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宁-12291268-个人案例分析报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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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案例分析报告——从“垮桥之痛”看腐败郭宁12291268一、案例回顾1999年1月4日星期一傍晚18时50分,位于重庆市南部綦江县的綦江彩虹桥突然发生垮塌,过往于桥上的32名群众和23名跑步训练的武警战士落入水中。经抢救共有15人获救,但桥上45人中的40人罹难。事故发生后,綦江县委、县政府也采取了相应抢救措施。重庆市委、市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由重庆市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市建委、劳动安全等部门领导和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在调查组内设立了专家组。重庆市委常务副书记、人大主任王云龙,市委副书记、副市长甘宇平分别率队前往组织抢险和做安抚工作。1二、案情梳理本案例属于腐败案例中建筑工程领域中的典型案例。根据2003年透明国际发布的“全球腐败趋势预测”指数,其中公共工程腐败位居第二位。此外,国家审计署2003年度审计报告也公开长江领域防洪工程中的腐败问题。由此可见,建筑领域的腐败问题一直是全球性也是我国国内十分严重的和亟待解决的腐败问题。根据任建明教授所著《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一书中所介绍的腐败案例分析方法,本案例中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和主体有綦江县政府机关、綦江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綦江县城重点工程指挥部、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重庆交通学院、重庆华庆设计工程公司、重庆市桥梁工程总公司、重庆方洋物资贸易公司、重庆通用机器厂、重庆市市政质监站。对各主体和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可列表如下:利益相关者环节性质有无腐败行为綦江县政府决策研究立项政府未立项綦江县城建委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未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綦江县重点工程指挥部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未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设计单位冒用重庆市勘察设计院的图签出图重庆交通学院设计协助设计单位无协助合同重庆华庆设计工程公司招投标总承包商没有实行招投标制,华庆公司及其分公司超越资质等级与綦江县城建委签订了两份虹桥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孪生合同”,而合同的真正受益方为华庆公司富华分公司重庆市桥梁工程总公司施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系临时挂靠,工程技术负责人系退休职工,施工人员皆无证上岗临时拼凑。为检查验收建材,弄虚作假应付甲方检查重庆方洋物资贸易公司建材供应供应商冒用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燃化公司物资部的名义,与费上利挂靠的川东南经理部签订了订货合同重庆通用机器厂建材加工加工方承揽加工方未与建材供应商订立书面的加工协议,未提出质量要求和探伤检测要求。施工单位和供应商也未作专门性技术检测而认可质量符合要求,遂进行批量加工,未检查而直接验收。1995年6月,重庆通用机器厂职工技协技术服务部经理王远凯在钢管加工业务中,收到刘泽均支付的加工费7万元(原约定10万元),他将其中2万元以收入不上账的方式据为己有。重庆市市政质监站监督工程监理机构质量监督站在申请方未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本的情况下,签发了虹桥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监督员没有对虹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以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监督,没有对监督员进行严格要求,违反建设部(199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受监的建设工程1本案例回顾摘自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案例中心助理闭恩高所撰《塌桥之痛: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事件》。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使不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继续承建虹桥工程。监督员默许加工方承揽加工生产无产品合格证、超声检测报告,无焊缝探伤的主拱钢管,默许主拱钢管进入实体。重庆綦江县城建委验收审计验收审计机关1996年2月15日,虹桥未经竣工验收即违规投入使用;原来虹桥工程350万,结果250万包干,最后还是到402万的结算三、腐败原因分析从对案例的梳理中不难发现重庆綦江县虹桥项目各个环节存在着严重腐败问题。在决策研究立项环节,綦江县政府未经计划部门法定立项和有关部门审批批准而直接决定项目实施,滥用职权;在勘察设计环节,未实行招投标制,由政府主管部门即城建委直接决定交予重庆市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滥用职权。在招投标环节,未实行招投标制,而直接将项目交给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下属机关重庆华庆设计工程公司,否定了市场规律过渡干预经济;同时乙方作为设计施工总承包商与甲方建设单位及重庆市綦江县城建委签订双份合同,为腐败创造机会。在施工环节,施工总承包商和施工单位或分包商存在利益关系,为腐败创造机会。同时施工单位负责人系临时挂靠,工程技术负责人系退休职工,施工人员皆无证上岗临时拼凑。为检查验收建材,弄虚作假应付甲方检查,为腐败创造机会。在建材供应环节,供应商冒用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燃化公司物资部的名义,与分包商签订了订货合同,滥用职权;在建材加工环节,供应商未和加工方订立书面合同,只提供图纸未约定具体的质量要求和探伤检测事项,造成加工不合格,但也未进行检查验收,玩忽职守。同时加工方存在挪用公款现象,私吞与建材供应商的合同款;在监督环节,由城建委派出的官员和重庆市市政质监站未恪守职责,违反监督程序进行监督,对不合格的建材未进行严格检查和验收,玩忽职守;在验收审计环节,一方面施工单位拖延工期达半年以上,另一方面重庆綦江县委县政府不考虑工程进度督促虹桥尽快竣工,并指示有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使其未经竣工验收即违规投入使用,不考虑后果,属严重失职行为。四、腐败处理决策评估根据事后案情调查,1999年1月8日,重庆市纪检监察部门对綦江县委原副书记林世元、县城建委副主任孙立立案审查;重庆市公安局对施工设计方的责任人费上利、李孟泽、段浩等人立案并刑事拘留;重庆检察院也抽调人员,对原綦江城建委主任、副县长、县委副书记林世元等人进行初查。1999年1月9日,綦江县委副书记林世元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重庆市检察院立案侦查;1999年1月19日,林世元被逮捕。1999年1月12日,綦江县城建委原主任张基碧被立案侦查。1999年2月3日,綦江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贺际慎被立案侦查。在本案例中作为綦江县虹桥项目的决策立项负责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林世元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组织实施虹桥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和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损失,同时接受施工单位负责人贿赂,属严重腐败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章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以及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林世元涉嫌受贿罪和渎职玩忽职守罪,应给予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重庆綦江县城建委原主任张基碧等人,在工程的验收审计环节也未切实履行职责,导致祸根。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第一款也应给予严重警告或留党察看处分。另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本案例中重庆綦江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对四川省和重庆市1995年上半年分别发布了整顿建筑市场的通知直到1996年下半年才发出,属于渎职失职行为。另外綦江县县委办和县政府办还公开下文建设项目不用立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属滥用职权,渎职行为。从整体来看重庆綦江县虹桥事故的根源在于该县政府部门行政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行政水平低,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官本位思想严重,以个人意志代替国家法律法规,为切实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在整个项目中未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督制切实执行才酿此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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