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教育法律救济制度一、法律救济概说(一)法律救济的概念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如下特征: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2.以损害为前提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二)教育法律救济的意义1.是落实宪法精神的需要2.是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3.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4.是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需要(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作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2.非诉讼渠道(1)行政救济。(2)其他救济。二、教育申诉制度(一)教育申诉的含义教育申诉,即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从教育申诉的主体看,是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如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等,都可以成为教育申诉的主体。从申诉的受理主体看,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等。从申诉的目的看,旨在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从教育申诉的类别看,可分为诉讼上的教育申诉和非诉讼上的教育申诉。诉讼意义上的申诉,是指教育法律关系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请重新处理的申诉。具体分为行政诉讼中的申诉、民事诉讼中的申诉和刑事诉讼中的申诉。非诉讼上的申诉的范围较为广泛,既可以是向纪律检察委员会的申诉,政府检察部门的申诉,又可以是向权力机关的申诉,还可以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的申诉,等等。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即属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二)教师申诉制度1.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及特征教师申诉制度即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从而确定了维护我国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较之于其他形式的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具有以下三大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法定的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2.申诉参加人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参加人是指参加教师申诉和处理活动的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受理机关等。申诉人是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据教师法提出申请的教师本人。被申诉人是指教师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处理决定,那么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为共同被申诉人。受理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受理教师申诉的有关行政部门。3.教师申诉的范围教师申诉的范围是指教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我国《教师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至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是否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予以确认。(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4.教师申诉的管辖(1)隶属管辖。是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2)地域管辖。是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可以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向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3)选择管辖。是指在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时,教师可以本着及时便利、业务对口等原则从中选择一个提出。(4)指定管辖。是指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以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所属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5.教师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③以法定形式提出。(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处理受理机关对于受理的申诉案件,在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①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则维持原处理结果;②管理行为有形式上和程序上不足的,可以责成被申诉人改正;③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职责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④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处理不当或越权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⑤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越权或滥用职权,处理明显不当的,可以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责成被申诉人重新处理;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决定撤销其内部管理规定或者责成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其内部管理规定进行修改。(三)学生申诉制度1.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及特征学生申诉制度也称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根据我国《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这既是《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民主权利,又是为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确立的非诉讼的法律救济制度。学生申诉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从法律规定性看,学生申诉制度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申诉。(2)从申诉目的看,学生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从性质上看,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2.学生申诉的范围(1)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这里的处分包括学籍、校规、考试等方面的处分。(2)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的。例如,学生对学校因管理不当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就有权提出申诉。(3)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例如,学生对学校违反规定向其乱收费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4)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例如,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发明权或者科技成果权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3.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1)申诉人。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2)被申诉人。学生申诉制度中的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学生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3)受理机关。4.学生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学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以下事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诉理由和事实根据及相应证明;提出申请的日期。学生申诉应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并应提出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2)受理。(3)处理。受理机构应通过审查、调查、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和理由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三、教育行政复议(一)教育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1.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2.教育行政复议的特征(1)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教育行政复议的前提(2)教育行政复议是以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开始的(3)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所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二)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与管辖1.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教育管理相对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请教育行政复议:(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3)对不作为违法的(4)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不同层级的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2)特定管辖(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教育行政机关管辖(三)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一般说来,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由以下几个环节组成:1.申请教育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申请。以书面形式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2.受理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复议的条件认真加以审查,并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复议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以受理;(2)复议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3)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3.审理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接到复议申请书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4.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5)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5.执行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终局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教育行政诉讼(一)教育行政诉讼的含义(二)教育行政诉讼的特征1.诉权专属2.主管确定3.标的确指4.被告举征5.不得调解(三)教育行政诉讼与教育行政复议之关系1.二者的联系:教育行政诉讼和教育行政复议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途径。两者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是在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提出的,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时的补救手段。两者联系十分紧密,在有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不经过行政复议便不能提起诉讼。2.二者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