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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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现在1994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群众认可并经过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培养、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授予的两个文明建设的本级最高综合性荣誉称号。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齐抓共管、务求实效的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四有”公民为根本任务,以提高单位文明程度、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创建活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不断满足干部职工日益增工的物质文化需要。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在积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2项重要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验收和管理工作。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文明单位的命名、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第六条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是:(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精神文明建设摆上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勤政廉洁,艰苦奋斗,作风民主,办事公道,群众满意,表率作用突出。加强党组织建设,做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阵地巩固,能够开展经常性的党员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职能作用。近两年党组织建设受到上级党委的表彰。(二)思想道德教育卓有成效。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思想政治工作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吸引力强,广大干部群众思想解放,精神振奋,积极投身两个文明建设。(三)创建活动深入扎实。争创文明单位意识强,做到计划周全,目标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责任落实。广泛开展与单位工作特3点相适应的群众性创建活动,创建工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经费落实、工作得力,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积极参加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等多种形式的属地共建活动,示范带动作用好。(四)业务工作实绩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紧紧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采取科学民主管理,不断引进和推行先进技术、先进管理办法和经验,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高,主要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或同行业的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严,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显著,达到自治区或同行业领先水平,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和社会服务单位要实行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制,践诺效果显著,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五)科教文化事业不断发展。重视干部群众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加强在职教育、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不断完善各类科教文化设施,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科普活动,引导干部群众学习科学知识、树立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掌握科学方法,增强识别抵制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各种伪科学的能力。注重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多彩。移风易俗工作成效显著,婚丧事简办,无封建迷信活动。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国策,优生、优育、优教成绩显著,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六)民族团结友爱。认真组织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开展经常性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和睦相处,未发生有损于民族团结的事件。4(七)治安安全状况良好。积极开展民主法制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治安、安全措施得力,无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经济案件、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无迷信邪教活动、聚众赌博、吸毒贩毒、制贩淫秽物品等重大治安案件,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八)环卫环保水平领先。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环卫设施完善,单位卫生、防疫工作和群众保健工作突出。认真做好绿化和美化工作,绿化覆盖大,美化水平高,单位、居住区内外环境整洁优美,积极创建花园式单位。不断增强生态环保意识,采取切实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三废”排放符合自治区标准,治理环境污染效果明显。逐步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服务设施,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比和命名第七条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的名称有:文明城市、文明旗县(区)、文明苏木乡镇、文明嘎查村、文明企业、文明学校、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文明行业、军(警)民共建文明单位、文明风景旅游区。全区文明单位分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命名权限分别属于上述三级党委和政府。第八条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基层工会组织,经常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能够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九条文明单位评选坚持“逐级晋升、提档升格”的原则。自治区级文明单位从盟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由盟市精神文明建设委5员会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自治区推荐,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进行考核验收后,在征求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基础上,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命名。军(警)民共建文明单位的命名,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内蒙古军区共同审定。跨地区大企业(如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报工作要征得所在盟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同意,由本企业直接向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推荐。自治区直属机关的申报工作由所在盟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推荐。自治区文明单位从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标兵中择优推荐。全区各行业、各系统评先创优活动,在内容和名称上要突出行业特点,不再使用“文明单位”这一专用名称。第十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按照单位和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做好评选工作,确保文明单位质量。第十一条文章单位的推荐、评选和考核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拟命名的各级文明单位由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在当地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自治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实行届期制(包括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标兵)。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每两年命名一次。凡命名满两年的文明单位要重新申报、考核、认定,不参加评比或评比未能入选者,不再享有“自治区文明单位”称号,牌匾存放在本单位,作为历史荣誉。实行届期制后,每届期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按一定比例增加和淘汰。6对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成绩特别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单位,可不受年度限制,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验收合格后,予以命名。第十三条文明单位的考核验收程度:(一)听取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情况汇报。(二)按标准相看相应的档案资料。(三)查看单位内外环境、各类设施,考察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整体水平。(四)召开有关职能部门和群众座谈会,考核被推荐单位的班子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情况,了解被推荐单位在本地区、本行业的声誉和形象。(五)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进一步了解和掌握被推荐单位的同行业中的情况。第四章文明单位的奖惩第十四条凡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分别由批准命名的党委、政府发文通报,并颁布证书和牌匾,授予荣誉称号。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的牌匾由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第十五条对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获得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的称号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领导班子和具体职能部门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在年度目标考试中予以加分。本单位结合实际向干部职工发放一次性奖金。获得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标兵的单位,由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各盟市、旗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对本级文明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7第十六条文明单位的标志是“文明单位”牌匾。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的“文明单位”牌匾。第十七条文明单位在届期间发生违反基本条件的问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限期整改)、撤销荣誉称号。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这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一)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班子成员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理的;(二)因经营原因造成效益下降或亏损严重的;(三)制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职业道德,行风不正,群众反响大的;(四)发生火为等重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五)发生嫖娼、卖淫、贩毒、吸毒、贩黄等丑恶现象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六)发生聚众赌博、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的;(七)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状况混乱的;(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九)生态环保责任意识不强,污染治理不达标,卫生面貌差的;(十)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第十九条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公开通报并收回其牌匾。第二十条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经过两年以上时间的整改,达到标准可以重新申报参评。第五章文明单位的管理8第二十一条具有参评文明单位资格的所有单位,都必须精心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凡在一年内未能按照当地文明委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单位,对其领导班子和班子主要领导干部的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视为不合格(以文明单位标准为考核依据)。连续两年精神文明建设不合格的单位由当地文明委向上级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其主要领导不能继续留任。第二十二条文明单位的管理,坚持同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的管理,由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委托盟市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的复查,由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盟市、旗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文明单位的复查,对自治区文明单位不再进行本级文明单位的复查。第二十三条各级文明办、各行业主管部门文明办和各级文明单位都要建立和完善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管理达到规范化要求。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创建规划、申报材料、审批表,有关创建活动的记录、照片、音像资料和年度工作总结,各类奖惩记录、各类考核记录、群众及社会反映等。第二十四条建立文明单位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各级文明单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经济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治安案件等问题,经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后,将结果在一个月内向当地和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第二十五条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或变动隶属关系,要向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更改名称手续。对因机构改革等9原因合并的文明单位要重新考核、验收、命名。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盟市、旗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此前于1994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10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二〇〇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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