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演变第三章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范畴第四章刑事诉讼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六章管辖第七章回避第八章辩护与代理第九章证据第十章强制措施第十一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十二章期间和送达刑事诉讼法(二)第十三章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第十四章立案第十五章侦查第十六章起诉第十七章第一审程序第十八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九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二十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一章执行第二十二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三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第二十三章刑事赔偿程序第一节刑事诉讼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第三节立法目的和根据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一、诉讼二、刑事诉讼一、诉讼1、诉讼的概念2、诉讼的类型3、诉讼的特征1、诉讼的概念俗称定义字义国家司法机关原告、被告等当在的参加下,依法各种案件处理的活动。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状打官司“诉,告也”“讼,争也”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诉讼的类型3、诉讼的特征⑴诉讼的本质是国家解决冲突的活动⑵诉讼的基本结构是一种三方组合⑶诉讼是解决冲突最终的和最权威的方式二、刑事诉讼1、刑事诉讼的概念2、刑事诉讼的广狭之分3、刑事诉讼的特征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1、刑事诉讼的概念说明2、刑事诉讼的广狭之分刑事诉讼广义解释狭义解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侦查机关的侦查3、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第二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说明刑事诉讼法的广狭之分刑事诉讼法广义解释狭义解释专指名称叫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刑诉法及其他各种法律中有关刑诉程序的规定(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4、有关的法律解释5、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6、有关的国际条约二、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二)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的关系(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大的关系(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2.程序法为实现实体法而存在,程序法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品格。3.刑法与刑诉法都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刑法是从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刑诉法是从动态上对国家刑罚权进行程序上的限制。4.刑法与刑诉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刑诉法与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的关系不同点相同点刑诉与民诉和行诉的关系不同点相同点相同点1、都有可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2、都须有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3、通常都也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4、都须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主持并作出裁决5、应当依法进行不同点之一解决的实体问题不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解决解决解决犯罪和刑罚问题,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地位平等主体间在人身、财产关系等方面所发生的纠纷行政行为相对人因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纠纷不同点之二参加诉讼的司法机关不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参加参加参加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法院没有其他的国家机关法院没有其他的国家机关不同点之三三者的构成内容不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构成构成构成自诉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公诉案件: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起诉和受理审判执行起诉和受理审判执行不同点之四依据的实体法不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依据依据依据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法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的民法、经济法等法律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据一、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一)保证刑法正确实施;(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三)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四)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宪法刑诉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体表现刑诉法从立法目的、任务、基本原则、诉讼制度、各项诉讼程序,都是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的。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打击犯罪、保障无辜、教育公民(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首要任务或曰具体任务、直接任务);(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重要任务);(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本任务)。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演变第一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第二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概述二、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清朝末年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二)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二)建国初期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二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一、外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二、外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1、法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2、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3、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实行间接的书面审理方式。4、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口供是证据之王。三、外国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法律制度(一)混合式诉讼所谓混合式诉讼制度,是指兼有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某些特征的诉讼制度。其主要特点是:1、司法独立。2、控审分离,实行不告不理原则。3、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实行无罪推定原则。4、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定直接言词原则。5、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制诉讼、辩论式诉讼,其主要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使其在诉讼中积极主动、互相争辩对抗,审判机关相对消极,形式上只起居中公断的作用。这种诉讼形式的主要特点是:1、在侦查程序中,当事人主义强调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与警察、检察官相抗衡的权利。2、在起诉形式上,当事人主义赋予检察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作出灵活的起诉方式。3、当事人主义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4、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质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中,注重发挥控、辨双方在庭审中的主体作用。(三)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又称审问式诉讼。这种诉讼模式注重发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是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导作用。其主要特点是:1、侦查机关享有较广泛的职权,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2、在起诉程序上,检察官对是否起诉一般无自由裁量权,实行起诉法定主义。3、在起诉活动中实行卷宗移送主义。4、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的审判程序。第三章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范畴第一节刑事诉讼的价值第二节刑事诉讼的目的第三节刑事诉讼的结构第一节刑事诉讼的价值一、工具价值1、法律工具性2、宪法的至上性3、刑法的实体性4、可资其他法律部门的借鉴性二、经济价值三、独立价值第二节刑事诉讼目的一、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二、刑事诉讼目的的广义与狭义之分三、刑事诉讼目的之内容是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建立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是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相关主体所要追求的理想结果一、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说明二、刑事诉讼目的广义与狭义之分刑事诉讼目的根本目的(广)直接目的(狭)法律的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1、诉讼效率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3、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4、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三、刑事诉讼目的之内容(一)惩罚犯罪(二)保障人权(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第三节刑事诉讼的结构一、刑事诉讼的结构的概念二、近代刑事诉讼的结构的类型三、刑事诉讼的结构的发展趋势第二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一节诉讼主体和诉讼职能第二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三节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第一节诉讼主体和诉讼职能一、诉讼主体1、诉讼主体的概念2、诉讼主体的范围二、诉讼职能1、控诉职能2、辩护职能3、审判职能第二节刑事讼诉中的专门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参加刑诉的其他国家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内的保卫部门▇第三种行使审判权行使公诉权行使侦查权专门机关的种类▇第一种▇第二种一、法院(一)法院的性质(二)法院的诉讼地位(三)法院的组织体系(四)法院的领导体制(五)法院在刑诉中的职权(六)法院在刑诉中的义务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一)法院的性质是刑诉法律关系中最主要诉讼主体。(二)法院的诉讼地位法院的组织体系地方各级法院最高法院专门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军区的军事法院各集团军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军事单位的军事法院各铁路局的铁路运输法院各铁路分局的铁路运输法院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最高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审判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依法审判案件●依法对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其主要职责:●审判对高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核准死刑案件。▲中级法院设在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盟。●审判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审判基层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审判对基层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抗诉案件;●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其主要职责:▲基层法院设在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旗。其主要职责:●审判除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案件。▲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全军最高的军事审判机关,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高级法院,它受最高法院的审判监督。▲高级法院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判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审判在必要时提审的案件;●审判下级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审判对中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案件;●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其主要职责:▲各大军区的军事法院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中级法院受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的审判监督。▲各集团军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军事单位的军事法院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基层法院。▲各铁路局的铁路运输法院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中级法院,其上级法院是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各铁路分局的铁路运输法院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基层法院。▲海事法院设在港口城市,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中级法院,其上一级法院是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注意:海事法院只审判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审判刑事案件。▇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以及根据提起公诉受理公诉案件,并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刑事案件;法院在刑诉中的职权▇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再审,也有权案件进行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有权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判决。注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法院的领导体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发布指示或命令;若发现下级法院审判的案件有错误,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在刑诉中的表现:▇下级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没有必要,也不能向上级法院请示,其有权力、有义务独立审判。就具体案件的审判而言,▇有权决定开庭的时间、地点;▇有权决定是否调取新的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有权主持和指挥庭审活动;▇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有权裁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