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转型升级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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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ool苏州工业园区转型升级政策汇总《苏州工业园区鼓励和发展核心产业的若干意见》及《苏州工业区园区核心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2014]71号)核心产业新能源电子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与装备纳米技术应用核心产业加快园区地方经济的转型升级以核心产业为龙头引领创新型项目快速集聚生物医药云计算优惠扶持扶持对象扶持事项扶持说明核心产业制造类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培训法规定的培训费用补贴研发活动研究活动的咨询及类似服务费用补贴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其他运转费用补贴用房在园区租赁或者购买办公用房/厂房的补贴阶段性发展设立之初或阶段性可享受的扶持具有填补产业空白效应、行业引领效果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先进设备投资新工艺、新技术开发或使用的设备补贴贴息企业贷款利息的补贴其他重点项目研发载体建设自建用于研发项目的载体的补贴备注:需投资规模、财务核算、产出贡献、人才结构、经营年限等符合要求,具体咨询园区经发委招商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园区经发委和招商局负责解释。《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7]25号)技术改造支持方向进一步极大技改投入,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实体经济智能制造、工艺优化、产品升级、绿色发展、增资扩张奖励措施项目条件奖励技术改造、信息化智能化改造奖励1、设备技术改造、制造相关的信息化系统升级或售后服务智能化改造;2、年度设备投资500万元或方案设计与软件软件投入达100万元;3、项目实施满1年;最高10%奖励;上限1000万元1、购买园区企业软硬件;2、金额占当年技改总额70%以上;3、项目实施满1年最高15%奖励;上限1500万元融资租赁方式开展技改奖励1、融资租赁方式开展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改造2、上年设备租赁费用总额达50万元3、经认定最高20%奖励;上限300万元/年,上限3年增资技改奖励1、注册资本增资1000万美元以上用于技改、扩产2、3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增资年度增长超1亿、2亿、5亿、10亿元50~3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优先申报项目;增资5000万美元以上,“绿色通道”优先办事认证奖励获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认证获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认证奖励30万元、15万元、15万元;奖励15万元、10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认证升格补助差额备注:本意见自2017年4月28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由园区经发委负责解释《苏州工业园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园管[2017]83号)总部政策企业认定鼓励企业在园区设立总部,加开推进园区总部经济发展,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基本条件在园区注册设立,试行独立核算并缴纳税收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扥给管理服务智能的机构承诺在园区经营期不少于10年综合性总部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园区及以外区域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并联企业履行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实收资本(首次出资额)≥1000万元园区外全资或控股企业≥3个,且其收入对园区总部的贡献≥20%制造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7000万元,且在园区缴税≥800万元功能性结构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对园区及以外区域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提供采购、研发、财务、人力资源、销售、物流、检测等专属管理或服务机构,类型包括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财务单独核算职能部门(研发类功能性机构必须为独立法人)与本机构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并由本机构提供专属管理或服务的园区外关联企业、机构实体≥3个,且其收入对园区总部的贡献≥20%上年度功能性业务收入≥3000万元,且在园区缴税≥500万元投资性公司从事实体投资或(和)基金投资的独立法人企业,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注册资本≥1.5亿元,实收资本(首次出资额)≥3000万元投资领域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直接认定外商投资性公司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且上年度在园区缴纳税收符合文件要求苏州市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且上年度在园区缴纳收税符合文件要求奖励内容用房补贴综合型总部补贴面积≤2000平方米投资性公司补贴面积≤1000平方米功能性机构补贴面积≤500平方米按年度租金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100万元/企业/年,在认定次年起3年内给予用房补贴。享受用房补贴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出(转)租或出售鼓励入驻园区认定的商务楼宇(园区楼宇经济项目库),并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可优先享受用房补贴政策备注:只是适用于2017年后落户园区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购房补助在园区楼宇经济项目库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给予购房价款1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200万元享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出(转)租或出售用地保障可参照《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总部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7]1号)申请总部自用办公用地,给予优先保障鼓励总部企业入驻园区企业总部基地,在其内购置土地自建总部大厦,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贡献奖励自认定次年起,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在园区纳税额200万元以上且增幅20%以上的,按上年度在园区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的50%给予贡献奖励。奖励金额≤1000万元/企业/年人才奖励自认定次年起,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高管人才可享受园区人才安居政策奖励综合型总部、功能性机构、投资性公司申报人才奖励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人、5人、3人在货物通关、检验检疫、人才就业及居留、子女教育医疗、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大力发展金融、保险、担保、会展、传媒、中介、物流以及商贸、文化、娱乐休闲等配套服务业,为企业发咋韩总部经济创造良好的外部综合营商环境。备注:本意见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5年,由园区经发委解释。优化服务《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2014]91号)关于补充修订《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拖杆意见》及《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转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园管[2016]92号)自主品牌条件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园区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工业体系规模型上年度销售收入10亿元,且销售收入增长率10%科技型从事新兴产业技术、产品创新研发获得生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人均30万元),销售净利润率10%或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0%现代服务业在服务业重点领域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或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提示:申报自主品牌项目,均须拥有自主品牌或核心领域知识产权奖励内容按上年度在区内新增生产设备投资总额3%及用户奖励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外,再按认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5%给予奖励新增租赁区内厂房用于研发或生产主营产品,给予新增厂房租金补贴≤租金总额50%在园区首次建设示范工程,经审批完工后按推广的自主创新产品费用30%补贴,补贴上限50万元/年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奖励200万元;年度国外PCT张双利申请量10件,奖励1万元/件;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基准利率贷款利息50%补贴,最高贴息50万元/企业/年,不与其它贷款贴息政策重复享受获国家和省品牌称号,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分别奖励120万元、30万元获国家级质量奖,奖励500万元;获江苏省质量奖、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分别奖励120万元、60万元;获苏州市市长质量奖,奖励100万元母子公司同为自主品牌企业的,母公司业绩扣除子公司业绩,不重复享受,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年/企业备注:本意见自2016年10月27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由园区经发委、科信局共同解释。《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2014]91号)关于补充修订《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拖杆意见》及《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转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园管[2016]92号)上市政策条件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园区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工业体系新三板依法设立,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已制定详细的挂牌计划,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一揽子合作协议沪(深)交易所依法设立,持续经营≥3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者权益≥2000万元最近2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1000万元;或最近1年盈利,营业收入≥5000万元(净利润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已制定详细上市计划,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一揽子合作协议境外IPO市场拟在香港、美国、新加坡等境外公开市场发行股票符合拟上市地监管机构基本要求已制定详细境外上市计划,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一揽子合作协议奖励内容企业上市奖励新三板拟上市企业奖励200万元,按完成股改、正式递交申请、正式挂牌分步兑现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沪(深)交易所拟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按完成股改、进入辅导、正式递交申报、发行上海市分步兑现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境外IPO市场拟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按签订一揽子合作协议、通过监管部门审核、发行上市分步兑现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拟上市企业转板,扣除前期奖励,完成挂牌或上市后一次性补足差额重组奖励区内已上市企业和经认定的自主品牌企业兼并重组,工商登记注册地仍在园区且控股重组完成后的企业,对每单交易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50万元;对每单交易金额超过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其他新三板、沪深交易所或境外IPO市场,完成后一次性补足奖励差额(需扣除挂牌股份有限公司50万元奖励)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方式实现上市的企业奖励500万元,在企业注册地迁入园区且完成工商变更后一次性兑现备注: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7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由园区经发委负责解释,其中企业上市(挂牌)部分由金融管理服务局负责解释。《关于推动苏州工业园区实体经济企业降本增效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6]21号)降本增效降低用工成本降低园区实体经济企业运行成本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高效率降低用工成本稳定社保缴费比例、暂缓调整2016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实行工商行业差别浮动费率(现行费率由1%调整到平均0.5%左右)实施企业稳岗补贴政策对裁员率低于园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企业机器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引导企业优化完善工资结构放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频率+引导企业建立弹性工资制度支持企业采用灵活用工制度申请试行特殊工时制+根据业务量灵活调整工人数+每月组织免费招聘会加强企业员工培训支持每年组织不少于2000名企业班组长免费培训降低通关环节行政服务费用免除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规范和简化海关加工贸易监管手续,减免风险担保强化大通关协作机制,实现“三互”园区口岸管理“单一窗口”建设、“一站式作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落实房产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企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强化市场拓展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影响力大的展销会和各类对接活动整合上下游产业链,实现产能优势互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公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推进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信息公开建立并公布第三方专业机构清单及机构服务评价体系,企业自主选择提升废弃物处理能力健全废弃物处理配套,加快保税加工废弃物处置进程备注:本意见自2016年4月5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由园区经发委负责解释。降低通关成本优化行政综合服务《苏州工业园区节能循环低碳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2016]14号)节能循环技改项目补贴鼓励园区企业节能降耗工作、提升能源管理与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规范合理使用和管理园区节能循环低碳发展专项资金节能低碳类技术项目:按总投资的5%-1%补贴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按节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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