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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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一章商标及商标法概述第一节商标概述一、商标的概念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用来区别自己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理解:1、商标的主体构成2、商标的使用对象3、商标的组成要素二、商标发展简史:由标志到财产三、商标的功能•识别来源•品质保证•广告及竞争功能•表彰身份四、商标与相关概念辨析•商标与商号•商标与商品装潢•商标与地理标志•商标与通用标记•商标与商务标语•商标与特殊标志第二节商标的分类一、视觉商标、非视觉商标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三、几种特殊商标(一)视觉商标1、文字商标2、图形商标3、立体商标•与商品无关的立体图形•商品包装外形•商品本身外形或商品一部分的外形4、颜色商标•颜色组合•单色或色差5、组合商标(二)非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嗅觉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按照使用对象不同的分类。•商品商标:又可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服务商标三、几种特殊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近似的若干个商标。•防御商标:商标所有人在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个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其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第三节商标法概述一、商标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调整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及保护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商标权原则2.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3.保护合法竞争原则第二章商标权(一)——商标权的取得•概念辨析: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第一节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一、原始取得(一)使用原则(二)注册原则(三)混合原则二、继受取得第二节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原则一、注册原则二、自愿注册原则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三、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四、优先权原则•甲于1999年3月1日开始使用“建华”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均于2000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建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A.同时公告,因甲、乙申请日期相同•B.公告乙的申请,因乙申请在先•C.公告甲的申请,虽然甲、乙同时申请,但甲使用在先•D.由商标局自由裁定第三节商标获得注册的条件一、显著性二、非功能性(主要针对立体商标)三、在先性(非冲突性)四、可视性五、非属禁用标志一、显著性(第9、11条)(一)含义(二)显著性的分类1、固有显著性2、获得显著性(“第二含义”)(三)认定显著性的原则(四)商标显著性的退化和消失(三)认定显著性的原则1、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原则2、结合相关公众认定原则•“水鸟”被3、整体认定原则4、考虑公共利益原则•以文字商标为例,按照其创设,可以将其分为:臆造词:“SONY”、“柯达”任意词:“熊猫”电视、“长城”电脑暗示词:“健力宝”、“野马”摩托车叙述词:“AmericanStandard(美标)”通用词(四)商标显著性的退化和消失•原因:使用、管理不当;客观环境影响•后果:商标被撤销例:Walkman二、非功能性(第12条)•菲利浦诉雷明顿案•含义•功能性的判断三、在先性(第31条)*含义*在先权利可分为两类:1、在先商标权利2、其他在先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及字号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及装潢、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等。五、非属禁用标志(第10条)(一)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例:财神爷、福尔摩莎、二房佳酿、贵夫人(二)地名作为商标的问题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白蒲酒厂诉巨龙酒厂案2、虚假地名第四节商标注册的程序一、申请申请人、检索、申请文件、缴费二、审查: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三、公告:3个月(异议期)四、核准注册•某律师在向客户介绍商标注册审查程序时,有如下一些说法,其中哪些存在错误?•A.“申请注册的商标,只要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具有显著性,商标局就会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B.“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C.“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作出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裁定”•D.“当事人对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申请商标局复审”第五节商标注册的变更•特指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如删减指定商品),不包括增加商品或变更商标图样。•一并变更规则第三章商标权(二)——商标权的内容、期限与终止第一节商标权的内容一、使用权二、禁止权三、范围*禁止权的范围大于使用权的范围!1、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1)相同(2)类似•类似商品、类似服务、类似的商品与服务•如何判断客观标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主观标准:是否会引起混淆2、相同或类似商标(1)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2)商标近似含义认定标准•人民法院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A、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B、整体对比与要部观察六必居王朝酱菜园宫臣C、考虑请求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第二节商标权的期限第37、38条*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续展: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6个月的宽展期例:2013年9月1日2014年9月1日│││宽展期││2004年3月1日2014年3月1日?年月日第三节商标权的终止一、商标的注销(一)含义(二)导致商标注销的情况1、自愿申请2、宽展期经过没有续展3、主体消亡二、商标的撤销二、商标的撤销(第44、45条)(一)导致商标撤销的情况1、不使用2、使用不当3、注册商标无效(二)商标撤销的程序(条例第39、40条)•A市甲厂是某种饮料的商标注册人,在与B市乙厂签订的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特别约定乙厂使用甲厂商标的饮料全部使用甲厂的包装瓶,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该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即付诸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B.该特别约定无效•C.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甲厂的企业名称权•D.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第四章商标权(三)——商标权的利用一、商标专用权的转让和移转二、商标专用权的许可三、商标专用权的质押一、商标专用权的转让和移转(一)转让1、商标转让的条件(1)转让的主体合格(2)一并转让(3)形式要件:应签订转让协议(4)其他限制性条件2、生效:商标局核准、公告后生效(二)移转*不是双方法律行为二、商标专用权的许可•许可使用的种类:独占、排他、普通•许可使用关系中的特殊义务:1、被许可人的义务A、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B、保证商品质量2、许可人的义务A、监督商品质量B、备案(只是对抗要件)三、商标专用权的质押•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可以出质•设立的程序:书面合同+登记第五章商标权(四)——商标权的保护与限制第一节商标权的保护一、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第52条)(一)假冒或仿冒注册商标(二)销售侵权商品(三)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销售)(四)反向假冒(枫叶与鳄鱼商标纠纷案)(五)其他损害行为-二、商标侵权的救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五)其他损害行为•将商标用作商品名称或装潢•故意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名称•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返回第二节商标权的限制一、合理使用(一)叙述性使用(二)指示性使用(三)在比较广告中使用(四)非商业性使用二、商标权利用尽(穷竭)含义、条件第六章商标管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商标局和地方各级工商局。•管理对象: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管理事项:商标使用、商标印制、查处商标侵权等。第七章注册商标无效一、商标争议(第41条第3款)(一)概念和条件(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二、商标无效(第41条)(一)概念(二)理由(绝对理由/相对理由)(三)程序三、根据第41条撤销注册商标的追溯力第八章驰名商标的保护一、驰名商标的概念二、驰名商标的认定三、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补充:美国的淡化理论一、驰名商标的概念•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商标。理解:1、与普通商标的关系2、“驰名”是一种事实状态3、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只有当它与其他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发生冲突时才有法律意义。二、驰名商标的认定(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变迁*主动、批量认定到被动、个案认定*行政认定到行政与司法均可认定(二)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商标法》第14条三、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商标法》第13条(一)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二)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三)对抗企业名称(四)对抗域名此外,实践中在“类似商标”的认定上,对驰名商标也予以特殊保护。补充:美国的淡化理论(一)淡化的含义•在非竞争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尽管没有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上的混淆,但降低了该商标指示和区别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能力。(二)淡化的表现形式1、商标弱化;2、商标丑化;3、商标退化(三)淡化的认定•Victoria’sSecret案:被告Victor和CathyMoseley在肯塔基州伊丽莎白镇经营一家名叫Victor’sSecret的零售商店,主要销售成人录像带、小饰物、女性内衣等。原告Victoria’sSecret是一家在美国拥有750家连锁店的零售业巨头,以销售女性内衣闻名。•美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淡化的标准上的分歧观点:1、实际经济损失2、精神上的联想3、发生实际淡化第九章商标国际注册制度•《马德里协定》体系下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缔约国的任何申请人,在其所属国办理了某一商标注册后,通过该国主管机关将该商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提出申请,并通过国际局延伸到指定成员国的注册方式。•《马德里议定书》体系下的商标国际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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