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一、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涉及我县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新的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已经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传染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边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1.在县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以下同)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涉及周边两个以上县(区)。2.腺鼠疫在县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邻近县(区)。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4.霍乱在县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邻近县(区),有扩散趋势。5.乙、丙类传染病涉及两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36.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域以外地区。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13.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县域内。2.腺鼠疫在县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邻近县(区)。3.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皮肤炭疽病例数超过10例。4.霍乱在县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周边两个以上县(区)。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100人以上或50%以上的在校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发病100例以下,有死亡病例。6.发生高危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聚集性分布。47.一周内在县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发病水平一倍以上。8.在县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10例以上。9.一次性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10.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12.市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1.县域内发生动物间鼠疫流行。2.霍乱在县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3.县域内发生皮肤炭疽,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4.县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生局部点状暴发,无死亡病例报告。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30人—99人或30%—50%的在校(园)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无死亡病例。6.一次食物中毒30人—99人,无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8.县域内,发生3例—10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59.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邻国或邻县(区)发生的、对我县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按照《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规定执行。五、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县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三)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县、乡(镇)两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快速6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第二章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政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一、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为副总指挥,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宣传、卫生、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农业、林业、交通、公安、民政、教育、广电、监察、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外事、环保、旅游、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县红十字会、电信等部门及驻澜7沧军警部队组成。各乡(镇)要参照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应急指挥部的职责:负责县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县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县委宣传部: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论监督,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国内外舆论,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开展督导检查,提出隔离封锁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市场供应。农业部门:负责动物疫病(包括水生和陆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林业部门: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8息。交通部门:负责协助卫生部门组织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与卫生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安全问题,加强治安管理,预防、查处、打击治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民政部门: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贫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和分配企业、个人、社会团体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应急预案,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发生,做好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广电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信息发布,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正面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内大众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监察部门:负责对应急物资、应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9查。查处违纪案件,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其政策待遇。协助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按照规定结算其医疗费用。外事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通报情况。环保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组织环境监测,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措施。旅游部门: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督促旅行社、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预防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努力防止发生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名义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县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的捐助,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电信部门:保持通讯畅通,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顺10利实施。武警部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军队: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做好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三、日常管理机构在卫生局设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