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汇票贴现合同编号:本合同由以下各方在(合同签订地)签订:贴现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邮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电话:传真:贴现申请人(乙方):住所地:邮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营业执照号码:电话:传真:基本户/结算户开户行:帐号:2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贴现汇票一、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向甲方申请贴现的汇票共计张,合计票面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附清单)。二、每笔商业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条贴现利率及利息的计收一、贴现利率为月利率‰。(注:日利率=月利率/30)二、贴现利息从贴现之日起按照票面金额和从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到期日若遇节假日则相应顺延并加计计息天数)的实际计息天数计收。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利息的计息天数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第三条贴现金额甲方同意就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出的商业汇票在扣除贴现利息后向乙方提供贴现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贴现金额=票面合计金额-贴现利息)。并于贴现日将上述贴现金额支付到下列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户名:账号:第四条商业汇票的查询甲方贴现前,应得到所贴现的商业汇票承兑人的确认。甲方在承兑人确认无误的前提下才对申请贴现的汇票予以贴现。乙方应对此履行一切必要的协助义务。第五条追索一、甲方对乙方保有完全的无条件的追索权。如果汇票到期日未足额收回票款,甲方有权将未收回部分转为逾期贷款,并从汇票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罚息利率3为本合同载明的贴现利率水平上加收%。二、甲方在取得有关拒绝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款项支付到甲方指定帐户。1、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及罚息。3、甲方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三、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款项后通知乙方取回汇票原件及相关文件。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了解乙方的一切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以及相关购销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所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的文件资料等。二、甲方有权从乙方在广发银行及其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乙方应偿付的汇票款、利息、罚息及其它从属费用。若乙方账户内的币种与其债务币种不一致,甲方有权按当日甲方现汇买入价折算成债务币种以实现甲方的债权。三、若乙方经营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任何其他可能对甲方债权不利的变化并危及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形,或遇汇票被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等情形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要求乙方提前归还贴现款项赎回票据。乙方对此无异议。四、甲方有权指定广发银行其他任何营业机构为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的贴现业务。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配合甲方对其资金使用、经营和财务活动等方面进行监督,如实提交各种文件资料。二、按甲方要求及时如实提供财务报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分析说明及有关附表、报表附注等。三、积极协助甲方办理汇票查询。四、若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或在抵押财产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担保物被查封,停业、歇业、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经营出现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或乙方在其它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乙方应立4即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采取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将对乙方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保险费、律师费及由于乙方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涉及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及有关税费等。六、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第八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及其任一从属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及其在本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与保证,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即构成违约,由此导致对方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一、要求乙方限期纠正。二、要求乙方提前赎回汇票,归还贴现款项。三、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四、每次以汇票金额的%对乙方收取违约金。五、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九条担保一、对于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的债务,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担保方式:1、甲方与签订编号为的《》(填担保合同名称);2、甲方与签订编号为的《》(填担保合同名称);3、甲方与签订编号为的《》(填担保合同名称);4、。二、若乙方或担保人发生甲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乙方、担保人经济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甲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财产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且乙方有义务提供新5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第十条公证双方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若经公证机关公证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所欠甲方的债务本息和其他从属费用或乙方有违反本合同规定义务情形时,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同意无条件地接受该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第十一条乙方承诺与保证一、乙方保证其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是合法的持票人,其向甲方提交的申请贴现的汇票具有真实合法和完整有效的交易背景及相关资料。二、乙方保证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的用途合法,保证按所承诺的用途和时间使用资金并独立承担责任,保证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三、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履行了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第十二条信用信息授权乙方授权甲方将其信用信息情况报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其他法定金融监管机构),并有权随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其他法定金融监管机构)查询并使用乙方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其他法定金融监管机构)的信用信息资料。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2、其他:。第十四条附则一、本合同项下《票据贴现申请书》、《贴现凭证》、《商业汇票贴现清单》、《催还款通知书》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二、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贴现款项本息及其一切相关费用结清之日终止。三、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本合同项下甲方经办人为:电话:乙方经办人为:电话:第十六条其他约定(空栏不足可另附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各方签章: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