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为确保我厂的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依法维护我厂的经济利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生产、经营工作管理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我厂所属组织和分支机构的所有在职员工和离职员工都有保守我厂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第二条:我厂的保密工作,采取既保守本厂商业秘密,又方便正常工作的方针;第三条:我厂对保守本厂的商业秘密和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员工实行奖励,对检举、揭发他人有泄秘行为的部门、员工实行重奖;反之对包庇、纵容他人泄秘的部门、员工实行重罚,给本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厂将对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检察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条:我厂所拥有的商业秘密范围为:1、技术信息:既包括本厂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工艺技术诀窍、产品生产配方、独特设计及其它各类本厂所有的技术资料;2、经营信息:包括本厂的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资料、货源情报、营销计划、招投标资料以及其它各类本厂所有的经2营资料;3、本厂内部掌握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记录以及本厂的财务类报表资料;4、其它各类经本厂确定为应当保密的事项。第五条:我厂实行对所有的商业秘密都落实专人负责的管理措施。我厂保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或主管负责人委托专人负责,对于保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未经过经理或主管经理批准,不得复制、摘抄、传递或携带外出。第六条:我厂的保密项目一律不接待外来单位、人员采访、参观,若有介绍参观事项必先经总经理(或主管负责人)批准,并需确定介绍范围、参观内容等,指定专人全程陪同介绍。对生产厂区和研究开发部门严禁一切外人进入,业务往来单位人员活动区域限制在经营部门;第七条:我厂的各个生产、经营、科研部门的员工,不得擅自串岗、相互谈论、泄露本职能部门的商业秘密;第八条: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厂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每个部门都要落实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强化监督管理。第九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