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学习课件湖北省地方税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鄂地税发〔2016〕165号)案卷评查范围包括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处罚、税收减免、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等税收行政执法案卷。案卷评查按照自查自评、层级评查、纠错整改等步骤进行。案卷评查的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执法依据是否正确;•(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五)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合理,是否依法执行;•(六)文书使用是否规范;•(七)案卷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案卷评查实行一案一评,按照《湖北省地方税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及标准》进行。税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学习课件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不符合标准的,扣除相应分数。评查案卷分为三个等次:•(一)优秀。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二)合格。得分70分—90分(含70分);•(三)不合格。得分70分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一)执法主体不合法;•(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三)主要事实不清、关键证据不足;•(四)程序严重违法;•(五)超越职权或滥用裁量权;•(六)其他严重违法情形。对案卷评查发现的问题,下达《地方税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整改意见书》,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建议。被评查单位在接到《税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整改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评查单位。税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学习课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第78号公告)税务行政处罚的慨念: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自2015年3月1日实施。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税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学习课件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合理原则。(三)公平公正原则。(四)公开原则。(五)程序正当原则。(六)信赖保护原则。(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依据。税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学习课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区别: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发出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学习课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税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学习课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辩事由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基准适用等说明理由。税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学习课件税务内部管理文书标准(对内)税务文书用纸:文书一般使用A4幅面(210mm×297mm)纸张。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等少数使用32开纸张的除外。税务机关标识:对本税务机关以外使用的文书,在眉首添加税务机关标识。税务机关名称应当与税务机关印章的文字一致。既可以由税务局也可以由稽查局使用的文书,在式样顶端标明“××税务局(稽查局)”,在具体应用中根据发文税务机关选择适用。•税务机关标识一般使用华文中宋1号字,但可根据税务机关名称字数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应当以醒目美观为原则,并不大于22mm×15mm。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往来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红色标识;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黑色。具体文书如:《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催办函》、《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等。税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学习课件文书名称:非表格式文书名称,一般使用华文中宋小初字。表格式文书名称,一般使用华文中宋1号字,但《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税务稽查复查鉴定》等少数文书除外。文书名称可根据字数多少,进行必要的字间距调整,但应当保证文书名称在一行得以完整反映。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往来的文书名称使用红色标识,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文书名称使用黑色。文书字号:文书字号一般由税务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并用仿宋3号字在税务机关标识及文书名称下方居中标明。其中,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如:荆地税东检通一﹝2015﹞10号税务文书主体部分•(一)编号:文书名称下方或者反线下方使用“编号:×××”进行标识的内部文书,其编号规则采用4位年份号加3位顺序号的方式进行编排,年份号和顺序号之间使用一字线“—”予以连接。如:“2011—003”。税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学习课件•(二)文书标题:文书中反线或者编号行下方有文书标题的,应当在反线或者编号行下空1行,使用华文中宋2号字分一行或者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义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三)正文:非表格式文书标题下方空一行为正文。正文使用仿宋3号体字,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正文中出现的第一层级小标题,采用黑体3号字。正文中若有较多层级,如《税务稽查报告》等,依照下列要求标识层级序数:•1.第一层级使用“一、”“二、”、“三”、……,序数后使用顿号“、”;•2.第二层级使用“(一)”、“(二)”、“(三)”、……,序数后不使用标点符号;•3.第三层级使用“1.”、“2.”、“3.”、……,序数后使用齐线墨点“.”,而不用顿号“、”或者其他;•4.第四层级使用“(1)”、“(2)”、“(3)”、……,序数后不使用标点符号;•5.第五层级使用“①”、“②”、“③”、……,序数后不使用标点符号。•诸如:“2011年5月~6月”等使用到连接号的,应当使用“~”,而不使用“—”或者其他。税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学习课件•(四)附件:文书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仿宋3号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有序号时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及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当一致。•(五)成文时间:正文下方空4行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应当右空4字,并使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使用阿拉伯数码。如:“2011年6月30日”。(基层税务行政执法指引P175页编写错误)•(六)生效标识:文书在落款处不写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加盖印章。印章应当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税务执法文书标准(对外)文书名称:统一对外文书的税务机关名称,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和部门之间对等原则外,各级税务局对外使用的执法文书,均采用××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现行文书发文文头保持一致。税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学习课件文书字号:文书字号统一为“税〔〕号”,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例如“2004”不得写成“04”,并用六角号“〔〕”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如:荆地税稽处﹝2015﹞8号。引用条款:文书引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时,应尽量直接标明具体的条款,并引用原文。文书的受理和审批:文书的受理和审批栏,统一使用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在使用中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例如《税收征管法》明确为税务局局长批准的,应报主管地税局局长审批后实施。告知事项:文书中有告知事项的,统一将告知事项作为文书的内容,放在文书正文的尾部。复议事项中应写明具体的复议税务机关名称,需要先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在告知事项中标明。•技术规范:1.文书尺寸。除有个别要求的文书外,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印制。2.字体字号。税务机关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1号宋体;文书字轨文号、字号和正文使用3号仿宋;表格内文字使用小4号仿宋。使用说明使用3号仿宋。3.文书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4.文书页数在2页或者2页以上的,需在页码处标注“共×页第×页”。5.取消一式两栏或多栏文书,统一采用一式多份文书。税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学习课件湖北省地方税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要求处罚案卷评查内容税务行政和标准(征管适用)一、不合格类:•1.评查内容:是否存在下列评定为不合格情形:执法主体不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事实不清、关键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超越职权或滥用裁量权;其他严重违法情形。•2.评查方法及评分标准:查案卷整体资料(1)执法主体不合格的;(2)适用法律依据明显错误的;(3)案情调查模糊,相关证据未能形成证据链,不能最终定案的;(4)程序严重违法,包括但不限于时限、回避、文书使用等严重违法情形;(5)处罚裁量权显失公平的;(6)其他违背行政处罚原则,严重损害税法尊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3.应该注意的地方:案件适用一票否决,案件若出现此六种情形之一,即被评为不合格案卷。税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学习课件二、调查取证环节:•(一)案件调查规范。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下同),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笔录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并标注执法证件号码。•评查方法及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