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景观法规体系法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一个国家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虽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的阶级意志,受共同的原则指导,具有内在的协调一致性,从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园林景观法规体系按其立法权限可分为五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此外,基础性技术规范也是园林景观立法工作的重要依据。绪论1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政策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和高度的一致性,政策主要是针对各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制定,而法律则是经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的政策,它是政策的规范化、具体化。由于法律与生俱来的强制属性,对确保政策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可见政策与法规是相辅相承的,法规更全面、执行力度更大、约束性更强。因此,本教材在编写时主要侧重对相关法规的论述。绪论21.1概述1.1.1城市规划的概念和作用◆城市规划的概念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简言之,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的管理。第1章城市规划法规31.1概述1.1.2城市规划法规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是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是制定其它各层次法规、规章、行政措施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该法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是以《城市规划法》为母法,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和行政措施等作为子法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法规体系。第1章城市规划法规41.1概述1.1.3城市规划的方针⑴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⑵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⑶要与国家生态建设规划相协调,重视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第1章城市规划法规51.2城市规划的编制1.2.1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的原则⑴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将城市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⑵城市规划必须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⑶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⑷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⑸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1章城市规划法规61.2城市规划的编制1.2.2城市规划的编制内容⑴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内容。⑶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⑷城市分区规划的内容。⑸城市详细规划的内容。第1章城市规划法规71.2城市规划的编制1.2.3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根据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设立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⑴具备承担相应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⑵具有法定比例和法定人数的专业技术人员。⑶达到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第1章城市规划法规81.2城市规划的编制1.2.4城市规划的审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审查制度和政府分级审批制度:⑴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批。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⑵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⑶城市分区规划的审批。城市的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⑷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控制性详规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规,除重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1章城市规划法规91.3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1.3.1城市新区开发城市新区开发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区域,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新区开发是随着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为了满足城市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需要,逐步实现城市不同阶段的发展目标而进行的开发建设活动。《城市规划法》第23条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1章城市规划法规101.3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1.3.2城市旧区改建城市旧区是城市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居民集聚区。它一方面记载了城市在各个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轨迹和优秀的文化传统,另一方面也积累了历史遗留下来的种种弊端和缺陷。这就要求按照统一的城市规划,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充分考虑现有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矛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改建。城市旧区改建是指按照城市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对城市旧区的布局、结构及各项设施进行的保护、利用、充实和更新。第1章城市规划法规111.3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1.3.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指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或者近代革命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文物是指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它包括内容很多,从建设规划角度理解,我们注重的文物主要是指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石窟、石刻及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的保护就是规划管理、维护修缮,使历史文化遗产健康地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去造福人类。第1章城市规划法规121.3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1.3.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文物保护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宗旨是: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使之世代相传,永续利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要求,“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第1章城市规划法规131.4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1.4.1选址意见书制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指在建设工程的立项过程中,建设单位上报给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拟建建设工程的具体方位和范围的书面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依据。(3)建设项目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是否协调。第1章城市规划法规141.4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1.4.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指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它具有强制性、不可替代性和不可超越性的法律特征。申请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以下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表示建设用地位置与环境关系的地形图或航测图,规划设计总图或建筑设计方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设计方案的意见;建设单位以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第1章城市规划法规151.4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1.4.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其拟建的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并准予办理开工手续的法律凭证。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报送下列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地形图或航测图;当年基本建设计划投资批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规划设计的总图;用地权属证明;相关房产的权属证明(如拆除或接建的);结构、基础鉴定报告(接层或改建的);设计方案图纸;初步设计方案图纸;施工图纸。第1章城市规划法规161.5违反《城市规划法》的法律责任⑴违法占地行为及法律责任。⑵违法建设行为及法律责任。⑶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违法行为及责任。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第1章城市规划法规172.1概述2.1.1城市绿化的概念和意义城市绿化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城市绿化,是指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的活动。而广义的城市绿化,是指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城市绿化的意义:⑴改善城市生态环境。⑵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⑶改善城市投资环境,促进旅游业发展,加速物质文明建设。第2章城市绿化法规182.1概述2.1.2城市绿化法规的立法城市绿化法规是调整人们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各项活动中产生的各项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城市绿化条例》是我国城市绿化方面第一部行政法规,于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通过和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它针对我国城市绿化的实际情况,系统总结了建国以来城市绿化工作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绿化事业取得的成果,对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第2章城市绿化法规192.1概述2.1.3城市绿化的指导思想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种植树木为主,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具体的:⑴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⑵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⑶城市中的单位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植树绿化义务。⑷由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等部门分工负责。第2章城市绿化法规202.2城市绿化的规划与建设2.2.1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化条例》第8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9条规定:“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主体,即是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者和执行者。第2章城市绿化法规212.2城市绿化的规划与建设2.2.2城市绿化建设《城市绿化条例》第12条规定:“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第16条规定:“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2章城市绿化法规222.2城市绿化的规划与建设2.2.3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自1992年开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总结各地开展建设“园林城市”、“花园城市”活动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开展以建设“园林城市”为目标,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和整体素质的活动。2005年3月,建设部组织专家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对园林城市的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评审程序、复查管理方面作了规定)以及《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对组织领导、管理制度、景观保护、绿化建设、园林建设、生态环境、市政设施等方面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