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概述•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一)税收概念与分类•1.税收的概念•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税收是政府收入的最重要来源,它的定义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1)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联系,两者密不可分,是政府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2)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3)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2.税收的作用•税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现阶段税收的作用主要表现为:•(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二)税收的特征•税收三性: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提示】税收的无偿性是税收“三性”的核心。•3.固定性——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征收比例的固定性。•(三)税收的分类•我国的税种分类方式主要有:•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数量或者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等)。•(4)资源税类——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工商税收是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工商税收的征收范围较广,既涉及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也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领域,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宏观经济最主要的税收工具。占税收总额超过90%以上。•(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是指进出口关税以及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不包括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关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手段。•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和消费税。•(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补充: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均采用这一计税方法,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种。•计算方法:应纳税额=课税对象的价格×比例税率•(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相关而与价格无关。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不受征税对象价格变动的影响,税负水平较为固定,计算简便如资源税、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计算方法:应纳税额=课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单位税额•(3)复合税是对某一进出口货物或物品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即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如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计算方法:应纳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税收的分类见下表分类标准类型代表税种征税对象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类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行为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工商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关税类进出口关税、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分类标准类型代表税种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中央税关税、消费税地方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计税标准从价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从量税资源税、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复合税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二、税法及构成要素•(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1.税法的概念•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1)税法的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机构•(2)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调整税收分配关系。•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税收依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保障。•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税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二)税法的分类•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1)税收实体法——针对某一具体税种•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2)税收程序法——不针对某一具体税种,而针对税务管理程序。•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1)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2)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等。•(2)税收行政法规——××条例,××暂行条例•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营业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3)税收规章——××办法•由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规程等。包括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4)税收规范性文件•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是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具体化和必要补充。它在税收工作领域中数量最多、法律效力最低。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效力排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三)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11项)——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1.征税人——“征税”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2.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1)纳税人与负税人负税人指税款的实际承担者负担税款的经济主体;而纳税人只是负担税款的法律主体。纳税人不一定就是负税人。只有当纳税人所纳的税款无法转嫁时,这时,纳税人就同时又是负税人。例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能够把所纳税款转嫁给他人负担,这时,纳税人和负税人就属于不同的主体。例如,消费税的纳税人是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而负税人则是消费者。税法一般只规定纳税人,而不规定负税人。•(2)纳税人与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一般指税款的缴纳者,但在有些场合,纳税人并不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而是由代扣代缴人代其缴纳。代扣代缴人是税法规定有义务从纳税人的收人中扣除其应纳税额并代为缴纳的单位或企业。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征收办法,那些向个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就成为扣缴义务人,即代扣代缴人。•3.征税对象——纳税对象,征税客体,课税对象•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4.税目•纳税对象的具体化,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税目体现的征税的广度,不同税目的税率及征免规定也不尽相同。•制定税目的目的有两个:(1)明确征税的具体范围;(2)制定不同的税率。•税目制定方法:(1)列举法;(2)概括法。•5.税率•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深度。•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金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如增值税基本税率17%等;营业税基本税率3%、5%等;企业所得税25%等。•比例税率分为统一比例税率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有四种类型:(1)产品差别比例税率;(2)行业差别比例税率;(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4)幅度差别比例税率。①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即按产品大类或品种分别设计不同税率,如消费税就是采用产品差别比例税率。有的产品还按质量标准设计多档次税率,如卷烟就是按照不同等级分设四等三档税率。实行产品差别比例税率有利于调节不同产品因价格等客观原因所形成的盈利,为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②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照应税产品或经营项目所归属的行业设计税率,盈利水平不同的行业采取不同的比例税率,如营业税就是按照不同行业分别设计比例税率。③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对同一课税对象按照其所在地区分别设计不同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具有调节地区之间级差收入的作用,农(牧)业税就是采用这种税率。④幅度差别比例税率,即在税法规定的统一比例幅度内,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如现行税制中归地方的一些税就是由地方政府在一定幅度内自主确定。•(2)定额税率(固定税额),是按纳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纳税比例。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定额税率分为以下几种:•①地区差别定额税率;•②幅度定额税率;•③分类分级定额税率;•④地区差别、分类分级和幅度相结合的定额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的幅度定额税率。•(3)累进税率,是指按照纳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一般多在收益课税中使用,有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四种形式。我国现行税法体系采用的累进税率形式只有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①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指将应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