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06〕56号2006年7月25日)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为了进一步优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增强分类的操作性,现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类方法作出调整,具体事项如下:一、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的划分标准自然人其他贷款的定义适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微型企业是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在任何时点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的分类方法自然人其他贷款除额度较小的贷款参照《指引》确定的农户一般贷款进行分类外,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根据逾期天数和信用等级按矩阵方式进行初分类,然后根据借款人担保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要求如下:(一)信用等级的评定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的评定主要以借款人或其主要股东及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人品行状况、信用记录、与本行社的合作情况作为依据,并综合参考借款人家庭收入状况、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的收入和资本增长情况、所属行业状况确定。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信用等级的具体评定程序、频率、标准由省级合作金融机构统一制定,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后施行。(二)初分类矩阵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按照下列矩阵进行初分类:贷款档次信用等级正常关注次级可疑优秀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内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61天-9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27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271天以上较好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以内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1天-9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一般或未评级贷款未到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2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21天以上具备《指引》“(二)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第5项所列情况之一的,初分损失类。(三)通过担保评估确定分类结果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对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分类时,要及时对保证人的信誉和经营情况,抵(质)押物的现实市场价值和变现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保证人的保障能力划分担保档次。1.担保符合《指引》“(七)特别规定”第1项要求的,可直接调整为正常类。2.当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的初分类结果为次级或次级以下档次的,如不符合《指引》“(七)特别规定”第1项要求,但担保为较好档次的,可上调最高至关注档次。如担保为一般档次的,可上调一级。担保的较好和一般档次按以下标准划分:(1)抵(质)押担保合同有效,担保范围至少包括主债权及利息,且手续完备,抵(质)押物归属不存在任何争议,市场公允价值或可变现价值超过所担保贷款价值的贷款担保为较好档次。(2)担保合同有效,担保的范围至少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具备以下标准之一的贷款担保,为一般档次:一是保证人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足够的代偿能力,足以承担保证责任,信誉良好,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二是保证人资金实力发生问题可能影响其承担保证责任,但履行保证责任的意愿较强,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三是抵(质)押物的市场公允价值略低于贷款价值,但借款人或担保人愿意以提供新的担保等形式弥补。(3)其他担保档次一律不得作为调整初分类结果的因素。三、其他事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分类的其他事项执行《指引》规定。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