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务员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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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务员制度官僚型的公务员制度公务员经由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拨;公务员的社会地位崇高;强调公务员的专才标准,以自己的专业为国家服务实行职务保障制度.在组织结构上实行韦伯的官僚制,强调上下级节制的体制公务员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封闭系统,重视自己的利益甚于民众的利益框架结构第一部分:德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概况1第二部分:德国公务员制度的系统结构与管理体制2第三部分:德国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3第四部分:德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和启示43第一部分:德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概况一德国公务员制度的起源二德国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起源于19世纪晚期,发展历程曲折。最初叫官员制度。“恩赐官职”。德国19世纪晚期的政府制度缺点1.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扩张,行政内容日趋复杂,而呆板迟缓的文官制度已经难以胜任2.法国大革命后,尤其是拿破仑占领莱因地区后,法国人权平等的思想波及德国,因而,当时的文官制度渐渐遭到批评和怀疑。3.当时德国公务员的考试重视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但是在民主共和制国家政府重视为民众服务的年代,其知识与能力逐渐感到不足。LOREMIPSUMDOLOR当时社会有志之士明确提出政府的责任,不在于消极的统治民众而在于积极地为民众社会服务,提倡专家政治,主张行政人员应该健全,工作应该有效率。后来由于斯坦因的倡导以及铁血宰相俾斯麦的大力推行,终于使得吏治改革向前进步。1873年德国颁布《官员法》和《资历条例》,标志着德国官僚制的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二、德国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建立第二次世界大战联邦共和国沿用原有的制度。《魏玛宪法》1952年《德国联邦公务员法》,成立文官委员会建立1990年10月3日《基本法》实行联邦德国公务员法。第二部分:公务员制度的系统结构与管理体制一系统结构二管理体制三组织特点有共同官等职务的品位分类系统。兼顾品类与职位分类的混合形态。首先,根据适用的法律不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1、特别职。不适用联邦公务员法,由选举任命产生,如总理,部长等2、一般职。适用于联邦公务员法,一般由考试任用产生。其次,根据需要的资格不同,划分为不同的职等如高级职,上级职,中级职,初级职。二、公务员的管理体制德国将公务员分为一般服务事业类、中等服务事业类、高等服务事业类和特级服务事业类,实行分类管理。除司法机关、监狱的公务员需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任职资格外,其他公务员一般根据教育背景和个人能力划入相应的类别。政府机关采取面向社会甚至在欧盟范围内公开招聘的方式录用公务员。公务员一经录用,就按照条件划入相应的类别,并根据本人情况确定级别。公务员职务采用任命制,一般由上级或政府任命。对公务员工作的评价,通过工作检查进行,每四年进行一次,重点评价公务员的工作成绩优劣,书面评价结果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公务员晋升的依据。德国公务员的工资福利由联邦议会制定法律决定,工资标准全国统一,公务员工资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同一级别划分12个工资档次。1.专业化:有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由联邦政府或者各州的行政学校来承担。2.纪律化:分级培训,遵循严格的纪律。3.传统化:等级制影响明显。三、组织特点第三部分:德国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一更新机制二激励机制三调控机制更新机制更新机制3。培训机构1。择优录用机制2。退休机制更新机制(1)公务员的录用。即“非公务员”录用为公务员,取得公务员身份;而是给公务员授予某种职位。录用方式有选任制、考任职、聘任制以及委任制(2)公务员的任用资格与试用。德国对公务员的任用资格要求很严格。一般来说,公务员的任用资格有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没有积极资格就不能充任公务员,有了消极资格就要被取消公务员资格(3)公务员的任免(4)公务员的调动。公务员的调动指公务员职级的单位或地点,不跨职系的横向变动。这种变动遵循三项原则:保证工作需要、尊重个人的意愿、不降低公务员的职级和收入1.择优录用退休机制退休形式分为三种:强迫退休,自愿退休和暂时退休德国的官员法规定退休年龄为65岁,个别部门的官员退休年龄可以另外规定。退休金计算:满十年者,按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35%计算。在11-25年,每增加一年,退休金增加2%,第26年后增加1%,最高不超过75%。激励机制1、考核:绩效考核是一种全方位的广义考核,因为考核过程不但包括考核和评估出绩效成绩,而且在考核或评估过程中,通过上下级之间和同事之间的对话和讨论,来达到有效的绩效管理。其以有效地运用绩效考核过程中的一切成果,并以战略、管理和开发为目标,达到提拔和监督作用。•2、晋升:根据择优原则和资历原则,前者是功绩原则的核心,根据公务员的能力水平,业绩来决定晋升。资历原则主要体现为根据有没有在职职务的资历,服务年限来决定晋升。•3、工资:工资水平必须和公务员所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完成工作状况吻合。调控机制1234法律保障公务员在法律意义上的申诉没有固定形式,也没有什么限制,但禁止公务员在公共法庭提诉讼。《联邦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诉讼途径又加以保护。被处分者不服,可向最高行政机关上诉,若原处分不当,便撤销判处,并补偿一切损失。监督:德国重视对政府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公务员在工作中违背了规定的义务,除因腐败问题受刑事处罚外,还会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严重警告、罚金、降低工资、降级、开除公职五类。前三种处罚由机关负责人决定,后两种须由机关负责人通过公务员惩处办公室向法院书面申请,由法院判决问题。监督(1)在内部监督方面,一是明确公务人员行为规范并严格执行;德国基本法、公务员法和公务员惩处法等法律以及各级政府制定的许多公务员行为规范,对包括收受礼物、接受宴请等在内的具体行为规范都做出了明确、严密而详尽的规定。(2)设立内审或检查小组;小组负责对本机关各部门发生腐败的可能性进行评估,明确预防腐败的重点环节。对确定的重点部门,定期进行抽查,以发现可能发生的问题。监督(3)建立联系人制度。政府各部门确定一位反腐败工作联系人,帮助本部门负责人发现、抵制腐败现象。(4)实行岗位定期轮换。经常更换具体负责办理政府审核事项的工作人员,一般一两年换一次,至多四年必须更换。对资金使用审批遵循“四只眼睛”的原则(即两人共同审批);涉及政府补贴和其他小额资金使用,至少要有两人审批,以互相监督。反腐德国议会设立反腐败工作小组,由国家检察院和司法、内政、财政、城建等部门的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分析国家机关内部的薄弱环节,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检察院设立反腐败中心,具体负责对政府部门内审或检查小组进行工作指导。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企业可以向反腐败机构举报公职人员的腐败问题,政府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也可以向本机关的内部监督机构举报。德国规定,欠债的或社会关系比较复杂的公务员,不允许安排到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部门工作,尽量选择素质高、遵纪守法的人到易发腐败问题的岗位工作;要求部门领导要亲自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廉政教育,指出易发生腐败的环节,提醒他们注意预防;新录用的公务员必须熟记有关规定,并签字确认遵守。此外,形成公务员轮岗制度,对那些在容易发生腐败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定期轮换。一般以5年为一个周期,部分职位以3年为一个周期。LOREMIPSUMDOLOR同时,德国的舆论机构是大多是股份制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德国实行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等,报刊等只要内容属实,即合法,任何人不能对消息来源调查,因此一旦报道公务员腐败等问题,一定会引咎辞职,并受相应处罚。1、历史传统悠久2、重视永业化、专业化、科学化3、非常重视资历4、重视对公务员的考试录用5、重视公务员的监督。6、四只眼睛原则,即权力的分散和群体决策7.重视青少年思想教育,重视廉洁教育对我们的一些启示1.以人为本,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等,一切从人出发。2.注重效果(质量)进行管理。注重业绩,而非重视投入。对公务员工资的分发需考虑业绩因素等。3.重视中小学教育,将廉洁,公平公正和其他思想贯彻,而不是仅仅是将学生固定为义务教育之下的机器。4.在反腐机制上,可以发挥舆论机构的力量,其次建立一个独立于政府机关的机构,并牵制政府公务员的行为。5.权力的分散和群体决策。但是责任需要集中在个别人身上。Clicktoeditcompanyslo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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