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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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以汉到唐朝的法制为例摘要:中国两千年的封建法制发展过程,其实就是以孔孟的儒家文化融入并成为立法依据的历程。封建法律中,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在治国,维护封建统治,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优越性。本文将从汉朝到唐朝的立法思想及制度方面来阐述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且法律儒家化对历史发展的影响。关键词:法律儒家化汉朝唐朝立法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二、汉朝到唐朝法律儒家化的立法过程汉律的儒家化始于汉武帝期,这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的开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无可比拟,正是从董仲舒开始,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一直影响着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这便引出了——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指导立法或者说是指导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并奠定了其后各个朝代立法的指导思想。汉朝的核心立方思想“德主刑辅”是以儒家的倡导的教育思想为主,并结合法家思想,是汉朝各个法律的立法基础。在各个法律领域中都有儒家思想的体现,从刑法到民法到经济工商法中,尤其是儒家思想中的社会等级阶级思想中,重道义轻名利的思想让商人一族一直处于社会的底层,也严重的阻碍了中国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三国两晋到南北朝时期,虽然一直处于割据战乱,但各个时期的君主都不忘在立法方面进行改革及创新来维护及巩固自己的统治。这段时期在立法上也出现了在历史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法律,《魏律》、《晋律》、《北齐律》是这一时期的重要代表。而法律儒家化在立法过程中都有继承及改变,主要体现在刑罚理论、制度及官僚特权等方面。张斐提出犯罪心理分析的理论及刘颂提出的类似罪刑法定的理论在刑法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官僚特权的法律化更是“礼者、贵践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儒家思想封建阶级思想的重要体现。隋唐时期的法律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尤其是唐律不仅影响了中国封建法制史,也更作为儒家思想的载体影响了周边东南亚诸国的思想与法律,如日本、朝鲜、安南等,至今仍影响着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们生活习惯,而在新加坡现在还有着鞭抽这种类似笞的刑罚,而刑民不分的色彩在此也明显表现着。隋朝的《开皇律》、《大业律》在“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指导思想下,更多的体现儒家的“仁政爱民”思想,但由于其王朝存在时间短,两部法律都没能取得重大的历史影响。在核心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指导下,唐律礼法结合思想变得更成熟。《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疏》、《唐六典》等多部法典的制定使唐律取得重大的成就。唐律的制定及完善也为唐朝统治的稳定及发展奠定了基础,成就了中国历史上最伟大、最辉煌的皇朝。而儒家思想也与时俱进的注入到唐律的各个领域中,唐律的儒家化过程并没有放下来它的脚步。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的社会统治、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等儒家思想作为立法思想,唐律法律儒家化适时的来维护封建统治,法律儒家化也在这时登上了更高一层。另外唐统治者依照儒家的仁政思想做为指导,在刑罚方面体现出唐律的“用刑持平”和在律条上更追求简约的精神。三、汉朝到唐朝法律儒家化对后世的影响及评价儒家思想在汉代经董仲舒糅合后成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工具也更成为社会主流思想,在法律的各个层面上有所体现是符合法律的阶级性这一法律的本质,也因此就其思想价值观和方法论时时刻刻影响着法律的内在价值取向。在两千年的封建统治中,儒家思想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上至君臣,下至父子、夫妻,无不以“三纲”“五常”做为人们的行为思想约束,已成为了中国人潜意识中约定俗成的习惯。而究其本身,儒家理论经过了时间的演炼也提升成为一种哲学的思想体系,进一步影响着社会运作和个人和生活模式,例如:邓小平提出的“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和近年的多次着法教育和“严打”,旨在提高公民素质,使法律观念成为公民内在行为规范的个人心理准绳,近而提高公民素质;再年看《荀子·富国》中“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董仲舒的“德主刑辅”和唐代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可见教育与法制之间互为作用并同时作为稳定社会,推进社会发展的动力;而从儒家家经典《大学》的“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中的“亲民”到《荀子·王制》中“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和《孟子·尽心篇》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中的原始的民本思想到现代的民主与法制思想和人民代表大会制,虽然民本与民主基于不同的社会历史类型有着不同的外在表现,但其精神实质颇具类似之处。而就社会的细胞——家庭与个人而言,儒家的“特立独行”与现时的“个性化”,也有类似之处。从封建法中的“不孝”这一罪名到现代法律规定的“子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虽然对孝在法律中的逻辑外延有所不同,但现代法律还是将传统道德规范这一习惯法之法律渊源提升为现实的法律规范。综上所述,我认为基于封建制的社会类型,儒思想为其所用,也投其所好,成为封建君主人治的思想工具进而“三纲”“五常”成为法律制度,而就儒家思想本身的演变历程来说,《大学》中的“三纲”本是“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而非“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因而,我认为应以历史发展观看待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和儒家思想的本质。以“扬弃”的态度汲取儒家思想中的精华,并且为已所用。既不能以礼代法,屈法于礼,也不应完全放弃传统道德教育的作用,应以道德教育与法制宣传并用,共同为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服务。如“五常”与“八目”的思想和现实社会上“诚信”严重溃乏以至各种商业、行政行为中规避法律行为的履履发生;儒家的“学而优则仕”与“用人为贤”还是“用人为亲”的干部任用机制,都说明了传统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制化建设中的必要性,即法律体系完善化,法律制度理论化、社会管理法律化,而以道德教育(包括适合现实社会的一些传统道德规范)做为法治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辅助手段。即以道德教育形式在公民思想上建立以道德作为行为指向,以法律作为行为强制规范的行为约束体系。参考文献:a)《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王立民主编b)《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叶孝信主编c)《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蒲坚主编d)《中国思想史》……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12月版韦政通e)《中国文化概论》……中山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李宗桂f)互联网上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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