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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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务员制度•青海民族大学政治学院:韩玉龙官僚型的公务员制度•公务员是由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拔;•公务员的社会地位崇高;•强调公务员的专才标准,以自己的专业为国家服务,实行职务保障制度;•在组织结构上实行韦伯的官僚制,强调上下级节制的体制;•公务员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封闭系统,重视自己的利益甚于民众的利益;框架结构•1第一部分:德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概括1234第二部分:德国公务员制度的系统与管理体制第三部分:德国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第四部分:德国公务员当代改革的特点第一部分:德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概括一德国公务员制度的起源二德国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一、起源起源于19世纪晚期,发展历程曲折。稍晚于英国和法国,最初交官员制度。德国的公务员制度最初叫官员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历史上,德国长期处于封建割据局面,在官员的任用上也长期保持着“恩赐官职”制的传统。缺点•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扩张,行政内容日趋复杂,而呆板迟缓的文官制度已经难以胜任。•法国大革命后,尤其是拿破仑占领莱因地区后,法国人权平等的思想波及德国,因而,当时的文官制度渐渐遭到批评和怀疑。•当时德国公务员的考试重视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但是在民主共和制国家政府重视为民众服务的年代,其知识与能力逐渐感到不足。二、德国现代公务员的建立建立第二次世界大战联邦共和国沿用原有的制度《魏玛宪法》,1952年《德国联邦公务员法》,成立文官委员会。1990年10月3日《基本法》实行联邦德国的公务员制度。第二部分:公务员制度的系统结构与管理体制一系统结构二三管理体制组织特点一、系统结构•德国公务员系统属于有共同管等职务的品味分类系统。•因而其系统结构是兼顾品位分类与职位分类的混合型态。•因法律与教育程度,又分为若干小职类•因法律不同,可分为特别类和一般类(政治类、普通类)。前者不适用《德国联邦公务员法》,后者适用。•依据所需要的资格不同,划分为不同的职等。如高级职,上级职,中级职,初级职。二、德国公务员的管理体制•部内制部内制二战前后没有统一集中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内政部工资预算—财政部《联邦文官法》,设立了联邦委员(联邦人事委员会)管理体制•《联邦文官法》•联邦人事委员会由7名正式委员和7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3名非常任正式委员和3名候补委员需分别由内政部提议和主管工会提议;另外4名候补委员由内政部和财政部推荐;任期四年,由总统直接任命!•主要职能:•①、参与官员权利的一般规则的制定;•②、参与官员培训、考核和进修条例的制定;•③、裁决申诉事项;④、确定考试事项;•⑤、向联邦政府报告行政人事工作;⑥发布有关公告;•⑦、对政府各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等等……•而内政部则受联邦政府的委托,监督联邦人事委员会的工作;三、组织特点•1、专业化:有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由联邦政府和各州的行政学院或行政学校来承担。•2、纪律化:分级培训,纪律严明;(方式多、层级多、针对性强)•3、传统化:有传统的等级制。第三部分、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一二三更新机制激励机制调控机制一、更新机制•1、择优录取机制•①选任制•②考任制•③聘任制•④委任制•2、培训机制•①入门培训:包括对高级公务员和上等公务员的预备官员进行培训;•②专业和行业培训:培训量大,内容多,所有公务员都得参加有关的专业或行业的知识培训;•③晋升高级职务培训:由上等公务员晋升为高级公务员需进行的培训,并进行考选;•④国际合作知识培训:通过这种培训,为国际组织和跨国组织培养德国籍人才;•特点;德国公务员教育培训具有方式多、层级多、针对性强等特点,教育培训贯穿公务员的整个职业生涯。•3、退休制度•退休形式:强迫退休、自愿退休、暂时退休•德国的《官员法》和《官员奉养法规》定,退休年龄为65岁,个别部门官员退休年限可另行制定。•退休金的计算:满十年者,按退休前1月工资的35%计发;•在11—25年之间,每增加一年,退休金就增加2%,第26年后每增加一年,就增加1%,最高不超过75%。二、激励机制•1、考核•公务员的考核。德国公务员的考核采用“臆断考绩法”有主管行政长官给下属写鉴定。联邦政府认为这种考级方法比其他国家的因素分析法更为可靠。•2、晋升•公务员的晋升。德国公务员晋升的基本原则有两条,即择优原则和资历原则。前者是功绩原则的核心,根据公务员的能力、业务水平、工作成绩来决定晋升。资历原则主要体现为根据有没有在职服务的资历、服务的年限来决定晋升。工资•德国公务员的工资按照工作性质和职务范围分为A.B.C.R四种。•1、工资的等级与金额必须与公务员所承担的任务、所负的责任及社会地位相吻合。•2、公务员的工资有基本工资、正常补贴和其他津贴组成:•A组:(A1至A16,初级、中级、上级职高级职)•B组:(B1至B11,该类的固定工资与公务员年龄和任期有关)•C组:(C1至C4高级教师和助理职务)•R组:(R1至R2、R3至R10,法官和检察官)三、调控机制一二三四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的惩戒法律保障监控一、公务员的权利•1、救济和保护权•2、职位名称权•3、薪水和供养权•4、差旅和搬迁费•5、人事档案•6、休假权•7、结社自由•8、公务员证书权二、公务员的惩戒•1、行政惩戒•警告处分•罚款处分•开除公职•削减薪水处分•削减及剥夺退休金•2、司法惩戒•一般在联邦纪律检察官的参与下,由联邦法院按法定程序处理。三、法律保障(申诉)•公务员在法律意义上的申诉没有固定形式,也没有期限限制,但禁止公务员在公共法庭提出申诉。•《联邦官员法》对公务员的申诉途径和法律保护进行了专门鉴定。•被处分者对处分不服,可以向最高行政机关上诉,如果原处分不当,可撤销原来的判处,并赔偿一切损失。四、监控•公务员监督机制。德国重视对政府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公务员在工作中违背了规定的义务,除因腐败问题受刑事处罚外,还会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严重警告、罚金、降低工资、降级、开除公职五类第四部分:德国公务员当代改革的特点一二德国公务员改革的基本特点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改革一、德国公务员改革的基本特点•1、历时传统悠久•2、重视永业化、专业化、科学化•3、非常重视资历•4、重视对公务员的考试•5、“部内制”管理体制•6、有自由结社的权利•7、重视公务员的地位•8、退休金计算基础较宽二、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改革•1、压缩公共事务服务中的人事开支和人员规模•2、引进先进的管理方法的技术•3、重视公务员人力资源的开发,加大培训力度•4、倡导对妇女的机会平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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