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的法律风险防范引言:今天探讨的主题是“企业家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前不久,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出了一份关于中国100强企业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这份报告引起了非常大的反响,关于这份报告我们稍候作一下分析。在这个报告中我非常欣赏路伟所合伙人吕立山先生讲的一句话:一般非商业的风险最终都将以法律风险的方式爆发出来。同时,我们和著名经济学家温元凯先生进行探讨的时候,他讲过一句话我也非常认同:我们可怕的不是风险,而是面对风险的浑然不觉。我觉得是非常有道理的。我自身感觉到法律在我们走向法治社会中可能是毁灭企业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也是企业家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我今天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中国企业家的法律风险和相关防范的技巧和知识:第一,主要从中国企业家所面临的发展机遇以及法律风险来探讨防范法律风险对企业家健康发展的意义;第二,主要着重探讨当前中国的企业家所面临的八大类法律风险及防范的一些知识。第三,着重探讨企业家法律风险的一种应对的策略,从宏观上和微观上的具体操作方面。一、从企业家的遭遇和危机透视企业家的法律风险褚时健,1999年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后又改判为有期徒刑17年,褚时健入狱以后,在2002年已经办理了保外就医。褚时健1928年生人,保外就医的时候已经75岁了。褚时健在主持红塔集团的时候,当时还是一个小作坊的小厂,在他主持工作期间,他给国家上交总的利税是931亿,加上红塔本身品牌的无形资产的效益,是1400个亿,也就是说,他给企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他所得到的薪水、报酬全部加起来18年没有达到80万。就他这样一种经历,给后人一些启示,对国企老总他们的人力资源的贡献怎么样得到体现,他是一个悲剧性的人物。再看到褚时健、牟其中、唐万新(德隆老总)、周正毅、黄宏生、顾雏军、陈久霖这些企业家他们都上过胡润的富豪榜,他们也很快地陨落下去。从这些人身上,他们的遭遇可能是我们时代发展的一个剪影,他们的命运总是和时代的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且推动了这个时代的发展。褚时健可能是一个悲剧性的人物,但是他对于推动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做出了一些贡献,其他一些企业家的命运,不管是牟其中还是唐万新还是周正毅,他们在企业发展很顺利的时候,在他们的事业发展很顺利的时候,可能人们感觉他们像是一个巨人,就像阿喀琉斯一样的了不起的英雄。但是他们只要以任何一种方式触犯了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可能遭受到的是灭顶之灾,这种灭顶之灾不仅对于企业家个人是一种巨大的杀伤性,对这个企业往往也具有非常大的杀伤力。在分析这些企业家的遭遇以后,我们对中国企业家他们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确实需要认真地面对,来防范这些一些风险。引来胡润排行榜对中国的富豪进行了排名,胡润排行榜上的富豪无论是仰融还是周正毅等等这些富豪都在一夜之间轰然倒下。我们越来越关注他们所面临的法律危机问题。企业家是21世纪最稀缺的资源,是和平时期的英雄,这些一些资源我们怎么样来保护他,怎么样来使他更好地发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企业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我觉得其表现形式有一般四种:1.刑事的风险:唐万新被判了7年有期徒刑;牟其中被判出无期徒刑;黄宏生进去了以后再出来;顾雏军现在关在南海一个看守所里,前不久科龙集团把股份出让过海信也是他签的字,也就是说他对于民事权利还可以行使一部分,但是他对于这个企业他所能够做出的贡献已经没有办法了。陈久霖(中航油新加坡老总)被判了4年零3个月。2.民事上的风险:随着企业家承担巨大的刑事责任,所在的企业往往受到非常大的损害,像杨斌——中国第二富,他所办的荷兰村,在他出任朝鲜新义州特首,他自称是金正日的干儿子,这个过程中,他自身被判处了18年徒刑,整个的荷兰村也轰然倒下。3.行政方面的风险:最典型的就是刘晓庆案,最终没有追究她相关的刑事责任,而是对她除以行政方面的处罚。4.安全方面的风险:二、当前中国企业家所面临的八大类法律风险(一)企业家生存安全性的法律风险1.企业家个体人身安全的风险2003年1月16日,福建省轮船总公司老总刘启闽在办公室被刺;2003年1月22日,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著名民营企业家李海仓遇害身亡;2003年2月12日,浙江首富周祖豹和侄子先后被乱刀捅死;2004年1月10日,香港卫视前董事局副主席周一男在深圳惨遭灭门;2004年底,有川西首富之称的四川某县政协副主席被身缚炸药的农民炸得粉身碎骨。这些血淋淋的案件启示我们企业家对自身的生存状态,这些直接对个体进行杀伤的风险确实需要相当的防范能力。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提醒:第一,风险防范的意识;第二,个性和习惯,有的人个性非常得张扬,容易给自己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第三,处理这些矛盾的艺术,怎么样化解这样一些非常激烈的矛盾。2.关于民营企业家“原罪”的问题在民营企业家发展过程中,人们往往感觉他们的原始积累、他们淘到的第一桶金和他们不断淘金的过程中,总认为他们是一种违规的操作形式,特别是在税务等方面,都认定他们是有原罪的,这种说法有相当的影响力。对民营企业家所谓的原罪问题,有很多种学说:(1)追究说:认为要把这些人的问题都要查清楚,证明他是否清白,如果他有问题,应该彻底追究其法律责任;(2)赎买说:在查清问题的基础上,然后设计出一些方案,让民营企业家现在掏出一部分代价来为以前的非法获利行为进行赎买;(3)豁免说:不要再追究过去的事情,只要健康发展就好;(4)搁置说:不管是非如何,现在不去管这些事。我的学说叫“清白推定说”,法律的思维就是无罪推定,一个人在证明为有罪的之前,我们都应当推定他是无罪的,这种法治的思维在企业家的原罪问题上就是一个清白推定说,你没有足够的证据,没有通过相应的程序来证明这个民营企业家存在着违法甚至犯罪问题,就应该推定他是清白的,这是我的第一个基本观点。第二,对这些民营企业家的贡献,我觉得要历史地辩证地来看。在一个地区民营企业越活跃,这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就越高,比如浙江、江苏、上海都是如此,也就是说从民营企业家宏观上对历史的贡献来说,对整个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推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向前发展来看,我觉得他是功不可没的。所以我们觉得应该历史地辩证地来看这个问题,同时以一种法律的思维对他们进行一种清白的推定。这是关于民营企业家原罪的问题,这个问题可能困扰了民营企业家很长时间。在上个实际80年代,对民营企业家的价值有人认为是新的剥削阶级又出现了,这种怪话非常多,我们要历史地辩证地看这个问题。3.国企老总的公务员和准公务员身份特定的法律风险:国企老总有一种公务员身份,有局级、副局级、部级的老总,还有处级、科级的总经理,他们这种身份的特定就多了一重法律风险,关于职务犯罪,像贪污、受贿、挪用等。还有,我们原来说国企老总把企业做跨了以后异地当官,其他的企业照样做老总,这种情况越来越多地发生变化。特别是中航油事件,陈久霖对新加坡的GDP和社会的贡献非常之大,中航油亏损5.5亿,更多的不是因为进入了他个人的腰包,他整个的法律风险防范的机构,所有的决策都是班子集体讨论做出的,他所做出的决定只是说他在进行对冲基金的决定是基于问了两个错误的专家,这两个专家根本就不懂,甚至问了他的竞争对手,竞争对手就给他下套,让他不断地拿钱出来去填黑洞。实际上按照我们国内的国企来说,他没有一分钱进腰包,只是一个决策的失误,不应该由他个人来承担责任。因为这种企业是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地占有公共的资源,法律监管和舆论监督我觉得就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这些企业包括黄宏生、顾雏军可能更多地从这些方面追究了其责任。4.企业家配合党政机关调查情况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中国是一个权力主导的社会,经济也是权力主导的经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和权力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关系,所以有行贿、单位行贿、挪用等等这样一些说法,我们的党政机关特别是检察部门、检察机关在处理或者在查清有关政府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情况时,往往就需要我们的企业家来配合他们去调查一些情况。本来说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查案的一个基本原则,但现在的情况往往是检察机关也罢、纪检部门也罢,我在查这个案子的时候我一定要把它查清楚,所以有时候处理不好就会演化成办案人员个人和你被调查人员个人之间的一种矛盾、一种冲突,调查人员背后往往有强大的国家公权力,你怎么跟他讲,怎么去跟他把事实情况实事求是地跟他表达,而不是按照他要求的东西去跟他说,确实这里面有很多技巧性的东西。在企业老总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时候,我总结了几点规律:(1)纪检或者检察机关没有相当的证据他不会来找你,所以他都是掌握了相当证据的;(2)那只是一般的情况,很多时候希望从你这里得到一些证据,企业家你在接受调查过程中,首先是要慎言,无论面对什么样的压力,你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你要很慎重,不要轻易地说话,特别对于重要的实质性的问题;第二,你把问题想清楚以后再开口讲话,而且你所讲的一定是经过你慎重考虑的;第三,在你开口讲话以后,你所讲的事实一定要坚持下去,不管在哪里,你所说得话都不要变;第四,你在平时的业务经营过程中,对此要有足够的风险的防范意识,一旦出现了某些问题,你可以事先和你的法务人员把有关涉及到的问题进行一些必要的分析,然后有一个预案,当我们面临调查的时候,我们应该怎样最好地、最恰当地把这个问题反映清楚,我们觉得这些东西都是非常需要注意的。(二)因为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备而导致的法律风险根据路伟法律风险调查报告,它认为中国的企业和企业家面临两类最大的风险:第一类,因为现在企业制度或治理结构不完备所导致的法律风险;第二,因为合同的管理不完备导致的法律风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明细产权;第二,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正是在这两个方面可能引发一些法律风险。在股权结构方面的法律风险问题,主要是两类:第一,产权结构不明细造成的风险,比如仰融事件;第二,红帽子的风险,如涂景新事件。因为法人治理结构引发的法律风险,有两大类:1.法人治理结构的畸形导致的法律风险:(1)家族式的管理:往往很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成立的初期都是一种家族式的管理,但在公司做大以后往往就会成为公司发展的一种制约。(2)“夫妻店”、“父子店”:(3)“影子”股东:(4)借贷式的公司:2.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备引发的法律风险: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的王卫国教授对新的公司法有一个演讲,他谈到6大类情况下的法律风险:(1)资本和人力资源会发生一些冲突,最明显的是劳资纠纷;(2)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冲突;(3)公司的控制者和资本的提供者之间的冲突,即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纠纷;(4)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利益的冲突;(5)公司自治和政府监管之间的冲突;(6)现实投资人和未来投资人的冲突。因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具体表现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类:(1)公司设立不能;(2)资本冲突不能;(3)公司人格的否认;(4)公司被撤销。(三)企业家资本运作过程中一些风险1.集资的法律风险非法集资的陷阱问题,如孙大午案。贷款、借款、入股、合资这些民事行为往往和我国刑法中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是非常模糊的。这在立法本身上也是也一些问题的。2.上市的法律风险(1)造假上市:(2)买壳上市:(3)上市后监管的法律风险:如顾雏军案、黄宏生案。(4)在证券市场遭受攻击的危险:(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IPO)之际遭受突袭的风险:如中国人寿在美国被投资者集体诉讼案。(6)在一级半市场不规范运作的法律风险:3.资本运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1)德隆运作的教训:德隆的资金链都是短期的银行贷款,其需要的投资是中长期的投资,但是所获得的是一种短期的贷款、一些短期的资金来支撑需要中长期资金需求的项目,导致资金链条断裂。(2)江西洪客隆企业可以发行购物券,购物券从政法委、纪委要求来说往往是一种违规的,要获得发行购物券的资格是需要付出相应代价的,要承担相应风险的,它在当地就它做到了,一般企业在运行过程中资金往往是其最致命的东西,它通过发行购物券、推迟结算大卖场货款,聚集了大量的资金,没有向银行贷一分钱款。这过程中有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