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因果关系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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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因果关系的中断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因果关系的中断。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中的重要考点因果关系的中断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要点:因果关系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不作为犯司法考试刑法要点:结果与时间、地点、方法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因果关系特点(1)介入被害人行为的情形:第一,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者几乎必然实施介入行为的,或者被害人实施的介入行为具有通常性的,即使该介入行为具有高度危险,也应当肯定被告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例如:甲点燃乙身穿的衣服,乙跳入水中致使其淹死;甲对乙的住宅纵火,乙为抢救婴儿进入住宅被烧死;甲在楼梯上对乙实施严重暴力,乙急速逃跑时摔下楼梯死亡。甲意图杀害乙,在山崖边致使乙重伤昏迷后离去,乙醒来后刚起身就摔下悬崖死亡。第二,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介入了异常行为,造成了结果,但考虑到了被害人的心理恐惧或者精神紧张等情形,其介入行为仍然具有通常性时,应当肯定因果关系。例如:数个被告人追杀被害人,被害人无路可逃跳入水库溺死,或者慌乱中跑到高速公路被车撞死。甲向站在悬崖边的乙开枪,乙听到枪声后跌入悬崖摔死。甲向湖中小船开枪,船上的乙为躲避跌入水中淹死。第三,被害人虽然介入了不适当或者异常的行为,但是,如果该异常属于被告人的管辖范围之内的行为,仍然能够肯定被告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不会游泳的练习者到深水区游泳,教练对此熟视无睹,练习者死亡。第四,被害人虽然介入了不适当的行为,造成了结果,但如果该行为是依照处于优势地位的被告人的指示而实施的,应当将结果归属于被告人的行为。例如:非法行医的被告人让身患肺炎的被害人到药店购买感冒药,导致被害人没有得到正确治疗而死亡。第五,被告人实施行为后,被害人介入的行为对造成结果仅起轻微作用的,应当肯定被告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例如:甲伤害乙后,乙在治疗期间没有按照医嘱正确休息,乙死亡。第六,如果被害人介入了对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异常行为,则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被告人的行为。例如:甲杀害乙,但乙仅受轻伤,乙因迷信鬼神涂抹香灰,导致感染细菌而死亡。甲损坏乙的容貌,乙因此自杀的。生气的妻子不让丈夫进门,丈夫为表示悔意站在门口,结果被冻死。法律敎育网(2)介入第三者行为的情形第一,与前行为无关的介入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应当否认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断绝)。例如:甲投毒杀害乙,乙在服毒后被丙开枪射杀而死亡。第二,当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介入医生或者他人的过失行为而未能挽救伤者生命的,依然应当肯定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如果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并不具备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医生或者他人的严重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则应否定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甲意图杀害乙,乙身受濒临死亡的重伤,医生在治疗过程中产生重大过失,乙死亡;再如甲意图杀害乙,乙身受轻伤,医生在治疗过程中产生重大过失,乙死亡第三,被告人实施危险行为后,通常乃至必然会介入第三者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应当肯定被告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例如:甲将身在汽车上的乙推下汽车,导致乙被过往车辆碾死。第四,被告人实施危险行为后,介入了有义务防止危险现实化的第三者的行为时,如果第三者能够防止但没有防止危险,就只能认定第三者的行为(包括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例如,甲伤害乙后,乙被救护车送往医院,却因救护车翻车导致乙再次受伤而死亡。第五,被告人的前行行为与第三者的介入均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应当肯定二者的行为都是结果的原因。例如:甲乙分别朝丙开枪,虽没击中要害,但两个伤口同时出血,导致丙因流血过多而死亡。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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