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上海市静安区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如下:一、法律依据:《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二、许可条件:符合申领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须知中的条件并符合工商注册登记要求。三、许可证申领程序:1.申请人应向本行政机关递交《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及申请资料(申请条件另附)。2.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承诺文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许可意见。3.申请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凭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来本行政机关领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临时)》,并经培训考试合格于半年内换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四、行政管理要求:1.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本行政机关许可,不得经营酒类商品。2.申请人应自觉遵守《条例》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3.申请人应在客户看得见的醒目位置展示《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4.申请人应向持有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酒类商品,并查验合格证明,其包装上标明优质产品的,还应当索取并查验相应的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酒类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并查验有关进口和质量的证明文件。5.申请人不得经营假冒伪劣或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6.申请人如需要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7.申请人应参加本行政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及酒类专业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五、监督与法律责任:1.按《条例》规定,本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如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2.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3.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并交齐所需提供的材料,十个工作日内本行政机关未发放许可证件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责任。4.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可以向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投诉。六、其他:1.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2.申请人对所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联系地址:余姚路456号206室联系电话:62313119办公接待时间:每周二、五上午9:00~11:00自此以下部分为承诺内容,申请人应使用钢笔或墨水笔认真填写,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可辩。上海市静安区酒类专卖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法人或业主: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面积:仓库面积:联系电话:所属(街道、镇)邮编:上级主管:申请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业务,并作出以下承诺:1.本人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全面了解,承诺履行贵行政机关告知的行政管理要求,接受贵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2.本人承诺已达到贵行政机关告知的许可条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3.本人承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和未领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前,不从事酒类商品经营活动。4.本人承诺持证上岗,在零售经营中遵守《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5.本人承诺对违法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6.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告知人:承诺人:上海市静安区酒类专卖管理局法人(业主)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