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何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略),教师,住贵州省兴仁县原民建乡……原告:曾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略),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何某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伦,系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Х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略)。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住所:贵州省兴义市下午屯……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5001904)及《借款协议》已终止履行。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及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3、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及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经相关部门批准,实施ХХ商城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位于兴仁县巴铃镇ХХ大道。原告夫妻二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你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20万元(剩余首付款58473元,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通知人于2016年4月1日前付清),购买ХХ商城1-52号商业用房。被告于2015年12月15日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5001904)。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12月10日向原告交付ХХ商城1-52号商业用房,交房时间届满至今已超过3个月,且ХХ商城项目至今尚未完工。由于被告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016年2月18日,原告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书面通知被告退房及返还已付房款、违约金等,但被告置国法于不顾,在约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复、拒不履行还款及违约金支付义务,对原告提出合理请求一拖再拖,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已依法终止,被告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和违约金支付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至今被告仍未履行,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打击合同违约行为、保护交易安全为谢!此致ХХХ人民法院具状人:何某某、曾某某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