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技术合同管理办法-1-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加快科技发展,使本公司的技术合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使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维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许可权、技术秘密和其他非专利技术)、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引进、技术消化、技术创新及技术产品销售等技术合同(或契约或协议)。第三条技术合同的类型包括(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三)技术服务合同;(四)技术咨询合同;(五)技术服务合同等等。上述各类技术合同的定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技术合同的管理第四条本公司技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第五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技术合同一经生效,应严格履行合同。第六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原则上应采用相对应的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第七条合同项目负责人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取统一合同表格,提出技术合同文本。我方合同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共同协商,写出合同书初稿,经对方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填写(技术合同审批单》,并同时提供转让的可行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能性等进行相应的可行性论证材料,由知识产权管理部和主管领导人审查通过后方可签定合同。第八条技术合同经当事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有效公章后生效;对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方可生效。在合同书中,由合同项目负责人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签字,使用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处加盖法人名章。无本公司书面授权,本公司其它盖章一律无效。第九条所签定合同应根据有关规定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第十条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合同项目负责人若遇出国、培训、病休等特殊情况而可能影响合同进度的,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安排合适人选负责继续履行合同,并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技术合同条款第十一条订立技术合同,应明确下列主要条款:×××××公司技术合同管理办法-2-(一)项目名称;(二)合同主体:一方必须是本公司;(三)项目内容、范围、技术要求;(四)技术信息和资料,要求提交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八)技术成果所有权的界定、归属和分享比例:(九)承担风险责任的界定;(十)项目验收的技术标准、方式;(十一)技术使用费或报酬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十二)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十三)后续技术改进的提供、技术所有权归属的份额、经费来源;(十四)争议的解决办法、方式;(十五)名词和术语等的界定、解释;(十六)合同的有效期。第四章技术合同的价款及支付方式第十二条技术费用的计价,取决于技术的先进性、经济性、社会性、实用性,也取决于技术本身的复杂程度、投资额度的大小,更取决于该技术的经济效益,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及法人代表协商确定。第十三条技术合同的价款应包含以下费用:(一)原材料、仪器设备、外协加工、测试、资料、差旅及其他需实际支出的费用;(二)人工费:(三)水、电、气等能源消耗费;(四)设备折旧费;(五)公共条件费;(六)管理费;(七)技术使用费;(八)税费:(九)其他。第十四条技术合同的价款可参考下列方式之一支付:(一)一次总算、一次总付;(二)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三)提成支付;(四)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我方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第五章技术入股第十五条凡我公司职务技术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与合作公司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归口管理。相关负责人就技术入股事项写出书面报告,经知识产权管理部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公司技术合同管理办法-3-第十六条技术入股的操作,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办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我公司承担。第十七条我方在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由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共同协商拟定人选,并报领导批准。第十八条在成立公司的协议中可以约定归属我方的技术股份分为公司法人股,有杰出贡献的技术发明人也可占个人股。个人股占我方技术总股份的比例,参照我公司现行知识产权奖励办法中提成的比例确定。个人股直接参与公司的分红。公司法人股的收益,不再奖励给个人。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