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尿液检测须知一、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现场尿液检测,必须由两名以上同性民警进行。二、现场尿液检测前,对有自伤、自残、暴力倾向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使用约束性警戒进行约束。三、现场尿液检测过程中,用语文明规范,注重保护被检测人的合法权益。四、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现场尿液检测判定的结果应当拍照固定。五、现场尿液检测结束后,不得将被检测人单独留在尿检室。信息采集工作规定一、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必须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二、信息采集过程中,一名民警负责看护一名民警负责采集和录入相关信息。三、信息采集民警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四、信息采集过程中,用语文明规范,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员的合法权益。五、采集的信息录入后,民警应对录入的信息数据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六、信息采集结束后,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单独留在信息采集室内。安全检查工作规定一、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二、对女性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体表检查,由两名以上女民警或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三、安全检查前,对有自伤、自残、暴力倾向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使用约束性警械进行约束。四、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应当全程录音、录像,除办案工作需要外,不得对安全检查过程进行刻盘。五、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安全检查,严格按照市局执法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的“两查、两问”进行。六、安全检查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涉及对隐私部位脱衣检查,必须隐蔽进行,不得拍照、录像,对检查的过程应当制作检查笔录记载清楚。七、安全检查过程中,用语文明、规范,切实保障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八、对检查出随身携带的涉案物品和非涉案物品,分别装入物品保管袋封存。九、安全检查结束后不得将被检查人单独留在检查室。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安全检查须知为确保执法安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现依法对你进行安全检查。请你严格按照民警的指令进行,禁止一切其他动作,如不配合将依法予以强制检查。一、根据民警指令,逐一取出所有随身携带物品,放入专门的物品存放框内。二、民警使用金属探测仪对你全身进行检查。三、民警通过看、拍、摸、捏等方式对你进行全面的检查。四、民警逐一清点、检查你随身携带的物品,物品被依法扣押或代为保管的,你要当按照要求签名、捺印,并索要扣押(保管)物品的清单。五、检查中你应当如实回答民警提问,检查结束在相关文书上签名捺印。执法办案场所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强执法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执法办案场所是指执法部门用于执法办案,开展讯问、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的专门场所,包括市局机关设置的专门用于执法办案的区域。第三条市局办案中心由法制室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指挥中心负责电子设备设施的保养维护;警务保障室负责硬件设备设施维修和卫生保洁;警务督察大队负责日常检查督促。其他办案场所有所在部门的内勤对或内勤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办案场所内电子设备设施的保养维护和硬件设备设施维修分别由指挥中心、警务保障室负责;日常卫生保洁有所在部门负责。第四条市局办案中心供局属各业务大队执法办案使用;因办案需要,其他办案部门报带班局领导同意,法制室登记后可使用市局办案中心进行执法办案。第五条外来办案单位需要使用市局办案中心的,市局协办部门向带班局领导请示同意后,由法制室统一安排使用,同时向督察部门报备。第六条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讯(询)问工作一律在办案场所内进行。第七条确因办案需要,讯(询)问工作不在办案场所内进行的,必须由办案部门主要领导和局领导书面审批同意,并即时报警务督察大队和法制室备案。第八条非涉案人员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办案场所。未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不得让非办案人员接见、探望违法犯罪嫌疑人。第九条进入办案场所人员不得携带枪支及其他与办案无关的物品。第十条在办案场所内实行“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由办案部门和办案民警负责执法办案安全。办案部门和民警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场所内发生行凶、破坏、脱逃、自伤自残、非正常死亡、毁灭证据、串供等执法安全事故。第十一条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切实保障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刑讯逼供、变相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第十二条办案民警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办结案件,及时将违法犯罪人员带离办案场所,不得超期羁押或超时限办案。第十三条办案民警在办案场所进行执法办案,应当严格按照“带入登记→安全检查→信息采集→尿液检测(涉毒人员)→讯(询)问或等候→处理人员、物品→带离场所”的流程进行。第十四条办案民警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出)办案场所,严格按规定填写《违法犯罪嫌疑人出入办案场所登记表》。办案民警及其他因办案需要出入办案场所的人员,应当填写《执法办案场所出入人员登记表》。第十五条带入办案场所违法犯罪嫌疑人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严格按照《昭通市公安局执法安全工作规范》和《昭通市公安局派出所执法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两查、两问”进行。安全检查时,涉及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隐私部位脱衣检查,必须隐蔽进行,不得拍照、录像,对检查的过程应当制作检查笔录记载清楚;但在检查中发现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伤痕、毒品、违禁品等、按规定进行取证并拍照、录像固定。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应填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身体检查登记表(表一)》,对随身携带的物品,应当问情况,按照涉案物品和非涉案物品分别装入物品保管袋内封存。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体表检查,应如实填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体表检查登记表(表二)》,遇有伤情的,应问情情况,就明伤情的具体部位、特征及原因等情况,并拍照固定,确有伤病的应立即送医院就治疗;没有伤情的也应当填写,让当事人签名确认。第十六条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后,按规范采集违法犯罪嫌疑人各种信息,同时,对涉毒人员还应进行现场尿液检测,判定涉毒人员是否吸食毒品。第十七条信息采集工作结束,按规定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讯(询)问室,因其他原因不能即时开展讯(询)问的,应带入等候室等候讯(询)问。第十八条讯(询)问和看押必须严格按规范配置民警,严禁脱管和失控。第十九条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严格依照辨认的规定程序进行。第二十条违法犯罪嫌疑人出入讯(询)问室、等候室时,办案民警要高度警惕,并有足够的人员押解看管,必要时,采取确保安全的约束措施。违法犯罪嫌疑人需要外出就医的,报请办案部门领导同意,由办案部门(民警)负责安全,防止发生脱逃、自杀等执法安全事故。第二十一条办案民警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讯(询)问及调查取证工作,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呢完成,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对批准刑事拘留、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对批准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违法人员,应当立即投送拘留所或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对批准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以及给予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应当即时办结相关法律手续或执行完毕后带离办案场所。对经审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立即带离办案场所。第二十二条对人员作出处理的同时,应当对安全检查时封存的物品当面拆封,依法进行处理。涉案物品、违禁物品应依法予以扣押、追缴和收缴,并在24小时内移交内勤或主管部门保管;非涉案物品当场返还持有人。第二十三条,办案民警和值守民警在办案场所内,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并立即报告单位主要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虚报,迟报;(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带有凶器等危险物品或赃物、作案工具等可疑物品的;(二)违法犯罪嫌疑人有外伤或身体不适的;(三)违法犯罪嫌疑人患有急性传染病、严重疾病的,或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脑血管病等突发性疾病病史的:(四)违法犯罪嫌疑人系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五)违法犯罪嫌疑人系外国人的;(六)违法犯罪嫌疑人系无辜人员或超范围、超时限羁押的;(七)违法犯罪嫌疑人有行凶、破坏、脱逃、自杀自伤、串供等迹象的;(八)有火灾、地震等险情威胁场所及人员人身安全的;(九)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第二十四条带班局领导和各部门值班领导要加强对办案场所的检查巡视,切实保障执法安全,在交接班时和夜间休息前应当进行督查检查,做到十个必要:(一)进入场所内人数与登记是否一致;(二)被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是否准确;(三)安全检查是否履行;(四)检查出的物品是否妥善处理;(五)法律手续是否齐全;(六)看管环境是否有不安全隐患;(七)看管措施是否合法合适度;(八)办案时限是否到期;(九)办案民警是否落实责任;(十)被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是否良好。第二十五条办案民警在办案场所内禁止吸烟,不得从事与执法办案无关的活动。第二十六条办案部门(民警)使用市局办案中心或派出所的办案场所后,必须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物品摆放整齐有序。第二十七条办案部门(民警)使用办案场所完毕,应当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带出办案场所,确保使用过的办案场所卫生整洁。第二十八条使用办案场所的情况,列入办案部门和民警的工作质量考核。第二十九条个办案部门(民警)使用办案场所,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云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程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办案部门(民警)的责任。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法制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二o一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权利: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4、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7、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8、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10、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义务: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期间,违法嫌疑人主要权利义务如下:一、违法嫌疑人对本案的调查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