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赤峰富邦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实施方案。释义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受益人: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2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关于中央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赤峰富邦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单位”)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在《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1、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2、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职工。单位缴费分配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3、自愿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国家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职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4、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3下获取适度收益;5、适时变更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单位经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第三条组织机构与职责1、组织机构(1)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是企业年金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根据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章程分别行使各自职能。(2)成立年金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组长:刘峰李敬波副组长:周长勇赵建军王端义王志超组员:徐进董彦关黎明王海波(3)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人力资源处:负责研究、制定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并组织测算;组织本细则的报批、报备工作,协调、支持本细则的实施。财务处:负责研究分析试行企业年金的经营条件,处理解决企业年金所涉及的财务、税务、资金等问题。工会、党群部:负责研究制定企业年金计划的职代会审议工作方案,组织对职工进行有关宣传,组织实施企业年金计划的民主审议程序。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本细则的执行及运作管理。第四条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41、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3、符合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下属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相关要求。第二章参加人员第五条职工参加本细则的条件1、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全部义务,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2、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第六条职工参加本细则的程序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职工,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自动加入本细则。符合条件但不同意加入本细则的职工,应在符合条件后的下一次发薪日前提交书面《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附件1),经单位备案后不加入本细则。放弃加入的职工申请加入本企业年金方案细则,需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2),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加入企业年金方案细则。第七条职工退出本细则的条件1、职工与本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2、职工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3、职工提出申请退出企业年金计划。5第八条职工退出本细则的程序职工达到第七条退出条件后,单位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第九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细则约定,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本情况;2、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3、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4、由于自身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本人中止缴费;原因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缴费。5、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处理。义务1、授权本单位根据本细则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2、授权本单位和年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授权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64、授权本单位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督;5、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当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本单位提供变动情况。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第十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一条个人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不低于本人缴费基数的1.25%,且不高于本人缴费基数的4%,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年度月平均工资,我单位具体缴费基数如下表:富邦铜业企业年金缴费基数序号职务基数1班子正职150002班子副职150003总经理助理85004中层正职75005中层副职60006一类主办40007二类主办35008科员3000第十二条单位缴费及分配单位年缴费总额为年度工资总额的5%,按照职工个人缴费比例(4%)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计入企业账户,作为本计划建立时临近退休职工的补偿性缴费。补偿范围为: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后十年内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7中人)。补偿缴费分配办法为:退休职工月领取金额为本单位核定的退休职工统筹外费用标准。在过渡期内(年金建立之日起十年内)退休的职工,按月领取企业年金,领取的待遇先从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中列支,个人账户资金领取完毕后由企业公共账户资金进行补贴,最长可补贴至终身。补偿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方式为:随当月待遇支付资金一并发放。补偿结束后,单位调整单位缴费分配办法,履行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程序后实施。第十三条单位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超过平均额5倍的部分,计入企业账户。企业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单位缴费。第十四条企业账户余额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方式为:企业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余额÷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总额);企业账户余额待中人补偿完成后,根据企业账户情况进行分配,分配差距按照企业当期缴费分配差距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单位按月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81、单位出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单位缴费,职工同时中止个人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单位和职工可以视经济情况按照中止时的方案内容予以补缴。补缴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2、职工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中止或者恢复个人缴费时,需填写《职工中止(恢复)缴费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3),并经本单位确认后执行。个人中止缴费期间,单位缴费也相应中止,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单位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中止缴费期间的个人和单位缴费。中人中止缴费后再恢复缴费的,按新员工处理,不再享受中人补偿政策。第四章账户管理第十七条本计划实行完全累计,为每一个参加职工开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第十八条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单位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第十九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1、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9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管理计划;2、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在本计划中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第二十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1、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2、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制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3、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第五章权益归属第二十一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归属职工个人。第二十二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一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计入企业账户。权益归属核算时间点N(本企业工作年限)归属比例职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N<4年0%4年≤N<5年20%5年≤N<6年40%6年≤N<7年60%7年≤N<8年80%N≥8年100%企业年金方案终止10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非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参军或因组织原因调动职工因违反企业相关规定或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0%10第二十三条补偿缴费归属规则职工退休前归属比例为0%,退休后100%归属。第六章基金管理第二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组成。第二十五条本计划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细则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第二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按日足额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第二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所需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相关条款确定。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单位缴纳,保留账户管理费按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执行,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单位承担,其他费用由本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扣除。第二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二十九条本细则参加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11细则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3、出国定居;4、退休前身故。第三十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职工达到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也可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第三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职工自动加入企业年金方案时,应制定本人身故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受益人,没有指定的,默认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若职工需要变更受益人的,可在加入后书面申请变更。第八章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的年金计划根据国家政策变化,以及集团公司规定及本单位经营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经集体协商变更本细则。第三十三条变更本细则的程序1、企业和职工一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经集体协商形成新的企业年金方案;2、新的企业年金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