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最新自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1314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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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第一节货物的检验•一、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商品检验: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货物或已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二、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一)进口•(二)出口•三、检验时间和地点•所谓检验权,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买方或卖方所享有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最终检验鉴定的权利。检验时间就是检验的有效期限。•对进口商品而言,检验时间与索赔期限密切联系,超过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一般就认为买方已丧失了检验和索赔的权利,除非另有约定或卖方同意延长索赔权。•而出口商品的检验时间就是出口装运的期限,卖方要确保货物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和取得检验证书。•(一)在出口国检验•1.产地(或工厂)检验•2.装运港(地)检验•(二)在进口国检验•1.目的港(地)检验•2.最终用户检验•(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四)装运港(地)检验质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四、检验机构与检验证书(一)检验机构•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种类繁多,其类型大体可归纳为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和非官方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是指一些有一定权威的,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非官方主要是指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我国的检验机构及其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进出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是主管全国质量、计量、进出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验、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支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二)检验证书•1.检验证书的种类•2.检验证书的作用•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和包装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出现贸易纠纷时,买方提出异议、拒收、索赔的凭证;•是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对于凡属国家法定检验的货物,检验证书是海关验放货物的证件之一•是进口国家实行关税差别待遇的依据•五、买卖合同中检验条款的规定方法•1.出口合同中检验条款的规定•2.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第二节国际贸易异议与索赔一、争议与索(理)赔的含义争议: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索赔: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在法律上是主张权利,在实际业务中,通常是指受害方因对方违约而根据合同或法律提出予以补救的主张。•原因:•(一)卖方违约•(二)买方违约•(三)买卖双方均负为违约责任•二、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违约:是指买卖双方之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一)大陆法的规定•不履行合同、延迟履行合同•(二)英国法的规定•违反要件、违反担保•(三)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根本性违约、非根本性违约三、异议和索赔条款进出口合同与服务贸易合同中的索赔条款(claimclause)主要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对索赔金额的规定等。对于大宗或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合同往往还订有罚金或违约金条款(penalty/liquidateddamagesclause).(一)索赔的依据充分的证据(二)索赔的期限规定方法有:1.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天后2.货物运抵目的港卸至码头后**天起算3.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天起算(三)对索赔金额的规定•(四)合同中的异议和索赔条款的实例•P280第三节国际贸易中的不可抗力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客观情况使得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彻底履行合同执行过程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forcemajeure)是指货物买卖合同或服务贸易合同签订后,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frustrationofcontract)原则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有所谓“情势变迁”或“契约失效”原则的规定一般都认为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事件是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二、不可抗力的范围•(一)自然力量事故•(二)政府行动•(三)社会异常事故三、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不可抗力所引起的后果有两种: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包括替代履行、减少履行或推迟履行)。•四、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处理事故应注意的事项•1.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及时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2.双方当事人都要认真分析事故的性质,看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3.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以作为发生事故的证据。•4.双方当事人应就不可抗力的后果,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和办法进行协商处理。第四节国际贸易仲裁•一、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方式•(一)协商•(二)调解•(三)诉讼•(四)仲裁二、仲裁的特点1.一裁终局2.当事人意思自治3.仲裁具有保密性4.仲裁费用合理•三、我国涉外仲裁案件的类型•四、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形式:•根据仲裁协议达成的时间,仲裁形式可分为两类(但它们的效力是一样的):•①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前在买卖合同或服务贸易合同中订立的条款,即仲裁条款(arbitrationclause);•②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订立的提交仲裁协议(submissionarbitrationagreement)。(二)仲裁协议的作用: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2、排除了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3、仲裁机构取得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五、仲裁条款•(一)仲裁事项•(二)仲裁地点(三)仲裁机构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通常有两种做法:临时仲裁机构和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的仲裁员,自行组织临时仲裁庭仲裁,案件审理完毕,仲裁庭即自动解散。(四)仲裁程序仲裁申请,是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的前提(五)仲裁裁决的效力(六)仲裁费用的分担(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示范条例第14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买卖•三、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一、交易磋商的形式(一)口头磋商:面对面谈判、电话谈判(二)书面磋商:信件、电报或电传、传真约首约尾主要交易条款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次要交易条款检验•索赔•仲裁•不可抗力交易磋商主要内容正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交易磋商的内容•三、交易磋商的环节进出口业务的贸易磋商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一)询盘(Enquiry、Inquiry)询盘在实务中称为“询价”,在国际商务法律中又被称为“要约邀请”,是指买方或卖方为了洽购或销售某项商品向对方口头或书面探询交易条件的行为。买方询盘:邀请发盘(Invitationtomakeanoffer)卖方询盘:邀请递盘(Invitationtomakeanbid)38(二)发盘(offer)1.发盘的含义发盘又称报盘、报价、发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发盘即是一种商业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卖方发盘:售货发盘(sellingoffer)买方发盘:购货发盘(buyingoffer)递盘(bid)39•2.发盘的构成条件•(1)发盘是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2)发盘必须向特定人提出•(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4)发盘应表明一旦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3.发盘的有效期•(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4.发盘生效的时间及发盘的撤回•(1)受盘人何时能表示接受•(2)发盘人能否撤回•5.发盘的撤销•6.发盘的失效(三)还盘(counter-offer)还盘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实际上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还盘后原发盘失效。还盘过程可以多次也可以没有,即一次发盘就接受。42还盘的特点•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或否定;•还盘等于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发盘;•在国内,还盘也有虚实之分;•只有受盘人才可以还盘。43(四)接受(acceptance)1.接受的含义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买方或卖方同意对方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在接受通知未到达发盘人之前,受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接受。接受通知一经送达发盘人就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此时撤销接受,已属违约行为。44•2.接受的方式•3.构成接受的条件•(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2)接受必须明确表示•(3)接受必须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4)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发盘人•4.接受生效的时间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二、有效合同的要件•(一)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约能力•(二)合同须有对价或约因•(三)合同的标的必须合法•(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三、合同的形式及内容•(一)合同•1.销售合同•2.购买合同•(二)确认书•(三)协议•四、合同的基本内容•(一)约首部分•(二)基本条款•(三)约尾部分第15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卖方基本义务:交货、交单、所有权转买方基本义务:收单、收货、支付货款进口合同的履行出口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出口合同的履行•一、备货与报验(一)备货备货就是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准备好应交付的货物,以保证按时出运,如约履行。1.备货时间2.货物本身3.货物包装(二)报验根据我国《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凡需法定检验的出口货物,出口商应填制“出口报验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申请报验手续。商检机构对已报验的出口商品,应当在不延误装运期限内检验完毕,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二、催证、审证和改证•(一)催证1.出口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较长(例如3个月或6个月2.我方根据备货和承运船舶的情况,可以提前装运时,则可商请对方提前开证。3.即使开证限期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好,或者市场情况有变,也可催促对方开证。4.进口商经常迟开证•(二)审证1.审证的依据①买卖合同②《UCP600》规定③信用证中有关要求的可实现性•2.银行对信用证的审核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索汇路线核押、印鉴与我国有经济往来来证符合我国经济政策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①不严格按照UCP600.②挑剔单据③收取银行费用不合理④拒付后不按指示处理单据,与买方勾结3.出口企业的审证(1)限制性条款“接到开证行通知后生效”“领取进口许可证后生效”“在货物到达时没有接到配额已满的通知才付款”“承运船只由买方指定,船名后告”“货物样品径寄开证申请人认可,认可电传作为单据之一”“单据中包括经开证人代表会签的检验证书”2/3B/L软条款CASE1•我某外贸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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