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昆明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实施〈昆明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昆政请〔2000〕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1999〕22号)精神,你市制订的《昆明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符合深化房改的要求,同意此方案,请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尽快组织实施。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进一步深化房改的核心环节,也是促进住宅建设,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你市要进一步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步伐,充分发挥昆明在全省的房改示范带头作用和以住宅业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力军作用。三、为使省、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改协调推进,昆明市住房补贴政策要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政策相统一。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把工作做好。四、要高度重视企业房改,加强对企业房改工作的指导,切实解决好企业职工的住房问题。五、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务必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保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六、在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昆明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云政发〔1999〕2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加快住房建设速度,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二)主要内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不同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三)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我市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新老政策相互衔接,协调推进,综合配套。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一)凡在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云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二)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对新参加工作职工、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1、职工住房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1)国家机关:一般干部70平方米;科级干部80平方米;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2)事业单位: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任职4年以下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90平方米;任职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平方米;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国家机关人员按行政职务(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进行确定;事业单位职工可按行政职务或技术职务进行确定,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2、住房补贴标准、补贴方式、资金来源、管理和支付,按下列原则,由市财政局拟定具体实施办法,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1)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平均价格、上年职工年人均工资、原房改政策的工龄折扣额等因素,分别确定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年工龄住房补贴额和住房补贴系数。(2)住房补贴的发放,采取一次性补贴与按月补贴相结合,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根据财政和单位的实有住房补贴资金数量,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住房等情况,可采取分批或一次性解决。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一并计发。(3)住房补贴资金来源①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按“分级负责,财政与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先从单位住房基金、预算外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一拨付给单位。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上缴财政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财政预算内的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原则上不低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投入总额。②财政部分补助和无补助的事业单位,从单位住房基金、房屋折旧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含单位预算外资金、经营服务性收入)。③企业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换、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公益金、房屋折旧、税后利润等渠道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4)本方案规定的住房补贴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三、继续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继续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逐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租金标准到2000年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收入的10%。职工支付的房租超出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15%的部分,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幅度,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改办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委审核,国家计委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在提高公有住房租金的同时,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非在职优抚对象和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家庭、最低收入家庭、特困户等,新增加的租金给予减、免。四、继续推进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一)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二)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坚持“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公积金管理和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加大政策性贷款力度,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给予同等金额的补贴,计入职工个人名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财政的财力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逐步提高。要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五、建立和完善新的住房供应体系(一)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按规定租住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可从闲置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建盖。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以维持住房日常管理及维修为限,不得盈利。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高收入家庭购买或者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二)中低、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由市统计局、市人事劳动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房改办等部门共同测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低收入家庭及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每年公布一次。(三)租赁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请人持本人及家庭有关职业、收入、住房状况等证明文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租赁廉租住房。租赁由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单位审查批准后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廉租住房的批准部门或产权单位,应当对租赁人的职业、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定。家庭收入高于最低收入标准或已获得其他住房者,应当及时迁出或者提高租金标准。廉租房不得转租。(四)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住宅小区为主要开发建设形式。建设项目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加强建设监理及强制性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承担小区外的大市政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免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房产、土地部门办理房屋、土地抵押登记费用实行按宗收费;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契税的征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五)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管理以市物价部门为主管,建设部门参与,密切配合,由建设用地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以上4项之和的2-3%以下)、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的利润等8项因素组成,按建设项目核定其最高限价。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每半年公布一次。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重复计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住房消费。(六)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部分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盖住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扶持政策,以建设成本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产权归个人所有。(七)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每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六、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一)在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搞活住房二、三级市场。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宣传,提供信息,提高办事效率,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和电算化管理。(二)职工购买全部产权住房,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即可进入市场交易。交易行为包括转让、抵押、租赁等。(三)住房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如实申报。房产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并根据需要对住房进行评估。税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四)职工出售购买的全部产权住房,其收入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五)鼓励职工改善住房条件,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后,在一年以内以市场价重新购买住房,或者以市场价购买住房后,在一年以内出售其已购公有住房的,视为差价换房。七、建立新的住房物业管理体制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以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发展多种形式的物业管理模式。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招投标,促进服务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八、发展和完善住房金融服务(一)所有商业银行应积极向城镇居民个人开办住房贷款业务,并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促进居民住房消费。(二)积极开办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及二者的组合贷款业务,完善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增强对贷款风险的防范能力。(三)对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要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九、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房改纪律(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以保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二)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政策,继续进行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用房改标准价、成本价、超面积标准出售或购买公有住房等行为。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罚,具体处罚办法另行制定。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清查、纠正和处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补贴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十、附则(一)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辖区内,由财政拨款和全额补助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按本方案执行。(二)市辖四区范围内,财政部分补助、无补助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的规定制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1 / 1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