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行经营模式的选择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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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外投行经营模式的选择的案例分析报告要点:海外全能型投资银行大部分为多元化经营风格,采取全球化战略,注重客户服务,本文以高盛、摩根斯坦利以及美林证券为代表进行案例分析,对其发展历程、业务结构、组织架构、服务模式及经营特色等进行归纳总结,掀起华尔街投行的神秘面纱。作者:陈薇电话:0755-82130627e-mail:chenwei11@guosen.com报告编号:2011001完成时间:2011-01-11独立声明:本报告所采用的信息及数据均来源于公开可得到的资料。2海外投行经营模式的选择陈薇(一)国外金融业的混业分业发展历史1、20世纪30年代前美国金融制度的特点20世纪前,美国商业银行发展迅速,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相对迟缓,且主要以保险公司为主。进入20世纪以后,新兴的金融机构如储蓄与贷款协会、投资银行、信用合作社、金融公司等迅速发展起来,但是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仍然处于主导地位。1913年联邦储备体系(即央行)根据《联邦储备法》而建立起来,标志着美国现代金融制度开始确立。20世纪30年代前,美国的金融制度基本上是不受管制的,自由竞争是当时盛行的观点,无论是国民银行还是州银行几乎都不受限制地经营所有的证券业务,同时还兼营工商业。政府为了维持一个健全的、高效率的银行制度,只实行最低限度的管理以维持竞争秩序。当时,美国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是相互渗透的,大多数商业银行直接或通过其附属机构从事证券投资业务,投资银行在承销股票和债权包销业务的同时,也开办某些商业银行的业务。此时,美国实行的就是一种混业经营制度。1928年,219家国民银行中有150家经营证券业务,342家州银行中有310家从事证券业务,并且商业银行在债券承销和分销中的市场份额稳步上升,商业银行在债券原始发行中所占的比例由1927年的22%上升到1929年的45。5%。1929年以前,美国的银行、证券、保险均处于发展,尚不发达,中央银行监管机制及国家有关法规也不健全,但由于业务上的相似性,三个行业之间品种相互3交叉而使金融业处于混业经营的状态。究其原因,一是因为金融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使然,二是因为当时的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业不够发达,银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居主导地位。2、20世纪30年代美国分业制度的确立1929—1933年全面而深刻的大危机对美国的金融制度造成了严重的冲击,股市崩溃使众多商业银行受到牵连。据统计,当时美国有1100多家银行倒闭、破产和合并,使美国商业银行总数由25000多家减少到14000家,整个信用体系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1931年美国国会责令成立专门委员会调查大危机的原因,经过论证,委员会认为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对联邦储备体系造成了伤害,使商业银行有悖于良好的经营原则,而且这种行为对股票市场的投机、1929年股市的暴跌、银行的倒闭和经济大萧条都负有责任。经过30年代的大危机之后,人们对自由竞争的金融市场的优点产生了怀疑,认为金融体系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由于银行体系的脆弱带来了巨大的负外部性,对当时萧条的经济形势而言可谓雪上加霜,公众、金融业及政府都产生了强烈的制度变迁的动机,希望能有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来维系银行体系的案例和稳健,避免银行连锁倒闭带来的负外部性就成了这一次制度变迁的最大收益。为确保公众对全国金融体系和货币供应的信心,政府金融监管的主导思想也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从主张自由竞争和政府的不干预,转向限制金融业过度竞争,保障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在这种背景下,新上任的罗斯福总统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彻底改革现行金融体系和货币政策的一揽子金融改革措施,力图重建美国的金融制度,从而开始了美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一次金融制度变迁。4其中最有代表意义的是1933年6月16日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BankingAct),也称《1933年银行法》,该法案的第16、20、21、22条因规定银证分业经营而被形象地喻为“格拉斯—斯蒂格尔墙”。这一分业制度目的是禁止商业银行涉足高风险的投资银行业务,以免造成大量的不良资产,危害储户利益和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美国金融法上的一座“里程碑”,它不仅标志着现代商业银行与现代投资银行的分离,也标志着纯粹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诞生。继《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之后,美国国会又相继颁布了《联邦储蓄制度Q条例》、《1934年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一系列法案,逐步形成了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美国国会又在1956年通过了《银行控股公司法》,堵塞了银行业控股公司持有证券机构股份来间接从事证券业务的漏洞并进一步隔离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1978年,美国出台了《国际银行法案》,该规定此后新进入美国的外资银行的经营范围也要受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管制。1987年,国会通过了《银行公平竞争法》堵塞了格—斯法的另一个漏洞,即通过设立“非银行业银行”来间接从事银行业。尽管分业经营割裂了金融业内部的联系,改变了金融业自然发展的轨迹,然而其防范风险的功效却可见一斑。分业经切断了银行与证券市场的联系,成为防范经济危机再次发生的一道防火墙,美国银行业出现了相对平衡的时期。3、美国分业经营的衰落和混业经营的崛起美国不断完善的分业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金融秩序,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发展,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金融环境的变迁,美国的分业制度面临着多5方面的挑战。第一,高通胀与利率上限的矛盾。二战后,美国奉告凯恩斯的廉价货币政策,以货币供给的超常增长刺激需求,从而形成了长期性的、制度性的通货膨胀。市场利率上升,而银行利率又受到《联邦储蓄制度Q条例》上限的限制。最终导致银行资金大量流向金融市场,银行利润急剧下降,使银行业向证券业渗透的冲动难以抑制;第二,银行安全不再等于金融安全。1933年实行分业经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业控制着整个金融资产的近60%,是金融业的基础和主导力量,银行业的危机必将导致金融危机,因此必须将银行同高风险的证券市场分离。然而,通过近70年的发展,非银行的金融业在美国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其所控制的金融资产已由原来的不足40%上升到目前的75%以上,而银行控制的金融资产已不足25%,银行安全与金融安全画等号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第三,美国金融业受到外国银行全面金融业务的竞争压力。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使得金融领域开始向多极化方向发展,美国金融业不再独霸一方。美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状态造成美国银行规模小,数量多,业务单一,规模效益难以实现,因此面对欧洲、日本的全能银行,美国银行只能甘拜下风;第四,金融分业经营局面使金融创新难以有效实现。80年代以来以金融电子化为主的金融创新浪潮逐渐兴起,各种新的金融产品不断涌现。新金融产品的主要特色是综合化服务,这类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的普及,模糊了不同金融业务的界线,严格区分不同金融业务已相对困难。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划分困难迫使各种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业务合作同时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也不断趋同,对分业经营形成了挑战。美国为了顺应这种金融产业日益融合的趋势,提高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从80年代初就开始了金融管制放松的进程,逐步改变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1983年,美国国会讨论对金融机构放宽管制,并提议对银行法作进6一步修改,其建议主要有:(1)取消银行经营保险业务的管制,允许商业银行参与保险业务;(2)允许银行业从事不动产投资,投资额不超过其自有资本的5%;(3)允许银行进行有限度的证券业务,如担保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互惠基金、充当证券经纪商等;(4)精简监管程序,以方便银行组织控股公司。当美国经济走出衰退,增长与效率成为公众关注的重点,限制银行业自由竞争与发展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就成了桎梏,制度变迁在各个层次收益最大化动力的驱使下潜移默化的进行。1991年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放宽联邦保险业务;1991年,美国财政部提出了《金融体制现代化:使银行更安全、更具竞争力的建议》的银行改革方案,提出允许银行与证券公司合并,允许银行成为工商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允许银行跨州经营,以取消美国银行业在地理、业务、所有权方面的全部障碍,使其成为类似欧洲模式的全能银行。1994年美国通过了《1994年跨州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充当保险和退休基金的经纪人,从而意味着对商业银行涉足保险业的限制也被突破。1998年4月6日,美国花旗银行与从事保险、金融服务、投资和证券研究的旅行者集团合并,合并后的花旗集团将花旗银行的业务与旅行者的投资、保险业务集于一身,这事实上已突破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对混业经营的限制,成为美国第一个完全混业经营的银行控股公司。1998年10月8日,美国联储系统的有关银行、保险等监管机构特批了花旗集团的正式成立。花旗集团的正式成立,是美国银行史上的一次“分水岭事件”,是美国银行在国内外竞争压力大环境下做出的理性反应,也是对美国半个多世纪以来严格的银行分业制度的挑战。1999年11月4日,是美国金融史上也是国际金融史上一个重要日子,经过20多年的争论,美国国会参众两院最终表决通过了以金融混业经营为核心的7《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ServicesModernizationActof1999),克林顿在11月12日正式签署了这一法案,使之成为新世纪到来之前美国最重要的金融法律,它正式结束了以1933年经济大萧条时期制订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为基础的美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历史,标志着美国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的新时代。金融混业经营为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在加快金融业自由化改革的步伐的同时,也调整改善了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首先,改旧监管体系“纵向个别立法”为新监管体系“横向综合立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投资者的保护、公平竞争等目的出发,制定了多项监管规则。新的金融监管体系将银行,证券、保险统为一体,依法进行横向综合性监管,克服了旧监管体系下个别立法个别监管在新经济形势下的不适应性,顺应了金融服务产业融合经营的发展要求;其次,旧监管体系“机构型”监管为新监管体系“功能型”监管。新监管体系以金融服务功能进行分类管理,当一种新金融商品出现时,不同背景的金融控股公司都有相同的经营权,既适应了金融融合的要求,又能够按不同服务功能进行有效监管;第三,该法案还对以往“列举”式界定新的金融商品改为以“灵活判断”的方式来定义金融商品。这样,当市场出现了新金融商品时,监管机构随时都可根据情况来进行判断,既适应了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的变化,又有效的鼓励了金融创新。总之,《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确立了混业经营制度,对旧有的金融法规及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全面的改革与调整,从而完成了美国从“分业”向“混业”的金融制度变迁,为21世纪的美国金融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8(二)海外投行经营模式的选择海外全能型投资银行大部分为多元化经营风格,采取全球化战略,注重客户服务,本文以高盛、摩根斯坦利以及美林证券为代表进行案例分析,对其发展历程、业务结构、组织架构、服务模式及经营特色等进行归纳总结,掀起华尔街投行的神秘面纱。不管是高盛以客户为中心,顾问、融资、投资结合的服务模式,还是摩根斯坦利专业化服务与风险管理相结合的经营模式以及美林客户至上的服务模式,不同的定位确立了其鲜明的经营特色。1、高盛模式:以客户为中心,顾问、融资、投资结合的服务模式(1)高盛简介高盛1869年创立于纽约,是全世界历史最悠久及规模最大的投资银行之一,在以合伙人制度经营了130年之后,于1999年5月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总部设在纽约,在全球二十三个国家设有分部,拥有41个办事处,并以香港、伦敦、法兰克福及东京等地区作为地区总部。其所有动作都建立于紧密一体的全球基础上,由优秀的专家为客户提供服务,同时拥有丰富的地区市场知识和国际运作能力。在19世纪90年代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投资银行业务开始形成,但它与商业银行没有区分。高盛在此阶段最初从事商业票据交易,创业时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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