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的通知日期:2011-12-02作者:来源:审核处农质安发[201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调研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2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认证审查,是指通过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核查、确认)等方式,对申请人资质能力、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所实施的技术评价活动。认证审查包括:受理、预审、初审、复审、终审。其含义是:受理,指县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的接受审理。预审,指地市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及前环节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确认审查。初审,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及前环节审查意见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初步审查。复审,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直属专业分中心(以下简称“部直分中心”)对申请材料及前环节审查意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复核审查。终审,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通过召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3专家评审会议形式对申请材料及前环节审查意见的综合性和合法性审查。便捷式复查换证审查按部中心《关于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便捷式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发[2008]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第四条各级工作机构应建立“及时审核,适时检查,按时报送”的审查报送机制,未经上级工作机构批准,不得超时限积压申报材料。审查中经确认未能在规定时限(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补充或整改任务的,相应工作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申报材料退回原报送工作机构或申请人处理。第五条从事认证审查工作的人员,应获得部中心注册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资格,审查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客观独立、科学规范、保证质量和效率的原则,并对审查结论负责。第六条各省级工作机构可根据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本规范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认证审查细则,统筹安排县、地市级工作机构审查工作内容。第二章受理第七条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认证申请的受理工作。受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申报产品是否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4管理委员会公告第699号)范围内;(二)申请人是否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是否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三)申请书是否填写完整、规范,证章及签字是否齐全;(四)质量控制措施、生产操作规程、最近生产周期使用农药(兽药、渔药)的生产记录等附报材料是否完整。第八条符合受理要求的,由县级工作机构负责人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以下简称“《认证报告》”)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县级工作机构印章,连同申请材料等整套材料报送地市级工作机构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时整改、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第三章预审第九条地市级工作机构自收到县级工作机构上报的整套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认证申请的预审工作。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产地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条件要求,产地规模是否与申请书上描述一致;(二)质量控制体系和生产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本地生产特点,是否与生产记录一致;(三)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采购、出入库和使用及其他生产记录是否符合5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四)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无公害农产品相关制度和技术规范,是否具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控制能力。第十条符合要求的,由地市级工作机构负责人在《认证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地级工作机构印章后(北京、天津、重庆等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实行“省管县”的地区地市级工作合并到县级一并完成),连同申请材料、《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以下简称“《现场检查报告》”)等整套材料报送省级工作机构。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限时整改、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第四章初审第十一条省级工作机构自收到地市级或县级工作机构上报的整套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编号,登录有关认证信息,完成对认证申请的初审工作。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请书填写是否准确,附报材料是否规范、有效;(二)生产单位是否有培训合格的内检员,生产计划安排是否符合要求;(三)产地环境和产品检验、评价或调查是否规范、有效,报告是否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四)其他需要初审的内容。第十二条通过初审的,在《认证报告》上签署省级工作机构检查员意见、产地认定终审6意见及产品认证初审意见,并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报告》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等整套材料及时报送各业务对口部直分中心复审。同时,报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未通过初审的,书面告知地市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限时整改、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第五章复审第十三条部直分中心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上报的整套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认证申请的复审工作。复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现场检查报告》、《认证报告》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有效;(二)质量控制措施能否保障无公害农产品规范、安全生产;(三)生产操作规程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农业投入品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十四条复审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原则上应当在作出核查规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核查后,由核查组负责编写现场核查报告,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第十五条通过复审的,在《认证报告》上签署检查员意见和部直分中心复审意见并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核查报告(如有)报送部中心。未通过复审的,书面告知省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限时整改、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第六章终审第十六条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专家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自收7到部直分中心上报的整套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认证申请及初审、复审情况及时报请中心领导审定,组织召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必要时,秘书处可组织检查员及有关专家对各环节审核工作质量进行现场抽查和确认。第十七条秘书处原则上应在评审3日前将评审会通知发送参会的评审委员会委员。第十八条专家评审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秘书长报告待评审材料相关情况;(二)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对评审提出要求;(三)委员分组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四)通过审查结论。第十九条参加评审的委员应当填写《审查意见表》,表明审查意见,认证申请需经评审小组全体委员同意,方为通过。第二十条秘书处应当做好会议纪要撰写工作。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人员出席情况;(二)会议议程;(三)评审结果;(四)评审未通过的主要原因和下一步处理意见;8(五)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部中心可根据需要,组织部直分中心、专家评审委员会相关人员(委员)集中实施复审和终审工作,可邀请有关专家作为特邀委员参加审查,特邀委员有表决权。第二十二条通过评审的,由秘书处报请部中心领导审定,并在《认证报告》上签署终审意见、签字盖章,同时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未通过评审的,书面告知部直分中心通知申请人限时整改、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范未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作调整的内容,仍按照原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