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政策汇编之科技创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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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科技创新政策依据:《园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苏园管规字[2014]9号)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优化科技体制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发展1、鼓励科技创新创业(1)新进入园区科技创新企业给予启动资金最高100万元(2)新入驻园区科技创新企业房租“一免减半”,补贴上限免租期30元/平米,减半期15元/平米(3)领军人才创业工程项目经认定,按领军政策实施(4)新引进重大项目和新建研发机构经批准重点支持2、推动新兴产业发展(1)产业支持推动生物医药产业、纳米技术应用产业云计算产业(按园区云计算产业培育政策实施)、软件产业(按相关政策补贴)、科技型自主品牌企业发展(2)空间支持销售收入达到规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园区科技企业,享受国有土地出让或国资载体整栋转让(3)活动支持举办推进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最高按活动支出30%补一次性贴,上限300万元/活动(4)应用支持适当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新技术在改善民生方面的应用研发与示范工程3、优化科技金融体系(1)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投资园区的创业给予基金参股最高5000万元/只风险补贴最高100万元/项目(2)政策性天使投资专项资金对领军人才项目给予风险投资,对创新成长期科技企业给予风险投资最高1000万元(3)新兴产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金融(服务)机构对中小企业业务发生实际损失,给予风险补贴最高200万元/机构/年(4)其他金融类补贴—贷款贴息对中小企业、经认定的金融产品参与企业,最高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贴息,总额最高50万元/企业/年(5)其他金融类补贴—金融服务补贴对中小企业的融租赁费、担保费、科技保险费,单类业务最高补贴10万元、4、提升区域创新能力(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上年度销售2000万元的小微企业首次认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2)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奖上年度销售2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前三年获认定的产品奖励1万元/件,最高10万元/企业(3)研发机构资助新建国家级研发机构最高200万元新建升级各类研发机构最高50万元,资助从高不重复(4)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国家、省、市级项目按照实际所获得经费50%给予配套;重点项目适当提高比例;配套从高不重复,总额最高1000万元/项目5、支持公共平台建设(1)建设经费补贴公共技术平台经认定,最高给予实际投资1/3;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平台经评估,纳入园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共享服务体系(2)科技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给予新设立的大学科技园等管理主体100万元/年,上限3年6、实施知识产权战略(1)知识产权创造奖给予园区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发明创造一定奖励(2)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3)强化知识出安全保护7、优化科技创业服务(1)基础管理服务初创、小微科技创新企业购买特定机构服务,按实际服务费25%补贴通过认证的企业,最高5000元奖励(2)需求对接服务针对科技创新企业需求,为其购买创业辅导和对接交流服务(3)创业指导服务聘请顾问专家提供创业指导,给予顾问专家一定奖励(4)研发管理能力提升购买公益性服务,提升科技创新企业研发组织管理能力(5)产学研对接活动科技创新企业参加特定产学研对接活动,按支出费用50%,最高补贴1000元/人/次8、发展科学普及事业(1)科普项目补贴最高20万元/项目(2)科普活动和高层次学术会议补贴最高给予活动总支出30%,最高100万元/活动(3)科技软科学研究项目补贴最高给予50万元/项目备注:本意见自2014年10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园区科信局负责解释。二、研发投入政策依据:《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6]33号)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1、适用对象:园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2、优惠扶持: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税务部门备案的年度研发费用增长情况,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同一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年企业备案年度研发费比上年增长(%)补助比例(%)≤10510-20(含)820-30(含)1230153、适用规则:企业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在下一年度申请补助,对往年发生的不予追溯;申请企业应至少有最近两个连续年度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记录;申请企业应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查账征收,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申请补助应遵照有关规定,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有关部门收回补助资金并录入园区信用档案。备注:本意见与其他相关文件中研发类补助条款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补助;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由园区科信负责解释;三、能力提升政策依据: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苏园科[2015]25号)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活动和成果转化提升新兴产业核心竞争力1、科技研发投入补贴适用条件补贴标准补贴上限新注册科技企业享受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连续3年最高给予上年度经鉴定研发费的20%20万元/年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企业立项第二年一次性最高给予上年度经鉴定研发费的20%20万元获得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单位省级50万元国家级200万元从高不重要2、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上级科技部门联合出资支持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1)认定奖励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首次认定奖励10万元(2)产品研发奖励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复审/重新认定当年对前3年获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给予1万元/件奖励,最高10万元/企业备注:本细则自2015年8月14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由科信局负责解释。四、科技融资政策依据:关于推挤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的实施办法(苏园管[2015]23号)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1、贷款贴息项目条件补贴比例(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上年度净资产≤1000万元销售收入≤1亿元50%1000万元上年度净资产≤3000万元销售收入≤1亿元40%经认定的金融创新产品贷款上年度净资产3000万元30%销售收入1亿元最高50万元/企业/年园区科技领军人才贷款,按领军政策执行企业上市等重大事项贷款,一事一议2、金融服务费补贴对象项目补贴比例补贴上限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认定的金融创新产品参与企业科技保险费30-50%10万元/企业/年融资担保费20%融资租赁费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3、其他补贴(1)外部市场融资补贴政策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外部市场融资,最高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2)征信报告费补贴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征信报告费50%补贴,最高1万元/企业/年;(3)保险收入奖励对保险公司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险、国内短期贸易信用险当年保费较上年增长部分10%奖励,最高100万元/公司/年;(4)融资担保奖励给予融资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形成当年平均担保责任余额较上年增长部分最高1%奖励,最高200万元/公司/年;担保机构参与经认定的创新金融产品担保,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担保,给予担保额0.5%奖励,最高100万元/公司/年;备注:与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适用。本办法自2015年7月14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由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科信局解释。五、众创空间政策依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5]56号)《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苏园科[2017]4号)促进园区众创空间的发展、推动大众创新创业,规范服务和管理1、众创空间奖励(1)开办补贴授予称,给予20万元开办补贴,优先推荐政策申报(2)装修补贴服务面积(平米)装修补贴(万元)50015500(含)-1000201000(含)-150025≥150030(3)房租补贴面积上限2000平米,单价上限30元/平米/月,上限3年园区外孵化点参照支持(4)创业辅导奖励园区孵化项目2年内一次性获得市场投资额(万元)奖励金额(万元)200(含)-3505350(含)-5008500(含)以上10(5)项目优先园区负责人优先申请园区领军人才2、众创项目奖励(1)创业服务列入园区众创项目库,优先享受园区创新创业服务(2)创业补贴经认定为优秀众创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3)众创服务补贴经认定为优秀众创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4)提供便利简化企业投资、注册场所要求,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子女就近入学、签证延期等3、众创服务商奖励(1)全额服务补贴经公开遴选入围的众创服务商,给予20万元/家/年4、创新创业类活动补贴经审核,最高给予承办单位活动总支出30%的补贴每单位累计不超过10万元/年5、其他补贴(1)租房补贴创业者可享受公寓租房补贴200元/人/月,上限1年每个团队不超过2万元(2)发明人奖励在众创空间孵化并成功转让专利创意的发明人,奖励交易金额20%单笔最高2万元备注:实施意见自2015年05月4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三年,由园区科信局解释操作细则自2017奶奶1月1日起试行,每年优化调整。六、成果转化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园区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苏园科[2015]25号)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技术辐射和转移水平,增强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主推地方新兴产业发展1、扶持对象(1)高校、科研院所本细则中指科研机构在园区设立的以技术攻关、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企业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独立法人2、奖励内容(1)成果转化奖励研究创新成果应用并向企业转化,给予上年度所获上级科研经费20%奖励,最高400万元(2)区内技术合作奖励向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上年实际发生成果转化收入20%奖励,最高600万元;与企业共建联合研发平台,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研发机构项目并按园区科技创新政策奖励;向中小科技企业提供服务的仪器设备,及与政府、企业、其他院校联合建立的中试平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园区公共服务平台政策(3)自行实施成果转化奖励自行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参照园区房租及人才补贴支持,新注册企业给予研发奖励在专业细分领域发展众创空间的,参照园区众创空间政策给予启动资金、用房补贴高校、科研院所核心科研人员获股份奖励的,对科研人员按股份折算金额10%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4)资本运作奖励设立基金加大对孵化企业投入的,按《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基金参股等支持(5)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经园区科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突出贡献技术人员,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成果的,提取转移转化净收入50%以上作为奖励以科技成果作投资的,从取得股份或出资比例提取50%以上作为奖励;主要贡献人员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50%备注: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期两年,由园区科信局、科教创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七、公共平台政策依据: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细则(苏园科[2016]19号)建立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创新机制,提升平台产业服务及运营水平1、定义(1)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本细则中指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中小科技企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2、平台公管理园区科信局通过“协作网”集中管理,实时动态发布服务、规范工作流程、统计分析信息3、平台建设提交项目建议书专家论证签订建设合同启动实施分拨建设经费建设完成试运行项目验收纳入“协作网”管理4、平台运行(1)科信局每年与个平台签订目标责任书,委托专家委员会监督平台运行,定期组织开放活动,定期召开交流会议,协调解决问题。(2)各平台按时提交平台运行总结,相关文书、凭证提交科信局备案5、运行补贴按凭条上年度服务区内中小科技企业收入30%补贴,上限1001万元按平台年度服务收入增长部分20%给予奖励,上限100万元6、资源整合奖励鼓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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