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目录:•本章修订的目的•《厂房与设施》的主要内容•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关键条款的解释本章修订的目的•厂房与设施是药品生产的重要资源之一,需要根据药品生产不同产品剂型的要求,设置相应的生产环境,最大避免污染、混淆和人为差错的发生,将各种外界污染和不良的影响减少到最低,为药品生产创造良好生产条件。•企业应按照规范、合理的设计流程进行设计,组织懂得产品知识、规范要求、生产流程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进行设施的规划与设计,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审核和批准设施的设计并组织相关验证予以确认其性能够满足预期要求。《厂房与设施》主要的内容厂区的选择、设计厂房与设施的维护管理;必要的通风、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设施的设计、安装和运行与维护;厂房与设施必要的防虫等卫生装置的设置;生产区、仓储区与质量控制区等不同区域的基本功能。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增加厂房与设施的总的设计原则–最大限度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发生•根据不同区域需求规定基本要求–生产厂房的共用厂房、设施、设备的评估–明确药品与非药用产品的生产厂房共用限制要求•关键的洁净设施的设计原则的变化–洁净等级的变化,采用ISO14644标准–强调具体的洁净区域温湿度的数值的要求–不同洁净等级直接的压差为10Pa–非无菌药品药品暴露操作区净化级别参照“D”级设置。–增加扑尘控制的系统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第一节原则•厂房与设施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能最大限度避免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设计与建造应考虑适当维护、清洁、消毒。•厂房设施设计和建造都必须由具备相当资质和经验的单位进行,以保证设计和建造质量,除满足药品生产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安全、消防、环保方面的法规要求。第三十八条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能最大限度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新增条款•提出厂房选址、设计、建设与维护总的控制原则,防范风险的发生。第三十九条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新增条款•增加对厂房选址时需要控制的原则性要求,进行风险防范。•厂房选址应避免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如厂房地理位置制药企业所处的周边环境是否远离污染源。例如:铁路、码头、机场、火电厂、垃圾处理场等等。另外,需要考虑其厂区地理位置的常年主导风向,是否处于污染源的上风向侧,避免受到污染的风险发生。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合理。•完善条款•在98版规范第8条的基础上,提出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合理的要求。•厂区内的主要污染风险来源是道路扬尘,尘土飞扬等风险,将增加大气中的含尘量。•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房建筑布局应考虑风向的影响,动物房、锅炉房、产尘车间等潜在污染源应位于下风向。第四十一条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新增条款•厂房维护操作规程应包括定期进行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确认的要求。第四十二条厂房应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新增条款•增加厂房设施需要有相应的生产环境条件,以满足药品生产和贮存的要求,并保证生产设备及辅助生产设备的性能始终得到保持。•相关的设备是对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有要求的设备,包括生产设备与必要公用系统设备,如制水机/HVAC机组等。第四十三条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能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完善条款•在98版规范第十条款基础上,提出在设计时需要考虑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的装置。另外,强调避免使用化学方法进行灭鼠、灭虫对产品带来的风险的要求。第四十四条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新增条款•配合本规范第33条的实施,在加厂房设计和安装时,需要增加防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的控制要求,•另外也强调在厂房设计时,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通道的要求,以防止污染、交叉污染和差错的发生。第四十五条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新增条款•增加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药品生产设施的竣工图予以保持的要求,确保竣工图的信息与现场一致,以保证设施维护、设备验证、变更控制等工作有效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第二节生产区•生产厂房的设置应能满足产品工艺和生产管理需要;•生产厂房的设计从设施布局、HVAC、关键操作工序操作间的设置、•企业应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和预定用途,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共用、专用或独立,操作间压差、废气排放、进排风口的设置应考虑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生产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布局,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生产厂房应具备一定的辅助设施,满足正常生产的需要。第四十六条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它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五)用于上述第2、3、4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净化处理;(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完善条款•本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三个条款的内容重新编写,根据98版实施中出现概念容易混淆、规定较为分散的情况,修订为一个条款。•增加对厂房、设施、设备数个产品公用的评估要求。评估报告对公用设施和设备生产的产品的药理、毒理、适应症、处方成分进行分析,对设施与设备结构、清洁方法和残留水平等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以此确定共用设施与设备的可行性。•对于需独立设施或独立设备生产产品类型重新进行了划分。•对于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共用程度,根据药品所用的物料和产品特性,分为三个层次:–专用和独立的厂房、设施和设备;–专用的设施和设备,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应当使用专用的设施和设备;也可以采用阶段性生产或保护措施。第四十七条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完善条款•本条款根据原98版规范第十二条的基本原则重新进行了语言表述,拆分为二条分别对生产区和贮存区的第57条款进行规定。•同时强调生产区和储存区的物料和产品应做到“有序存放”,强调风险的预防•生产区与贮存区的空间、放置地点需要根据生产实际需要进行计算和预留,应考虑一下几点:–原材料:必须的接收和暂存间以及物料运输/存放空间–生产:部件、物料、中间体、半成品、待包装品和包装;–成品:必需的暂存间和物料运输、存放空间;–废弃物料:原料和成品。第四十八条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完善条款•根据原规范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洁净生产区洁净等级、区域压差、温湿度条件等控制要求,合并为一个条款进行系统描述,主要变化如下:–对洁净区域的温湿度环境,强调企业应根据实际工艺控制需要设置温湿度条件;–对不同洁净级别之间的压差,进一步低级别向高级别的污染影响,考虑压差计的误差范围,由原先规范规定的“5Pa”修订为“10Pa”,以保证合理、可靠的压差,维持良好的洁净生产环境。•洁净生产区的环境空气指标一般包括:–质量(每立方米的尘埃粒子数)–风速–气流组织–压差–温度和湿度•生产区域的洁净级别按照ISO14644标准划分原则,设置为A/B/C/D四个级别。其设置、划分原则、监测要求在附录一:无菌制剂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中有系统介绍。•对于口服固体制剂生产洁净空调系统,修订为参照D级区域标准进行设置相关净化空调系统,其HVAC系统设计需要考虑以下因素的控制:–渗透,•防止未经处理的空气成为污染源;•生产厂房应维持与外界成正压状态;•生产厂房应密布。–交叉污染控制•合理的梯度压差•也可以通过置换方式(低压差,高流量)、压差方式(高压差,低气流)或物理屏障方式实现防护功能;–温度与相对湿度控制–粉尘控制–排出气体(废气)中的粉尘处理第四十九条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十一条重新进行了描述,删除了“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第五十条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它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完善条款•根据98版第十三条有关洁净区墙壁与设备、管路连接处装修要求的条款,公用系统、设施的设计、安装和维护不得对药品生产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第五十一条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十八条的有关在洁净区内设置排水装置的要求的条款,进一步明确增加对排水装置的具体技术要求。第五十二条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二十七条对称量室设置要求的条款,根据称量操作实际控制需要,其称量操作为药品暴露区域,强调称量室的专用、特定用途要求,以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发生。•鉴于称量操作的特殊性,处于物料的暴露状态,故在设计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产品与操作人员之间的密封与隔离–交叉污染的控制–用于操作间室内清洁和设备清洗的设施–操作人员的更衣和设备清洗–各区域之间的隔离,如存储区、走廊、生产区–所用辅助用具,如铲子、量筒等。第五十三条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完善条款•根据98版第二十四条的对洁净区产尘操作区域的控制的条款,进一步规范了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的方法。•常见的专门措施一般采用单向气流保护、独立的除尘系统、专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