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场地租赁合同出租方:水矿(集团)建安综合管理处垭口基础管委会(简称甲方)承租方: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租赁场地甲方同意建安综合管理处垭口基地刨花厂场地,面积686平方米,厂房1大间(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为堆放材料使用,乙方经营的范围以营业执照核准为限。第二条:租赁期限自2011年8月20日起至2012年元月20日止,暂订期限为五个月(如未拆迁延伸至乙方工程结束为止)。第三条:租金本合同租金实行按季度支付制,租金标准为人民币1800.00元/季度,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先交钱后使用。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时间是2011年8月20日,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时间是2011年10月20日,依次类推。第四条:保证金保证金属于双方约定的事项。乙方一次性交纳0.00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担保金。第五条:甲方权力和义务1、向承租方按时收取租金。2、要求承租人按照约定正确使用场地。3、合同终止时及时收回场地。24、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水、动力电等条件(水、电费用由乙方负担),保障乙方正常经营(停水、停电除外)。其中水费元/吨,电费元/度。(根据上级单位单价变化而进行调整)5、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6、协助辖区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7、如国家和上级单位需要该场地时,甲方收回时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出,双方合同终止。搬出时按实际发生日期缴纳租金,甲方在当月退回多余部分租金。第六条:乙方权力和义务1、应按期支付租金。2、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3、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按照行政管理部门标准经营,亮证照经营。4、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辖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本着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5、将场地转让给第三者或和其它租户交换场地时,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6、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广告位的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7、合同期满后,如未拆迁合同期继续延长至乙方工程结束为止。8、如违反国家环保规定以及安全事故造成后果的,一切后果由乙方3自负。9、乙方的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规定,如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造成后果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10、乙方在生产经营时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理解决,与甲方无关。第七条:双方违约责任若甲、乙双方违约,根据合同必须赔偿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无故不交租金,每月甲方收取月租金10%的滞纳金。第八条:合同的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2、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3、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4、违反辖区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第九条:免责条款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如遇政策变化和上级主管部门收回、征用等原因,出租方必须在提前30天内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无条件退出场地,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租赁场地的交还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30日内将租赁的场地交还甲方。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4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钟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做出的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备案。出租方:水矿(集团)建安综合管理处承租方:四川省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垭口基地管委会经办人:经办人:二○一一年八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