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行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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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文件湘房协【2007】字第00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行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房地产业协会、评估机构:经省建设厅同意现将《湖南省房地产行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附件:《湖南省房地产行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二○○七年元月二十二日报送: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向世林厅长、张建新副厅长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人事教育处、办公室、机关党委抄送:省房协、开协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各专业委员会、各工作部门湖南省房地产行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倡导房地产估价机构严格自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从)业热议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档案),是记载湖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下简称“估价师”)诚信状况的信息管理系统。第三条信用评价是以信用档案数据库为依托,以信息化为手段,运用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对估价机构及估价师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经营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是对估价机构及估价师开展信用教育、赋予信用资产、实施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公示信用状况的依据。第四条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负责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估价师的信用评价工作,公布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估价师的信用评价总体情况;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下简称省房协中介专业委)负责信用档案数据的归集、审核、分析、评议工作。湖南房地产中介网()具体负责信用档案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更新、管理以及估价机构及估价师信用档案数据的分析、公示。市、州房地产中介协会(专业委)负责本地区估价机构和估价师信用档案的监督管理,并对其信用档案数据真实性负责审核。第二章信用评价的内容和方法第五条信用评价的内容为信用档案中所记载的估价机构及估价师的诚信状况,其主要内容有:估价机构:机构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估价师:估价师基本信息、继续教育情况、研究能力表现情况、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第六条信用评价采用在信用基本分基础上加分与减分的办法进行。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信用基本分均确定为100分。第七条估价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和其他股东(合伙人)情况四类数据指标。指标全部填写且真实有效,加15分;错填、漏填,每项扣1分;提供虚假信息,每项扣10分,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记入不良行为,追加扣分。第八条估价机构业绩信息包括估价项目基本情况和估价项目人员情况两类数据指标。评价期内错填、漏填一条业绩信息,每项扣1分;提供虚假信息,每项扣10分,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记入不良行为,追加扣分。第九条业绩信息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组成。机构完成相应资质业绩要求得基本分40分,超额完成相应增加附加分。一级资质机构全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的,业绩信息分为基本分40分;超额完成10%-20%,加5分;21%-50%,加10分;51%-100%,加15分,101%以上,加20分;二级资质机构全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业绩信息分为基本分40分;超额完成10%-20%,加4分;21%-50%,加8分;51%-100%,加13分。101%以上,加18分;三级和暂定资质机构全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业绩基本分为40分;超额完成10%-20%,加3分;21%-50%,加6分;50%-100%,加11分,101%以上,加16分。评价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及估价师报告评审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加40分;90分(含90分)以上,加35分;85分(含85分)以上,加30分;80分(含80分)以上,加25分;70分(含70分)以上,加10分。评价期内:估价师评估报告评审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加20分;90分(含90分)以上,加10分;85分(含85分)以上,加5分。估价机构未完成相应资质业绩要求,少20%(含20%),基本分30分;少20%以上,基本分20分。业务信息分不累积,只在本年度评价期内有效。第十条估价机构和估价师获市级(含市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经核实后即可作为良好行为记录载入该估价机构的信用档案。评价期内每添加一条市级良好行为,加20分;添加一条省级良好行为,加40分;添加一条部级良好行为,加60分。良好行为超过记录有效期则扣除相应得分。本办法实施以前有良好行为积累且仍在记录有效期内,按本办法规定计分。第十一条估价机构出现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核实,即作为不良行为载入该机构的信用档案。估价机构不良行为包括以下内容:1、超越资质规定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行为;2、将资质转、租、借与第三者从事房地产估价的行为;3、提供虚假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行为;4、提供虚假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行为;5、经专家审核,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分低于60分;6、不按规定提供估价机构和估价师信用档案的行为;7、无故不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行为;8、其他违反行业公约的行为;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行为;评价期内每添加一条不良行为1-2项,扣40分;不良行为3-4项,扣20分;不良行为5-6项,扣10分;不良行为7-9项,视其产生后果的情节扣10-30分。第十二条估价机构基本信息指标全部填写且真实有效,加10分;错填、漏填,每项扣1分;提供虚假信息,每项扣10分,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记入不良行为,追加扣分。第十三条估价师继续教育情况指标。评价期内添加一条继续教育信息且真实有效,加5分;错填、漏填,每项扣1分;提供虚假继续教育信息,每项扣10分,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记入不良行为,追加扣分。评价期内不按规定参加指定继续教育,扣10分。继续教育情况得分不累积,只在评价期内有效。第十四条估价师研究能力表现情况指标。评价期内在市级报刊、杂志发表专业性文章加5分;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专业网站发表专业性文章加10分;出版有批准书刊号的专业性书籍加20分;提供虚假研究能力表现信息,每项扣10分,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记入不良行为,追加扣分。第十五条估价师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核实,即作为不良行为载入该估价师的信用档案。估价师不良行为包括以下内容:1、提供虚假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行为;2、提供虚假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行为;3、经专家评审,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分低于60分;4、不按规定提供估价师信用档案的行为;5、其他违反行业公约的行为;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评价期内每添加一条不良行为1-2项,扣20分;不良行为3-4项,扣10分;不良行为5-6项,视其产生后果的情况扣10-30分。第十六条不良行为超过记录有效期则恢复相应扣分。本办法实施以前有不良行为积累且仍在有效期内,按本办法规定计分。估价机构不良行为1-2项有效期两年,其余不良行为有效期的一律按壹年时效计算。第三章信用评价的实施与管理第十七条信用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估价机构及估价师应当在每季度后10天之内向市、州房地产中介协会(专业委员会)提供上季度信用档案数据和相关评估报告,市、州房地产中介协会(专业委员会)审核后,在每季度后15天之内报省房协中介专业委,评价结果将于每季度后20天内在网上和其他媒体予以公示。第十八条估价机构及估价师申报信用档案数据,应当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有关机构业绩信息、估价师继续教育情况、研究能力表现情况、良好行为信息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市州房地产中介协会(专业委员会)应当对本地区上报信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第十九条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数据,其当期的评价结果为0分;地区房地产中介协会(专业委员会)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提供当地审核后的信用档案数据,则该地的信用?????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提供的数据为准。第二十条每一期信用评价值将在网上长期保存。在下一期新的信用评价值出来之前,评价结果一般保持不变。???应将统计公布当年年度总信用评价值,年度总信用评价值是全年各期信用评价平均值和当年业绩信息??之和。1-4季信用评价值中,业绩信息只扣分,不加分。在当期评价结果出来之后,估价机构及估价师有未记录信息的,可及时调整该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评分并在网上公示。第二十一条估价机构及估价师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房协中介专业委提出书面申请重新评价。省房协中介专业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重新评价的决定。第四章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二十二条估价机构及估价师的评价结果将作为资质初审和获取荣誉、表彰的依据,并提供给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其资质年检、升级以及获得荣誉、表彰、推荐给银行、法院、社会相关部门的信用证明的依据。第二十三条各市州房地产中介协会(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提供给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其对本地区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不良行为,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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