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家庭结构及其人际关系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清代的家庭结构及其人际关系-1-清代的家庭结构及其人际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初级社会群体,却又是社会的“微型整体”,可以反映社会的若干重要状况。清代家庭生活史将向人们揭示清代社会的重要特点。家庭以婚姻为基础,夫妻关系至为重要;血缘关系是家庭的纽带,父子关系在家内诸种人际关系中有特殊地位。家庭因其成员的血缘结构和婚姻状况,区分出不同类型和规模。这篇小文将把家庭结构和家内人际关系作为清代家庭史的主要内容予以说明。一、多种类型的家庭结构现代人把父母和他们的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称作“核心家庭”。我们在清代的档案和家谱、方志、文集的传记中看到不少这类家庭的材料。康熙中江苏昆山人陈涵玉,有妻赵氏,子秉衡,三个女儿,计六口人①。乾隆时湖南桃源人李盛瑞,有妻和子,三口人,有弟李庭鹤已分居另过②。这些人家,成员包括父母和未婚的子女,子女有成年的及未成年的,以父母为主体;家庭人口不多,在三到六口之间。这些家庭大多从事农业,但经济状况不一,贫富相差悬殊。康熙间江苏长洲人黄某,有妻,有儿子夫妇,有孙男、女各一人,六口③。吴县王某夫妇,有子王福生夫妇,另有女孙一人④。这类家庭有两代人夫妇,不同于前一类型的只有一对夫妻,第二、三代是第一代人的子、孙,是他们的直系亲属,这种家庭可以称为“直系家庭”。两对夫妇以外的人口,古人叫做“余夫”,是家庭次要成员。它除了上述诸例中的第二代人的子女,还可以有第一代人的未婚子女。家庭人口在四至十人之间。清初浙江乌程(今吴兴)人庄胤城,家富有,生三子,长廷钺,次廷鑨,即以“明史案”而出名的人,廷鑨无子,其兄弟皆有子,庄胤城有三房媳妇及若干孙辈,后来主持分了家产⑤。嘉道时武进人张悦、张怡弟兄,都是生员,有老母,兄有四子,弟得一子,长期共同生活,后议分家,张怡为让产,提议按小五房分,而不以老二房为准,是时第三代也应有几对夫妇了⑥。这类家庭在其分裂以前,第二代有两对以上夫妇,以此不同于直系家庭,而且有的有第三代夫妇,甚至不只一对,它可以视为核心家庭、直系家庭的联合体,故叫作“联合家庭”。雍乾时山东栖霞北埠郝姓一家,五十余口,有田一百多亩,同耕共食。学者郝懿行就与这个家族同宗⑦。乾隆中湖南沅州蒲宗瑾家六世同居,其第三代兄弟五人,四代十七人,五代四十一人,六代六十人,共一百二十三人,由家长主持家政,各房没有私财,大锅里吃饭⑧。这种家庭成员众多,辈分多,全有血亲关系,可称为“家族家庭”。清代还存在着许多没有一对完整夫妇的残缺家庭,也有独身家庭,这些是所谓鳏寡孤独的“畸零户”。各种类型的家庭经常不断地互相转化,凝聚、分裂随时随地都在发生,前述联合家庭的庄、张等户,分家后产生出若干直系家庭和核心家庭,而原先的联合家庭不复存在;反之,①《清代档案史料丛编》,中华书局版第五辑第59页。②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嘉庆三年第69包,下引该馆档案,只注明档案、全宗类别及编号。③彭绍升:《二林居集》卷23《黄氏家传》。④民国《吴县志》卷70《孝友》。⑤顾炎武:《顾亭林诗文集·书吴潘二子事》,中华书局版。⑥民国常州《毗陵天井里张氏圣经公支谱》卷9。⑦郝培元:《梅叟闲评》卷1。⑧徐珂辑:《清稗类钞》,中华书局版第五册第2508页。清代的家庭结构及其人际关系-2-核心家庭人口增多,可以发展为直系家庭或联合家庭,人口死亡还会成为残缺家庭。因此我们说清人家庭类型是固定的,内部成员则是在不停地变化中。当然,这些情况在其他朝代也都可以看到。清代家庭有那么多类型,分别占据什么样的地位呢?即以何种为主,何种为次,人们大体生活在哪种家庭呢?回答这个问题的方法,最好是以户口册为资料,逐户逐个类型作出统计,算出比例,就很准确了;如果有不同时期的资料,还可以说明各种家庭类型在清代各个时期的变化。然而由于资料的不完整和难于搜集,现时不能采用这个方法,只好退而求其次,研究户口平均数,以了解各类家庭大致的地位。乾隆《大清会典》记录,乾隆十八年(1753)各行省总计户数3884万;《清高宗实录》记载,这一年人口18367万,平均每户4.7口人。道光九年(1829)福建户数3999143,口数19081872,正巧也是平均每户4.7人。另据方志所提供的江苏吴县、江阴,安徽芜湖、太湖,浙江新昌、诸暨,江西于都、萍乡,福建云霄等县不同时期户口数字,我们计算结果,有的县平均每户高达18.9人,少的才1.4人,总算起来平均每户7.4口①。上述各种平均数是就我们所掌握的资料得来的。可以说是随机抽检的结果,不是普查,也不是典型调查所得,很难说它具有代表性。我们只能从全国的、一省的、若干县的平均户口数产生一个印象,即清代每户平均约有五口人。从前述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的实例中已知它们的人口一般在五口上下,前者以五为上限,后者以五为下限。从全国平均五口来看,这两类家庭应占家庭的大多数,而把联合家庭、家族家庭、残缺家庭排斥于次要地位。因此可以说,清人大多生活在直系家庭和核心家庭中,家庭规模不大,成员不是很多。二、以丈夫为主宰的夫妻关系传统的夫尊妻卑的名分在清代没有变化,只是个实践问题,法律对男女同类犯罪的不同科罪也是实行中的事情。清代以丈夫为主宰的夫妻家庭生活大致是如下情形。在夫权之下,有的丈夫通情达理,而妻子在传统的三从四德伦理熏染下甘愿处于屈从地位,夫妻相处很好的不乏其人。《广东新语》作者屈大均,在宁夏与王华姜结亲,偕游山西、江南,年老后回到故乡广东番禺,王氏先卒,大均将友人哀悼词章汇为《悼丽》一书。其伉俪情好,传为美谈。乾隆丁未科鼎甲孙渊如妻王采薇能诗词古乐,谱曲吹奏给丈夫欣赏,渊如每每动情,妻死后绘其奏乐图像,永兹纪念。孙的妹妹嫁吴鼒,帮助丈夫学习,希望他能与哥哥一样中鼎甲,郎舅辉映,后来吴成了学士。人们把他们的生活视为“唱随佳话”②。也有妻子厉害,挟制丈夫的。雍正时编修汪师韩在圆明园内教授皇子,家中妻子怒责其妾,妾出逃,御史遂弹劾汪师韩治家无状,使其遭到罢官的惩罚。汪不能理家,按清人的观念,是不能正夫妻名分,也即不能治国,理应罢黜。他的遭遇,是社会逼着丈夫制伏妻子,实现夫权的一种因素。夫妻关系有的紧张到互相残杀的程度。福建长汀人钟学友妻郭氏,八岁到婆家做童养媳,备受丈夫虐待,生有一女,被丈夫乱花钱卖掉,郭氏的夫妻生活如此不幸,气愤之下,在嘉庆初年将丈夫毒害,官府把她凌迟处死③。四川郫县人刘潮俸外出归来叫妻子张氏做饭,张氏因他贫穷不予理睬,刘就把张氏打死。川督勒保审案拟刑:“刘潮俸合依夫殴妻至死故杀亦绞律,应拟绞监候,秋后处决。”①一般地说,导致夫妻间互相残害,或是因为原本就没有爱情基础,或者后来感情破裂,双方都是不幸者。而同是故意杀害对方,妻子要被处以极①本文带有随笔性,故不详列具体数字和演算过程。②陳康祺:《郎潜里纪闻初笔》,中华书局版第91页。③档案,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第3112号。清代的家庭结构及其人际关系-3-刑——凌迟处决,丈夫则判处绞刑,且监候至秋后执行,夫妇在法律上的不平等竟然是如此之甚。丈夫休妻的事也偶有出现,而卖妻的现象不少。出妻是男子的传统权力,夫妻感情不合,妻子只好忍受,丈夫则可以提出离异。如有一对夫妇结婚三十年,儿子也成了亲,可是儿子死了,丈夫归罪于妻子,把她嫁出②。不过清朝政府一般不判处离婚,怕的是家庭破裂,带来社会问题,这在那个时代有保护妇女利益的客观作用。在社会下层把妻子当作财产出卖是常有的事。四川德阳县黄秀元在父亲黄同兰包办下,与江子陇女儿结亲,双方感情不合,黄同兰经江子陇同意,把江氏卖给曾宣为妾,得财礼十七千文③。清人姚柬之的《翁无妻》诗中记述了一个因无力交纳赋税而被迫卖妻鬻女的事例:丈夫曾想用一死来逃避差吏的追逼,妻子则要求把自己卖了以换取丈夫的生存,结果是把妻子、女儿一起卖掉才交纳了赋税。休妻、卖妻均反映家庭关系的不和谐,即使感情融洽的夫妇,因生活贫困也不幸福。当然,在法律上是禁止卖妻的,不过在事实上并不少见,政府是睁一眼闭一眼,并不过问。休妻、凶杀的家庭总是少见的,夫妻生活完满的也是少数,在夫尊妻卑下平安相处的家庭则是通常的情形。一般认为,古人家庭以丈夫为中心,妻子只能按三从四德的标准去行事,去侍候丈夫。但是,只是这样看待古人的夫妻关系还不全面。因此我们要特别说一说清人做丈夫的守则问题丈夫对妻子,有许多权力,也有他的义务,他不能滥施权力,社会道德、舆论、政府法令对丈夫也有约束。孔子讲,男子的职责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齐家”就包含对男子处理好夫妻关系的要求。我们可以从清朝光绪年间的两个家族对丈夫的规范,来看看清代做丈夫的行为准则。光绪二十年(1894年)湖南益阳熊氏家族制定《家训》,内中有一条叫做“刑于”,这“刑”,意为法规。据说,古代圣人周文王以礼法对待他的夫人,被称为“刑于”,也即夫妻和睦的典范。熊氏家训的“刑于”,就写该宗族对夫妻关系的认识。该家训写道:“夫贵和而有礼,妇贵柔而不媚。”它认为妇女不读书,有许多事理不明白,难免办错事,这时丈夫不能生气发怒,对她横加指斥,而应当反复给她讲道理,使她懂得了,自觉地改正过来。家训又说,做妻子的很难在德、言、功、貌四方面没有缺陷,也许不善言谈,也许容颜不俊,但是既然做了夫妇,丈夫就不能在这些方面过分挑剔妻子,若因此而指责对方,妻子又不能改变这种状况,必然产生悲观心理。熊氏宗族讲究夫妻的和睦,是要求丈夫能够宽容妻子的某些缺陷和行为的失误,不要斤斤计较④。自然,这里要求丈夫体谅妻子,并没有抛弃将女子与小人看作“难养”的传统观念。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湖南平江人叶祥珍订的家训,也有一条是处理夫妻关系的。它要求夫妻和好,不过对夫妻之礼又有所说明:丈夫和妻子在亲爱之中要讲礼法,要有节度,就是在房帷之内,夫妻也别忘了庄重,若嬉闹无常,性生活无度,是不合礼义的,也不是做丈夫的应有行为⑤。熊、叶二氏家训的夫妻之道,都把女子看作“难养”的“小人”,是荒谬的。不过它要求丈夫先正身,要有宽广的胸怀,有能容人之过的度量。处理好夫妻关系,这种要求是有道理的。以前我们着眼于批判夫权,忽视了古代社会还有对丈夫的规范,难于全面理解历史上的夫妻关系。①档案,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第3112号。②张应昌辑:《清诗铎》,中华书局版第965页。③档案,内阁全宗·土地债务类·嘉庆三年,第73包。④光绪湖南益阳《熊氏续修族谱·家训》。⑤光绪湖南平江《平江叶氏族谱》。清代的家庭结构及其人际关系-4-三、“天合”的父子关系乾嘉考据学大师钱大昕说,父子是“天合”的关系,夫妻是人合的关系,自然父子关系重于夫妻关系①。在清人的观念里,他把这两种关系的地位看得极为透彻。父子之间开始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清代做父亲的对儿子要进行职业教育和训练,在士农工商中给儿子选择一种职业,当然以士农为好,没有条件的只能从事他业。品德的、社交的教育,也是家长所重视的。方法多半讲究严厉,不溺爱。理学家张履祥让儿子维恭冬天包幅巾,儿子嫌难看不包,履祥看着他挨冻也不怜惜,坚决不准许戴帽子。直隶滦州边某是独子,幼年身体极弱,以致人们担心他会夭亡,但乃父“不以一子之故而少宽其教”,坚持让他去上学,乃祖怜恤他,叫他不要去了,可是乃父悄悄地命令他去上学。他后来回忆说:“在学有严师,在家又有严父,故吾之学业进于成童。”②教育子女是家庭的功能,清人的教育主要是在家庭完成的,而父亲总想把儿子塑造成自家理想中的样子。按理,父子关系的准则是父慈子孝。实际上,做父亲的不管在多么困难的情况下把儿子养大就算“慈”了,尽到职责了。人们的着眼点是要求儿子的孝。社会上确实出了不少孝子顺孙,安徽和州薛文、薛化礼弟兄佣工养母,母死,二人绝食殉亲。还有一些人愚孝,割股割肝治疗父母的疾病。孝养多发生在社会下层之家,上层家庭少见。有人说:“人子之能养父母也,什百中无一二焉。有之,则为乡曲之细民,欲于富贵家求之,殆千不得一矣。”③这个说法似乎告诉人们,清代能尽孝的人不管在哪一个社会阶层都属少见,父子不相恤的事情倒常见,比如富贾吴士忍穷奢极欲,好声色犬马之乐,其父分居在外,要求他按照对待犬马的标准供养自己,而他只给吃一顿饭就把乃父打发走了。我们在

1 / 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