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第二节执行开始和执行措施第三节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一、执行和执行程序(一)执行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活动。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执行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得到最终实现,维护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威最为重要的手段。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执行的根据。执行的根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其二是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2.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3.未过执行时效。执行时效主要是针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情形,即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执行程序1、概念执行程序是指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活动,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实施的各种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2、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别1.二者体现的权力不同,一是国家审判权;一是国家执行权。2.二者任务与作用不同。民事审判是法院解决当事人各方之间利益争端的活动。民事执行的任务和作用在于使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付诸实现。3.二者在是否是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方面不同。民事审判程序是诉讼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而执行程序则不是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4.二者在程序构成上不同。审判程序由多种程序构成,其中既有适用于审理民事争议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也有适用于审理非讼案件的各种特别程序。而执行程序则是由一般规定、执行的开始、执行措施等组成的单一程序。二、执行的原则1.执行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2.执行的对象只能是一定的财产和行为,不能是被执行人的人身。(执行标的有限原则)3.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与兼顾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相结合。(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4.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5.执行及时原则。6.执行穷尽原则。三、执行根据执行的根据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的过程中,执行的根据被依法撤消的,应当立即终结执行,对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还应当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成为执行的根据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法律文书必须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第二,义务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或拒不履行义务;第三,必须具有给付内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分为两类:(一)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2.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定书。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4.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支付令。5.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二)其他机构制作的并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1.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2.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3.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决定书四、执行组织和执行对象(一)执行组织执行组织又称为执行机构,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专门的职能机构。我国民事执行的执行机构设在人民法院内部,是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之一。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等人员构成,代表法院专门负责执行工作。(二)执行对象执行的对象,又称为执行的标的或执行客体,是指执行根据中所载明的,能够实现权利人权利的特定的财产和行为。特征:①执行客体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为的对象。②执行客体具有非抗辩性。③执行客体具有法定性。类型:(一)财产可以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一般是被执行人享有所有权或管理处分权的财产。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执行的对象:1.被执行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2.未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维持正常的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和厂房;3.国家机关进行正常活动所必需的流动资金;4.案外人的财产;5.已设置担保的财产;6.被执行人享有的专属权利;7.法律禁止流通的其他财产。(二)行为行为是执行根据中确定的当事人应当实施的特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可以替代的行为和不可替代的行为。五、执行管辖(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201条第1款)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负责执行。(二)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201条第二款)(三)执行管辖的竞合、争议和移转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六、执行当事人1、含义(1)执行当事人的概念:是指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宗执行程序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2)执行当事人应具有诉讼行为能力。(3)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当事人的称谓并不统一。2、执行主体变更(执行承担)执行的承担或变更是指,在执行的过程中,因为发生了某种特殊的原因而由新的执行当事人参加到执行程序中来,承担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度。执行承担的情形主要有:(1)作为执行当事人的公民死亡,由其继承人作为执行当事人继续进行。如果义务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不发生义务人的变更,可直接执行义务人的遗产。(2)作为执行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参加执行。(3)作为执行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由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执行当事人。(4)以其他组织名义参加诉讼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可执行该法人的财产。(5)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6)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7)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8)被执行人被撤消、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3、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或参与分配根据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4、执行竞合所谓执行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根据各自不同的法律文书,申请法院执行同一义务人的特定财产,并导致不同法律文书的执行相互排斥,各个权利人的请求无法同时满足的执行状态。执行竞合有以下法律特征:①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执行权利人;②执行对象是同一债务主体的特定财产,这种财产的数量不能满足不同权利人的执行请求;③不同权利人的执行根据是各自独立的生效法律文书;④数个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且未执行终结。执行竞合可能发生在不同的终局判决的执行中,也可能发生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中,还可能发生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与终局判决的执行中。对执行竞合如何处理?立法和司法已做过相关规定:如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财物或款项不得重复查封、扣押、冻结,即先前财产保全执行排斥后行的财产保全执行,另外,《执行规定》对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或参与分配做了规定。第二节执行开始和执行措施一、执行开始执行开始也即执行程序的发动。执行的开始有两种方式,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其中,申请执行是主要方式,这是处分原则的必然要求,即是否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合法权益,原则上属于权利人的处分范围,应由权利人决定。而移送执行则是次要方式,是对申请执行的必要补充。(一)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指生效法律文书中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因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为实现其合法权益,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行为。申请执行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生效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已经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的。(四)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移送执行所谓移送执行,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审判机关直接将案件移交执行机关,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制度。移送执行又称交付执行。(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内容的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二)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三)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裁定书;(四)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关于诉讼费用的部分;(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