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买卖合同买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传真:电话:卖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传真:电话: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卖方向买方出售【】(以下称“合同标的”)事宜,订立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合同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元)合计(元)备注第二条卖方应保证买方免受任何因卖方责任所造成的第三方索赔。第三条本合同下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元整(¥【】)。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不变的价格,且已包括买方因卖方履行本合同而应支付卖方的一切款项。第四条质量标准: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标的是全新的,技术水平先进、成熟、质量优良、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本合同下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2第五条质量保证:本合同下合同标的的质量保证期【】个月(自本合同下合同标的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买方发现本合同下合同标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属于卖方责任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及时无偿地进行更换或修理,并赔偿买方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第六条包装:卖方负责提供能保证合同标的完好无损,并有减震、防冲击功能的包装物。包装物不回收。第七条运输:本合同下合同标的运输由卖方负责,合同标的的运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卖方承担。卖方负责合同标的的卸货。第八条交货:卖方应于2009年【】月【】日之前将合同标的交付至买方位于【】的现场(以下简称“现场”)。第九条保险及费用的负担:卖方负责办理本合同下合同标的的运输保险并承担费用;卖方还应为其派驻现场的人员购买人身安全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第十条开箱检验:合同标的到达现场后,卖方应当与买方一起对合同标的的包装、外观、件数、质量进行开箱检验。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标的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数量不足的,卖方应于开箱检验当日免费更换或补足。第十一条安装、调试:卖方应于开箱检验合格之日起【】日内按照买方的要求完成合同标的的安装、调试。第十二条验收:合同标的安装调试完毕起【】内,双方按照本合同对合同标的进行验收。对验收中的质量问题,买方应于合同标的验收后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卖方应于收到买方书面异议之日起三日内免费更换3或补足,买方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双方代表就验收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有权提请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该等机构出具的检测文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测费用由责任方负担。第十三条合同价格的支付:【建议货到付款】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卖方如迟延交付合同标的或完成安装调试的,则每迟延一日应按合同价格的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买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如迟延20日以上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立即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格、按合同价格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赔偿买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2)如果卖方提供的合同标的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少于本合同约定的数量,买方有权要求更换或补足。因此导致迟延履行的,还应按上述标准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3)如果卖方不能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合同标的,则买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卖方已收取的合同价格应立即退还买方,卖方还应按合同价格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卖方执【】份,买方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其中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内容,本合同条款效力优先。(此页无正文,未签字页)4买方:卖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