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固定资产移接交协议书移交方(以下简称甲方):区委体育局接收方(以下简称乙方):区中心小学根据华侨区管委会【2016】5号《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经区管委研究决定,经双方协商后同意将甲方管理使用的部分原多功能体育运动场地(公有)移交给乙方管理和使用。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移交的体育动场地位于区中心小学西北角与府前路边篮球场之间,场地长45.82米(东西走向)、宽10米(南北走向),场地总面积为458.2平方米(公有)。二、该场地移交类型为无偿移交。三、甲乙双方根据区财政局对场地签署意见后下达的通知书内容进行移交接。四、出让的场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区实验幼儿园的项目。五、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本协议同附件《工作会议纪要》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自协议签订日起,甲方对这块场地不再负任何的法律责任。八、本协议一式五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另一份交区财政局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