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与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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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与商业道德一、电子商务中的道德缺失(一)电子商务的含义及意义电子商务是指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相比较,电子商务的最大优势在于它可以改善信息的流动、协调不同活动、减少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二)电子商务中道德的基本内容和表现形式但由于电子商务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而网络行为又往往具有匿名性、虚拟性甚至某种程度的无政府性,这就使得电子商务也随之而产生一些传统商务中难以遭遇的新的道德问题,或者使得传统商务中亦存在的某些道德问题在电子商务中变得更为严重。1、电子商务中道德的基本内容国外有人将网络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归纳为7P问题:(1)隐私:Privacy;(2)盗版:Piracy;(3)色情:Pornography;(4)价格:Pricing(5)政策制定:Policing(6)心理学:Psychology;(7)网络保护ProtectionofNetwork;国内也有学者认为网络道德建设关键是要处理好8个基本矛盾,(1)电子空间与物理空间;(2)网络道德与既有道德;(3)信息内容的地域性和信息传播方式的超地域性;(4)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5)个人隐私与社会监督;(6)信息共享与信自独用;(7)网络开放与网络安全;(8)网络资源的正当使用与不正当使用。就目前情况来看,电子商务中发生的道德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种:1、商业欺诈问题2、商业诽谤问题3、网上隐私问题4、商业信息的安全问题5、知识产权问题(网络主体与社会之间,网络主体与网络主体之间)二、电子商务中道德缺失的原因(一)经济利益的驱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追求的首要目标是经济利益,网络经济依然遵循着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网络经济的主体,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总是希望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以最少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正是这种利益的驱动直接引发网络经济发展中的一些道德失范问题。尤其是在网络技术突飞猛进、网络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各类网络公司的投资者对其利润增长速度产生了更高的预期,这也进一步加重了网络公司经营者“急功近利”的经营心态。网络中的侵权行为能够使侵权主体无需支付版权费用而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泄露公2司机密或客户隐私能够获得相应报酬;网上商业欺诈和失信行为更可直接达到骗取他人财富、获得高额收益的目标;虚假新闻、小道消息及色情内容能够提高网站点击率,从而使网站获得更多的广告收入。(二)网络阴虚拟特性一方面,网络具有阴虚拟性使人们对网络经济活动与现实经济活动采用了双重伦理标准。例如,一些书籍、论文、音乐作品的作者对现实中的盗版现象高度重视并会采取投诉、举报、诉讼等多种手段,但对其作品未经许可而在网上存在并可供复制、下载的现象,却大多保持沉默;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一旦发现购买的产品与商家宣传或承诺明显不符,大多会要求退货甚至双倍赔偿,但在网上交易中,人们却似乎对商家夸大其辞的宣传习以为常。这些现象说明,人们对网络经济活动中道德缺失现象的容忍度远远高于现实经济活动,这种“宽容”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经济活动中道德缺失现象的出现和升级。另一方面,网络的虚拟特性也使伦理道德规范的实践操作更加困难。人们在现实世界从事经济活动时不仅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还要受到伦理道德规范的束缚,尤其是会受到社会习俗和舆论的监督。但在网络经济活动中,行为主体的匿名匿形而导致的模糊使规范所体现的伦理道德观念已难以再放到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关系、社会实践中加以认识、检验和适用。这就大大削弱了社会习俗、舆论等外在监督机制的作用,使得伦理道德规范的实践更加困难。(三)对网络精神理解上的误区人们往往将free视为对网络精神的最好概括。一方面,free代表着自由。同现实世界相比,网络世界中人们的语言和行为有更大的自由度。人的各种特征能够得到最大自由的发挥,虚拟主体能够更有效地按照自己的理想和兴趣自由构建比现实世界更加完美的事物和事件。另一方面,free代表着免费。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免费获取在现实世界中必须付出报酬才能获得的种种信息。但是,必须看到,如果将这种“自由”,无限扩大,“免费’,无限延伸,就会陷入对网络精神的理解上的误区。首先,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如果我们从正义的角度出发,决定承认对自由权利的要求乃是植根于人的自然倾向之中的,那么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把这种权利看作是一种绝对的和无限制的权利。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众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就必须受到某种限制,而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如果对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网络社会也不例外。如果将在网络中传播隐私、色情、诈骗信息视为网络自由而不加限制,那么网络经济活动将会陷入无政府状态而无法获得健康发展。其次,网络能够使任何人都可以与任何国家、任何地方的人直接沟通,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知识共享。川人们往往将这种共享与免费划上等号,并因此而认为在网络经济中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势必与网络共享精神相抵触。事实上,共享并不等同于免费,它既可以通过免费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收费方式实现。可以想象的是,如果知识产权主体的成果在网络中被任意免费地复制、使用,他为这一成果所付出的成本无法获得合理的回报,那么他必将不愿或无力进行成果的进一步研制、开发和创新。这无疑会极大地影响网络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并最终使网络共享成为无源之水。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有相应的伦理道德规范的支持。网络经济同现实经济活动既有紧密的联系又有着自身的独特之处。因此,应当在借鉴传统经济活动中的伦理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建构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新型伦理道德规范。三、我国电子商务中道德调节要素3(一)诚实(根本)所谓诚实,就是以本真面目为人处世,以真心待人接物,不做假不虚伪。中国古人历来重视诚实的道德价值,所谓“君子诚之为贵”。诚实何以为“贵”?是因为“不诚无以为善,不诚无以为君子。修学不以诚,则学杂;为事不以诚,则事败;自谋不以诚,则是欺自心而自弃其忠;与人不以诚,则是丧其德而增人之怨”。古人认为诚实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是道德修养的前提、安身立命的根本。做人不以诚实为本,则其人可憎;经商不以诚实为本,则其事可疑。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商务往来须借助于因特网进行,故发生不诚实的可能性较之以往的商务活动模式要大为增加。但是,从长远来看,一个有远见的商家,应该懂得诚实的重要性。因为欺诈、弄虚作假等行为,尽管也许可以在因特网上很方便地实现一时之目的,但却会败坏商家的道德形象,最终会造成长远利益的损失。作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道德向量,诚实不仅排斥欺诈弄虚作假等行为,而且反对某些有意隐瞒产品缺陷的做法。例如,某软件商发布一种新软件的广告,仅宣传其优越性,但却故意不提及其尚待改进的地方。这虽然与恶意的欺诈、弄虚作假有所不同,但仍然属于不诚实的行为。因此,斯奈德、帕瑞认为,网上广告不仅要包括真实的内容,而且还“不应该以任何方式忽略会影响潜在购买者对某个产品或服务印象的内容。如果广告中忽略了重要事实时,真实的陈述也会被认为有误导作用”。这样的陈述也许是‘真实的”,但却缺乏足够的诚意。(二)信用既是中国古人所倡导的道德准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伦理要求。杨雄释“信”曰:“不食其言”,即信用作为一种德性,就是要遵守自己作出的承诺。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在古人看来,做人是不能不讲信用的。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信用是经济秩序得以建立的一个基本因素。市场主体彼此之间讲信用,市场交易活动才可能长久地、正常地进行下去。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强调“信用就是金钱”,国内有些学者甚至把信用看作是“道德资本”,都是基于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价值。然而,在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领域,却频繁遭遇到信用障碍问题,以致先进的电子商务竟难以顺利地取代“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模式。不少商家为什么不愿意采用电子商务模式呢?据说,原因就在于买卖双方都认为:“还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彼此放心。”此话意味着对电子商务模式的“不放心”而之所以“不放心”,就是因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相对方的信用没有把握。因此,要发展电子商务,就必须消解信用障碍,而要消解事实上存在的信用障碍,就有赖于各个电子商务的当事人以守信用规范自己的交易行为,建立长期的、良好的信用形象。信用与诚实有一定关系。诚实是信用的基础,不诚实必然也不会讲信用。但诚实又不等于信用。例如,某商家在承诺时可能是诚实的,但在履约时遇到一些困难,如仍按合同履行则会给自己带来某些不利,那么,原本诚实的商家此时亦有可能违约,甚至“诚实”地坦言自己不想履约的原因。因此,电子商务活动不仅需要参与双方的诚实,而且要以信用为长期交易的保障。(三)尊重既包括对别人的尊重,也包括对自己的尊重(即自尊)。尊重是人的需要之一,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不尊重别人,就是对别人的基本权利的漠视甚至践踏;自己得不到别人的尊重,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感受到人的尊严、人的地位被贬黯的屈辱;而不尊重自己,即没有自尊,则是人的水平的自我降低。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一般的尊重具体化为对人(或法人)的特定权利的尊重,如对人格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的尊重等。由于网上活动可以匿名进行,故常有人散布诽谤他人(包括其他商家)的言论。斯奈德、4帕瑞指出:“诽谤是一种有损于别人或别的公司声誉的虚假陈述。如果这种陈述损害的是产品或服务而不是人的声誉,就称为低毁产品。”其实,无论是对别人还是对别人的产品或服务的诽谤,都是在某种程度上败坏别人或别的商家的声誉,都是对他人法定权利的不尊重。商务网站由于其与访问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利用因特网的有关技术,可以比较方便地搜集许多涉及访问者隐私的信息。商家如果没有尊重意识,商务网站的访问者的隐私就有可能被非法披露。而各个商家亦有各自的商业秘密,这也需要商家之间建立相互尊重的关系。屡屡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从道德上讲,就是一种严重的对他人权利缺乏尊重的行为。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就是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他人的劳动成果来之不易,而票l窃、伪造则要轻松许多。因此,没有对于知识产权的尊重,就会鼓励懒惰、打击创新。显然,这不利于电子商务活动的高质量发展。此外,对于电子商务网站的黑客式袭击,亦属于缺乏尊重意识的行为。如此行为者,既可能是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商家,也可能是其他个人。4.公正或谓公平,即不偏私,不以不平等的尺度分别要求自己与他人。公正要求平等待人,也要求把自己摆在与他人平等的地位。但是,公正又不等于平等,因为绝对的平等本身就包含着不公正。公正所内蕴的平等,主要是指评价标准、判断尺度等的平等。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公正表现为参与交易活动的双方,在权利与义务上是彼此对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只声张自己的权利,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任何一方,如果只要求相对方讲信用,而自己不守信用;只要求相对方诚实,而自己弄虚作假;只要求相对方尊重自己,而自己不尊重相对方……则都属于违反公正的基本要求的行为。在因特网时代,西方发达国家据有明显的信息优势甚至演变为信息霸权。这种信息霸权如果延伸到电子商务领域,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商家与不发达国家的商家进行网上交易时,亦有可能产生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不公正现象。处于不同文化环境中的商家与个体,往往可能有不同的道德背景。因此,当不同文化环境中的商家与个体在建立电子商务关系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因道德背景的不同而产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在双方之间首先达成基本的道德共识。如果没有基本的道德共识,那么,“公正”就会因各自道德背景的分歧而无法在电子商务中真正得以实现。当然,可以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道德向量并非局限于以上几种。例如,节俭,作为传统道德向量之一,亦可以对商家在电子商务中的行为起到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电子商务活动中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商家与商家、商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而节俭等道德向量一般并不用于解决关系问题,因此,本文主要讨论可用于调节电子商务关系的基本道德向量,诚实、信用、尊重、公正正是其中之最重要者。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能还会产生新的道德问题,可能还需要其他的道德向量进行调节。但这还不是当务之急,故此处暂不论及。四、电子商务主体的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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