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产品型号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厅局(公司),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各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速机械工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加强行业管理,现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机械工业标准文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和《机电产品型号管理办法》及《机械工业主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执行的标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附: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便利产品的配套和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产品依据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的要求。尚无对应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应达到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机械工业主要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目录另行发布。第三条机械工业部对采用并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和我国标准要求的机械工业产品实行采用标准认可办法。经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产品按本办法确认符合规定标准,由机械工业部统一颁发产品采用标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申请采用标准认可的机械工业产品,凡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可同时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由机械工业部统一受理备案,并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向社会公布。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负责统一管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二)审批、颁布及撤销产品采用标准证书。第六条机械工业部设立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设立在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作),负责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一)受理业经初审确认的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二)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复审、确认;(三)办理由机械工业部颁发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的有关审批手续;(四)办理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有关事宜;(五)办理有关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的信息统计与发布;(六)组织对发证后的产品进行有重点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下达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计划;(二)受理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三)负责办理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初审、确认;(四)办理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报部审批手续;(五)办理有关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的信息统计与发布;(六)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检查。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企业产品申请采用标准认可,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品按照有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和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要求;(二)企业具备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要求产品的工厂条件和生产能力,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第九条企业具备产品采用标准认可条件后,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可申请,同时缴纳申请认可费并报送以下材料:(一)填报申请认可表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同时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应填报备案报告表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2);(二)产品型号注册证明材料;(三)由省(部)级以上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四)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自我声明或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械出具的工厂条件检查报告;(五)若产品是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应提供由相应全国(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出具的企业标准水平证明材料。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表及有关附件进行初审,经初审确认符合规定要求后,报机械工业部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第十一条机械工业部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在收到经初审确认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后,进行复审并办理由机械工业部颁发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统一发布采用标准认可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名录。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上标明产品达到的我国标准和相应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编号。第十二条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自颁发之日起五年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可在产品有包装、标牌、标签或产品样本及说明书上印制采用标准证书号及所达到的有关标准的编号。第十三条在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的有效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机械工业部根据需要组织重点监督检查。经检查,产品不符合要求者,撤销其证书。第十四条申请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所需的产品检验和工厂条件检查证明,凡与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等级评定、质量认证、质量监督检查等所进行的检查、检查标准相同者,其检测数据在标准规定的期限内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若标准没有规定检测数据的有效期,则有关检测数据一般可按在两年内有效对待,大型复杂产品检测数据的有效期限可延到三年。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的费用应按照非赢利的原则,从申请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企业收取。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附件1: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表申报单位代码见表注: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代码按《全国主要工农业产品目录》的规定填写。附件2:备案报告表备案号见表机械工业标准文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促进机械工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振兴机械工业的重要措施。为推动机械工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以及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国经贸(1993)532号《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和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第三条机械工业标准文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机械化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过程。第四条机械工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第五条除了气侯、地理及基本技术等原因不能采用的以外,机械工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般应一一对应地采用国际标准并力求等同或等效采用。(一)机械工业的术语、符号、单位、互换性、制图方法等基础标准,应力求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二)机械工业的通用试验、检验方法标准和产品试验、检验方法标准,均应力求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若机械工业现行的试验方法和检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优于国际标准,则应提出修订相应国际标准的提案,以促进与国际标准间的相互协调。(三)对国际标准中有关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应优先研究,力求等同或等效采用。(四)涉及产品性能、质量的标准,一般应与国际标准相协调一致。若机械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低于国际标准规定,应力求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若机械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高于国际标准规定,一般应向国际标准靠拢,以避免差异,但对涉及气候、地理条件等方面的要求,应力足于满足国内用户和消费者的需求。(五)涉及产品参数和尺寸结构的标准,一般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以利于减少产品参数、尺寸结构的差异。经过对有关费用和效益全面研究,确实不可避免要保留与国际标准规定有差异的产品时,方可作为例外对待。第六条对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尚未采用的国际标准,企业应根据需要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的要求研究确定直接采用的对策并相应地转化为本企业标准使用。第七条采用国外先进标准一般应遵循一一对应采用原则并应逐项研究对策。为此,要重点研究有关项目是否符合我国发展需要,符合技术发展方向和不影响国际经济贸易和技术交流,在有技术经济论据的情况下做出采用程度及处理有关问题的决策。第八条机械工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和表示方法应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九条机械工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编写方法应符合GB/T1.1的规定。第十条本规定由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附件1:1989年出版的《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KWICINDEX)中列入的其他国际组织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人造纤维标准化局(BISFA)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关锐合作理事会(CCC/CCD)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国际电气设备合格认证委员会(CEE)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AIEA)国际民航组织(ICAO/OACI)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CIPR)国际辐射单位和测量委员会(ICRU)国际制酷业联合会(IDF/FIL)国际图书馆协会与学会联合会(IFLA)国际制冷学会(IIR/FIL)国际劳工组织(ILO/OIT)国际海事组织(IMO/OMI)国际橄揽油理事会(IOOC/COI)国际兽疫防治局(OIE)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IWO/OIV)国际铁路联盟(UIC)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世界卫生组织(WHO/OM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OMPI)附件2:未列入《国际标准题内关键索引》(KWICINDEX)的国际组织国际电信联盟(ITU)万国邮政联盟(UPU)联合国粮农组织(UNFAO)国际羊毛局(IWS)国际焊接学会(IIW)国际棉花咨询委员会(ICAC)国际电影技术协会联合会(UNIATEC)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国际半导体设备和材料组织(SEMI)区域性组织,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广播联盟(EBU)亚洲大洋州开放系统互连研讨会(AOW)亚洲电子数据交换理事会(SAEB)世界技术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如:美国国家标准(ANSI)德国国家标准(DIN)英国国家标准(BS)日本工业标准(JIS)法国国家标准(NF)俄罗斯国家标准(OCTP)瑞士国家标准(SNV)瑞典国家标准(SIS)意大利国家标准(UNI)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如: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SATM)美国石油学会标准(API)英国石油学会标准(IP)美国军用标准(MIL)美国保险商试验所安全标准(UL)美国电气制造商协会标准(NEMA)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ASME)美国电景电视工程师协会标准(SMPTE)美国劳氏船级社《船舶入级规范和条例》(LR)机电产品型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进并完善机电产品型号的行业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电产品型号是识别和选择机电产品品种与规格的基本标识。推进机电产品型号的标准化,对机电产品的生产使用、配套协作和维修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是维护产供需各方利益的基础性措施。第三条凡正式生产的新设计开发的机电产品以及改进设计后需变更型号的机电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