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由自治区文化厅审批;(二)地级市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由地级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由县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一)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残损情况,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编制维修设计、实施方案;(二)维修设计、实施方案已经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相关专家初审通过;(三)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四)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批准。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拟对文保单位进行修缮的。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一)申请人申请书;(二)修缮工程设计、实施方案;(三)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相关专家初审意见书。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自治区本级10个工作日;地级市、县级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地级市、县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自治区本级的咨询电话:0771-5595632,投诉电话:0771-5595845.地级市、县级的咨询、投诉电话由地级市、县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公布。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修缮的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审查(共限8个工作日)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5个工作日)大队领导审核(限3个工作日)文化和体育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制作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