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生产经营和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信用证存款)。第三条家辉公司和各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资金划拨,采用收支两条线,各分子公司所有收入款项在收到款后的当日必须马上报告家辉公司财务分管会计,由家辉公司财务经理请示财务总监后决定是否划往总部;家辉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每月费用预算和资金预算下拨经费。第四条各分子公司以当月的25日作为断帐日,各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应在每月的28日前向家辉公司报送货币资金收支结存汇总表及其附表,以及下月资金需求预测表等内部报表;家辉公司财务部根据各体系的月度费用预算总额,并结合各分子公司的资金需求预算,确定各分子公司月度用款计划,在次月1日前下达给各分子公司;家辉公司根据公司的资金情况,逐步下拨经费。第五条各分子公司财务人员每月向公司所在地的负责人了解各部门/子公司的本月资金需求。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向财务人员提交本月的资金计划,财务人员有权对及时提供资金需求计划的部门优先安排资金。第六条为了有效的监控公司的资金流向,各公司的日常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办公费、水电物管费、银行手续费)的借支和付款,在其他规定的手续完备的条件下,还须经财务审核或批准。1长沙以外的公司:1000~3000元/次,书面报请家辉公司财务经理签字;3000元/次以上,书面报请家辉公司财务经理审核并转报总裁批准;2长沙公司:3000元/次以内,财务经理批准;3000元/次以上,财务经理审核,总裁批准。第七条所有公司的非日常费用借支、付款和报销,超过2000元/次的均由家辉公司财务经理审核并报总裁签字批准。二现金管理第八条各部门/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和结算制度。第九条现金支付范围1.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补助费、差旅费等款项。2.支付给不能转账的集体企业或城乡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和购买物资的款项。3.在转账金额起点(一般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付款项。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及其他支出。5.需支用超过结算起点的现金部分,应用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如去边远地区结算不方便或采购地点又不定的地方采购,必须使用大额现金时,各部门/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部征得开户银行同意后方可支付。第十条各部门/子公司的现金库存限额,不得超过开户银行下达的额度。各部门/子公司的库存限额,必须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如有变动,应同时向开户银行和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在公司内部的结算双方不论任何理由都不得使用现金结算。第十二条产品销售尽量避免用现金结算,如有特别情况,需经各部门/子公司财务主管人员签字同意,将现金送存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持银行盖章后的送存簿回单到财务部办理结算。第十三条严禁以白条、票据、债券等顶替库存现金。现金必须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并按规定进行保管。第十四条对各类临时寄存款项必须经各部门/子公司财务主管人员书面批准,并由临时寄存人自封并加盖印章,出纳员做好登记后方可寄存。第十五条库存现金短款由出纳人员赔偿,长款时必须向各部门/子公司财务主管人员汇报,查明原因,不得以长补短。第十六条各部门/子公司保险柜不得为私人保管现金,也不得为其他部门存放现金。第十七条财务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本部门的现金库存量,检查要有纪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整改。三银行存款管理第十八条各分子公司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及远期支票,签发远期支票和空白支票造成的经济损失,视损失情况,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各分子公司必须及时到开户行(包括财务部)领取回单和各种银行票据。第二十条月终各分子公司必须及时与银行核对账务、处理未达款项,不能处理的未达款项应列出清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四其他货币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外埠存款必须确定采购对象,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向本部门报账,保证存款的完整。外部驻地人员必须按当地银行有关规定支付各种款项。第二十二条信用证存款,按银行系统的有关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