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襄阳市财政局襄阳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各县(市)、区综治办、财政局、司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根据司法部、财政部修订的《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85)司发计字第384号]和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中补贴经费。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经费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纸张以及其它基础建设的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被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聘请的人民调解员的生活补贴费。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一)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照实际需要分别列入市、区财政预算。(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的安排,应考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具体补助标准各区司法局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三)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各区财政预算。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按照每月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进行财政预算,同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增长;非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以奖代补”方式,按照其办结纠纷的难易程度实行150-300元/件的奖励补贴。三、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管理与监督(一)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根据市司法局统一规定,由区司法局聘请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首席人民调解员。其补贴经费按照每月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由各区确定,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逐月进行发放。(二)非专职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费,按照以案定补、以质定补、以奖代补原则,依据复杂程度、调解难度,将纠纷分为简易纠纷、一般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按照150元-300元/件进行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调解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调解主体合法;2、调解纠纷的性质属于民事纠纷;3、调解卷宗装订规范、资料齐全、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合情合法。调解卷宗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书、询问笔录、调解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结案小结等。要求补贴的案卷材料,由各区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统一要求,每月审核一次,逐月发放补贴。同时将案卷材料电子版上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三)市综治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每年对各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四)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五)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落到实处,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襄阳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襄阳市财政局襄阳市司法局201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