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GB/T15566.1-2007)发布时间:2012-09-10作者:admin前言GB/T15566《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分为以下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民用机场;——第3部分:铁路旅客车站;——第4部分:公共交通车站;——第5部分:购物场所;——第6部分:医疗场所;——第7部分:运动场所;——第8部分:宾馆和饭店;——第9部分:公园景点;——第10部分:街区;…………本部分为GB/T15566的第1部分。本部分代替GB/T15566-1995《图形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本部分与GB/T15566-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范围(1995年版第1章;本版第1章);——删除了使用场所的规定(1995年版第4章);——增加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中除标志以外其他导向要素的设置要求(本版第8、9、10章);一一删除了图形标志的布置要求,将这部分内容界定为图形标志的设计,调整到其他标准中(1995年版第7章);——删除了有关标志制作和固定的规定(1995年版第9章和第10章)。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部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本部分由全国图形符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9)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同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北京市地铁线路公司、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白殿一、陈永权、刘家伟、周克、强毅、张亮、邹传瑜、刘建平。本部分1995年首次发布(原标准编号为GB/T15566),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1.范围GB/T15566的本部分规定了设计和设置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通用原则与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站、购物场所、医疗场所及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中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设计及设置。本部分不适用于电子显示导向系统的设计及设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556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2894安全标志(GR2894-1996,neqlS03864:1984)GB/T10001(所有部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neqIS06309:1987)GB/T15566(所有部分)图形符号术语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l5630-1995,neqISO/TR7239)GB16l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T17695印刷品用公共信息图形标志GB/T20501(所有部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3.术语和定义GB/T1556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位置标志locationsign由图形标志和(或)文字标志形成的用于表示设施、场所、服务等所在位置的公共信息标志。3.2节点intersection导向系统中导向路线与其他路径的交汇处或行进方向的变更处。4.导向系统的构成4.1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由以下相互关联的子系统构成:——城市出入口(如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等)信息导向系统;——市内交通信息导向系统;——市内公共服务、娱乐设施信息导向系统。4.2公共信息导向系统一般由以下导向要素构成:——位置标志;——导向标志:——平面示意图;——信息板;——街区导向图;——便携印刷品。5.总则5.1规范性公共信息导向系统中导向要素的设计应符合GB/T20501的要求。导向要素中信息的传递应优先使用图形标志,边长大于10mm图形标志的形成应使用GB/T10001中规定的图形符号,并应符合GB/T20501.1的要求,边长3mm—10mm的图形标志应使用GB/T17695中规定的标志。5.2系统性5.2.1应保证一个导向系统内部导向信息的连续性、设置位置的规律性和导向内容的一致性。在系统内所有节点(如出入口、路线上的分岔口或汇合点等)都应设置相应的导向要素,并应通过导向要素的设置,对所有可能的目的地,以及到达每个目的地的最短或最适合的路线进行引导。5.2.2应保证系统间导向信息的连续性,在考虑对系统内部导向的同时,还应提供到达该系统以及周边系统的信息。导向系统间连接、转换的导向应采用一致的原则,以利于顺利转换和过渡。5.2.3在设计和设置某个具体导向系统时,应考虑其中的导向要素对整个城市导向系统的作用和贡献。例如,提供有导向功能的反应整体环境的印刷品,诸如市区地图等:又如,通过公交站牌、地铁站的站名设计起到对周边区域定位的作用。5.2.4导向系统内部,应配合使用并适量设置各种导向要素。5.3醒目性5.3.1导向要素在所设置的环境中应醒目。5.3.2导向要素应设置在易于发现的位置,并避免被其他固体物遮挡。5.3.3导向要素如需在夜间使用,应保有足够的照明或使用内置光源。5.3.4导向要素与广告应保持视觉上的分离.广告不应与导向要素混设。5.4清晰性5.4.1导向要素中符号和文字与其背景应有足够的对比度。5.4.2应保证图形符号和文字的细节之间容易区分;保证标志与标志及标志与文字之间相互关系的清晰。5.5协调性5.5.1在整个系统中,表示相同含义的图形符号或文字说明应相同。5.5.2导向要素的设计应与环境相协凋。5.5.3同一区域中、同类导向要素的尺寸、设置方式和设置高度宜相同。5.6安全性导向系统中各要素设置后,不应有造成人体任何伤害的潜在危险。6.设置方式6.1导向要素常用的设置方式:——附着式:标志背面直接固定在物体上的设置方式;——悬挂式:与建筑物顶部或墙壁连接固定的悬空设置方式;——摆放式:可移动放置的设置方式;——柱式:固定在一根或多根支撑杆顶部的设置方式;——台式:附着在一定高度的倾斜台面上的设置方式;——框架式:固定在框架内或支撑杆之间的设置方式;——地面式:通过镶嵌、喷涂等方法将标志以平面方式固定在地面或地板上的设置方式。6.2导向要素的推荐设置方式:——导向标志常用的设置方式有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等;——位置标志常用的设置方式有附着式、悬挂式、摆放式和柱式等;——信息板常用的设置方式有附着式、悬挂式、柱式和台式等;——平面示意图常用的设置方式有附着式、柱式和台式等:——街区导向图常用的设置方式有附着式、柱式和台式等。7.导向标志、位置标志7.1设置位置7.1.1位置标志应设置在目标的上方或紧邻目标物。如果位置标志所表示的目标在有效观察范围内特征突出且易于辨认,则位置标志的设置应起到导向作用,使较远处的观察者易于发现,如将位置标志悬挂设置或与墙面垂直设置。7.1.2仅在看不到位置标志时,才需设置导向标志。导向标志与位置标志之间的导向信息应连续。在导向路径上所有需要做出方向选择的节点:例如分岔口等均应设置导向标志。当路线很长时,即使没有分岔口,亦应以适当的间隔重复设置导向标志(见图1)。7.1.3同一场所中,同时需要给车辆和行人分别进行导向时,应通过标志的颜色、标志载体的形状或标志的设置位置明确区分两种不同的信息。7.1.4在人员入口内侧和人员出口外侧宜设置请勿通过标志(见图2)。在停车场车辆入口内侧和车辆出口外侧应设置禁止驶入标志(见图3)。(注:图2中的斜条和图3中的圆盘型图案均为红色,以示禁止。)7.2信息的传递导向标志宜按照先概括后具体的顺序设置.例如先设置“卫生间”标志,后设置“男卫生间”及“女卫生间”标志(见图1),7.3方向7.3.1当不同指向的多个导向标志设置在一起时,各导向标志间应以如下方式布置,且同向的导向标志应上下相邻布置(见图.4)。7.3.2设置导向标志时,应避免在选择方向时产生任何误解。例如:在可能与“向上”混淆的情况下,使用向下指的箭头表示“向前”(见图5)。7.3.3如果位置标志中的图形符号含有方向性,则应在设置位置标志时使图形符号的方向与实际场景中的方向一致(见图6)。如果图形符号的方向与实际场景的方向不一致,应使用图形符号的镜像符号。图5避免产生指向误解的示例图6符号方向与实际场景方向一致的示例7.3.4在出入口设置位置标志时,根据实际设置的位置,应调整图形符号的方向,使符号中的箭头方向与实际人员流动方向相一致。表1中给出了出入口图形符号处于不同方向时的设置位置,具体示例参见图7。7.3.5出入门符号与导向箭头配合形成导向标志时.出入口符号中箭头方向应与导向箭头的方向相一致.见表2。表2出入口导向标志的设置方式7.4尺寸7.4.1GB/T20501.1和GB/T20501.2分别定义了图形标志的尺寸和文字标志的尺寸。标志的最小尺寸应根据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确定。标志最大观察距离的确定方法参见附录A。图形标志的尺寸与最大观察距离间的关系由以下公式确定:a=25L/1OOO式中:a——图形标志尺寸,单位为米(m);L——最大观察距离,单位为米(m)。7.4.2图形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确定后,宜按表3所示尺寸系列确定标志的尺寸。表3图形标志尺寸系列单位为米最大观察距离L图形标志尺寸a0L≤2.50.0632.5L≤4.OO.1004.OL≤6.30.1606.3L≤10.OO.25010.OL≤16.O0.40016.0L≤25.O0.63025.OL≤10.01.0007.5视线的偏移为保证标志的醒目,在最大观察距离上,标志设置位置与视线正方向间的偏移角宜在5。以内,最大偏移角不应大于l5。(见图8)。如果标志安装位置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偏移角的要求,应增大标志的尺寸。当抬头、低头(例如在上楼或下楼时)及转头时,视线正方向在各个方向旋转的角度最大可达45。(见图9)。7.6设置高度7.6.1标志的设置高度应满足7.5中对视线偏移的有关要求。7.6.2导向标志附着式安装时,标志载体的上边缘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00m,以保证标志上的信息不被遮挡(见图l0)。7.6.3位置标志附着式安装时,应将标志设置在水平视线的高度,即标志载体的上边缘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约为1.60m。如果位置标志需要在更大距离上被识别,则标志载体的下边缘与地面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2.00m(见图11)。7.6.4标志悬挂式安装时,标志载体的下边缘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0m(见图12)。8.信息板和平面示意图8.1信息板和平面示意图应设置在其导向范围的主要入口处。平面示意图的实际设置位置应与图中所设计的观察者位置一致。8.2观察者在平面示意图上看到的方位应与实际的方位一致,例如,在图中位于观察者左侧的设施,在实际环境中也应位于观察者的左侧。8.3宜在信息板和平面示意图上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中心图形标志(见图l3)。图13带有信息中心标志的平面示意图示例9.街区导向图9.1街区导向图宜设置在行人较多的露天场所,例如,道路的平面交叉口、车站的出入口。设置位置应与图中所设计的观察者的位置一致。9.2街区导向图的设置密度应与交通流量相协调,在道路上设置时,同向设置距离小应大于1000m。9.3观察者在街区导向图上看到的方位应与实际的方位一致,例如.在图中位于观察者左侧的设施,在实际环境中也应位于观察者的左侧,9.4宜在街区导向图的显著位置设信息中心图形标志。10.便携印刷品10.1便携印刷品通常摆放在导向范围的主要入口或宾馆、饭店等的接待处等位置,以方便取用。10.2便携印刷品宜放置在平面示意图等导向要素附近。11.其他11.1无障碍设施11.1.1在导向系统中,应为无障碍设施提供醒日的导向信息。无障碍设施处应设置相应的位置标志,无障碍设施和普通没施不在一起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的相应导向标志;11.1.2常见的无障碍设施包括: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坡道、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窗口、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电话、无障碍车位等。11.1.3台式设置的导向要素、如平面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