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案例一某游客到北京旅游,参观故宫博物馆后,激发其爱国之心,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保险公司能否承保?分析:不能承保.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标的安全则受益,保险标的受损则受损.本案例中,保险标的(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没有保险利益,也不能为其投保.若可能承保,则要求受益人为故宫,游客只是投保人而已.案例二王某得知其姐怀孕,为表示其庆贺,花钱购买了一份”母婴安康保险”.问:保险公司能否承保?分析: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对其姐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兄弟姐妹并没有直接的保险利益.案例三()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约定王某在租期内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因此而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将保单与租约一起交给张某.半个月后,房屋发生火灾.问: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理赔?分析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保单的转让要事先得到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王某是私下转让保单,发生事故时,尽管张某对标的具保险利益,仍不予理赔.王某对标的无任何权利,不能索赔。结论: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案例四(海上运输保险)某茶叶加工厂要出口一批茶叶到美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当由卖方投保,于是茶叶加工厂以这批茶叶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茶叶装船后,茶叶加工厂将茶叶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茶叶灭失。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货损的赔偿?赔给买方还是卖方,为什么?分析①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货损赔偿,赔给买方②根据海上货运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保险单可自由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③本案例中,被保险人(买方)虽然在投保时对茶叶没有保险利益,但在茶叶装船后获得物权凭证——提单,表示对茶叶拥有了所有权,也就具有了保险利益,而且在转交提单同时获得转让的保单,因此,保险事故发生时,买方既有保险利益又有有效保单,应当获得保险赔偿。案例五(人身保险)李某于2001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纳保费。夫妻于2004年离婚,以保单现金价值垫缴保费,200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李某请求保险金给付,问:保险公司将如何处理此案?分析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人寿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本案例中,李某于2001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保险金的获得案例六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制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2005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5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2005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答:1、银行投保时可保金额为50万元。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进行投保。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保险利益额度为50万元。2、可索赔30万元保险金。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银行的保险利益减少为30万元,即保险利益只有30万元。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一2001年8月15日赵某该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定期寿险,因保险公司没及问及,故投保时没有将高血压住院告知。2004年9月12日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叶某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什么?分析•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时都必须保持最大限度诚信,互向对方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本案例中,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二(保证)某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投保单上写明仓库不吸烟,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作为减费条件。后银行被盗窃,确定为责任事故,但同时也在现场发现有烟头(非盗窃犯所扔),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分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保证后果是严格的,无论是否违反保证条款,也不管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或与保险事故发生具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本案例中,保险仓库不能吸烟,但现场发现烟头,尽管盗窃与烟头并无直接关系,但仍以违反保证不赔偿其损失。案例三(弃权与禁止反言)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2005年10月2日零时至2006年10月1日24时,2006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烟花的场所,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初步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准备提出异议,但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房主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将如何处理此案?分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中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规定,弃权就是合同一方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而禁止反言是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此权利。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已知房屋作为他用而没能及时提出异议,即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以后不得再以此拒绝赔偿。近因原则案例一周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某日丛林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分析保险人负赔付责任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原因有两个:一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死亡。因此,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案例二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其投保团体人身意外(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少保险金?分析•获得3000元赔偿•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作,即疾病。意外伤害险只保意外伤害不保疾病,所以其受益人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10000元保险金,而只能获得团体人身险的3000元。案例三某汽车投保机动车辆险,保险期限内,由于发动机故障导致自燃,在此同时,遭到冰雹袭击,后因及时救助,车辆未全损.问: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理赔?分析该车辆投保机动车辆险,自燃为除外责任,因未附加自燃险,在自燃损失与外界冰雹的砸伤易于分解时,保险人只承担冰雹造成的损失。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一)多种原因并存时的判定:(1)各原因均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2)前因和后因均为不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3)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中,没有除外责任的,只要其中一个为承保风险,无论其他原因如何,应当负赔偿责任。(4)既有除外责任也有承保责任的,应当分析损失结果是否能分解。若可以分解,保险人只对承保责任;若不能分解,则除外责任为近因,保险人不负责理赔。案例一国外某仓库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期间敌机投弹导致燃烧起火,标的全损,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分析•不赔。•导致仓库受损的原因有敌机投弹和燃烧起火,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为,是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后一项是保险责任。在此两个原因中,敌机投弹是造成损失的近因,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多种原因连续发生:(1)各原因均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2)前因和后因均为不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3)前因为不保风险,后因为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4)前因为保险风险,后因为不保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案例二某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下肢伤残,但在康复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问:保险公司如何理赔?答:心脏病突发为独立的新介入的原因,在人身意外伤害险中,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其为死亡近因,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应当承担保险金的给付。(三)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1)间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没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保险人对各个原因所致损失均负责赔偿。(2)间断发生的原因中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若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发行在承保风险前,保险人的责任自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开始负责;若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发生在承保风险之后,保险人对损失的责任只负责到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介入之前。代位原则案例一某房屋价值60万元,屋主以此屋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保险金额50万元,后在保险期内因第三者责任引发火灾并造成房屋全部损坏,问:被保险人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向责任方提出民事赔偿请求?•不能同时向两方索赔•房屋因火灾而损坏,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可向保险人索赔,但如果能同时获得两笔赔款,将使被保险人最终得到的赔款超过其实际损失,显然与保险的补偿原则不一致,也违背了保险补偿损失的宗旨。案例二•某车主将其价值60万元的汽车向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50万元,在保险期内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1)若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8万元,如何处理?•(2)若保险公司追得12万元,如何处理?•(3)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后向第三者索赔再将余款补上,被保险人可否拒绝此方式?分析•保险公司追得8万元,少于支付给被保险人的10万元赔款,全部归保险人所有。•保险公司追得12万元,保险公司可留下行使代位权获得的10万元,因为超过其赔款部分没有得到代位权,因此要求退还被保险人。•此方式不行。保险公司必须在赔偿完后才取得代位权,因此不得先赔偿8万元而后再赔案例三某居民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内由于妻子的过失造成火灾,导致电脑及部分家庭财产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如何处理此赔案?•不赔•火灾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本案例为第三者过失造成,而此第三者为被保险人妻子,保险公司无法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案例四王某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内,王某被汽车撞伤,家属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同时向肇事者索赔,问:索赔能否成立?•可以索赔得到两份赔偿•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因此,被保险人的家属在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的同时可要求肇事者同时作出赔偿。案例五(物上代位)二次大战期间,英国某保险人承保了一船黄金,在海上遇难,黄金沉没于海底,因战争时期,无法打捞,构成推定全损,保险人按全额赔偿。战后保险人将黄金打捞上来,共价值是赔款的几十倍,问:保险人应当如何处理?•黄金全部归保险公司所有•根据物上代位原则,保险人在赔付完以后即取得标的所有权。损失补偿原则案例一某企业将其所有的一台机器投保火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致使标的全损,当时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应当赔多少?分析保险公司应当赔偿80万元,尽管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由于实际损失只有80万元,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只能赔偿80万元。原理:以实际损失为限实际损失根据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市价有关。案例二某房主将其房屋投保火险,保险金额10万元,事故发生导致全部损失,当时市价为12万元,问: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多少?•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尽管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12万元,但因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以保险金额为限,故只赔10万元。•原理:以保险金额为限维护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使损失补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约束。案例三•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该屋在保险期发生火灾被损,若:•1、当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2、如果房屋损失时,市价涨至60万元,保险人应当赔多少?•3、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一半出售他人,房屋被损时,市价已跌至40万元,应赔多少?分析•1、当房屋市价跌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