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及变更工作程序,控制工程变更费用,保证工程质量,加强变更过程中的廉政建设,依据《建设中心项目管理手册》,结合我市交通公用设施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建设中心)和在建设中心管理的项目中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范围包括:土建工程(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工程、房建工程及附属设施等。第三条建设中心总工室(以下简称总工室)负责工程变更项目的审查和管理工作。路网部(项目管理组)负责变更工程量的审核,计划合约部负责变更单价的审核。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和分类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对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第五条管理原则(一)鼓励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方案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二)实行审批制,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行为。(三)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总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可签订补充合同。第六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四类。1.一类变更:指对合同中经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及重大设计方案等方面作出的工程变更或需通过调整工程总概算(或计划立项)来处理其费用变化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30天以上(含30天)的工程变更;2.二类变更:指单项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10—30天的工程变更;3.三类变更:指单项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50万元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10天以下的工程变更;4.四类变更:指单项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减少或不增加工程费用、不影响总工期的工程变更。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第三章工程设计变更的方式第八条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设计变更方式划分为三种。即建设中心变更、监理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1、建设中心变更(包含上级部门变更、建设中心变更、设计单位变更)1)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2)建设中心变更:建设中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征地拆迁、构筑物受阻和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3)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原施工图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2、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如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3、施工单位变更: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和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第九条紧急变更是指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如推迟变更,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路网部(项目管理组)应在征得建设中心分管领导口头同意的情况下,立即主持现场的变更工作,并于开始变更后七日之内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十条工程变更原则1、施工图设计文件是进行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2、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3、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土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产、环保、文物以及征地拆迁工作等方面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5)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中心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5、设计变更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包括设计变更工程名称、位置、原设计文件的册、页、变更理由、变更方案(草案)、工程量、费用分析等材料。第四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审批权限:1.一类变更:经项目管理组、路网部负责人签署意见,中心总工室(工程技术部)审核,并由中心领导主持的工程建设例会讨论通过,根据有关会议精神(纪要),并报市交委核准后,报相关部门审批;2.二类变更:经项目管理组、路网部负责人签署意见,中心总工室(工程技术部)审核,并由中心领导主持的工程建设例会讨论通过后,报市交委和审计专业局审批;3.三类变更:经项目管理组、路网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总工室(工程技术部)审核,上报工程建设例会讨论,中心领导审批;4.四类变更由路网部(项目管理组)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当工程变更累计估算金额超过50万元或超过合同造价5%后,应及时报中心计划合约部备案。第十二条监理(监理工程师变更审批权限之内的除外)、设计、施工单位未经建设中心审批,擅自决定工程变更的应由变更单位和个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设中心可诉诸法律。第五章工程变更程序第十三条工程变更程序1、工程变更的提出工程变更可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参建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各方提出,最终由承包人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并附变更方案(草案)、估算工程量及增减造价。工程变更申请表需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复。2、工程变更立项监理工程师批复工程变更申请后,应根据变更工程的规模和预估造价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变更的必要性、变更方案、预估造价、是否需要委托设计、变更设计时间要求等事项。工程变更分简单工程变更(三、四类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一、二类变更)两种,具体由路网部(项目管理组)根据变更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简单工程变更采用洽商记录的方式,由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变更事项形成洽商记录;重大工程变更采用现场办公会的方式,由路网部(项目管理组)委托监理组织设计(勘察)、施工以及其他单位和专家(必要时)召开现场办公会,研究确定变更方案,形成会议纪要。变更估算增加费用超过50万元时应邀请市审计专业局派员参加。监理工程师负责整理工程洽商记录和变更现场会议纪要,设计单位根据洽商记录或会议纪要的要求进行变更设计。工程变更由路网部(项目管理组)负责人在建设中心工程例会上通报。3、工程变更令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洽商记录或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确定的变更事项,变更设计图或文件及业主批准的变更工程单价向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令。若变更工程不能套用工程量清单单价时,承包人要上报变更单价,经监理审核、报业主和市审计专业局分别审定后,监理工程师再核发工程变更令。变更工程数量的确定必须经业主、监理、施工三方联测。4、变更项目实施承包人根据工程变更令组织工程施工。根据监理要求,如需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则承包人应先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并填写施工技术方案报审表,报监理工程师和路网部(项目管理组)审批后才能实施。5、工程变更确定程序(1)承包人填写“承包人申报表”,说明需变更的工程名称、位置、变更内容及变更理由,报请监理工程师复查;(2)根据现场踏勘的情况需要,组织业主、监理、设计、施工等四方进行工程现场洽商并形成工程现场洽商记录表,承包人可根据工程现场洽商记录组织实施相关变更工程项目;随后须上报设计修改(变更)审批表或技术方案审批表并附工程现场洽商记录表报请业主、监理、设计进一步确认,完善变更审批手续,以便对变更项目的费用进行计量、结算;未能及时上报设计修改(变更)审批表或技术方案审批表并附工程现场洽商记录表的工程变更视为承包人放弃对其费用增加的要求;(3)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变更申请后应对变更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说明书、计算资料及技术规范的准确性以及变更造成的工期及合同金额的影响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报路网部审批;(4)路网部(项目管理组)根据需要,会同承包人、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对变更设计的合理性进行审查,送中心部门会签、报分管领导批准;(5)设计院根据需要发出设计变更图;(6)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6、变更审批时间1)一般变更①变更金额﹤5万时,各部门的审批时间:监理3个工作日,路网部3个工作日,建设中心5个工作日;②变更金额≥5万,﹤50万时,各部门的审批时间:监理3个工作日,路网部3个工作日,建设中心10个工作日。(审批时间不包括需进行试验复核、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的时间。)2)重大变更根据上级审批时间确定。第十四条特殊情况下的变更程序遇到大的自然灾害、不可遇见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紧急变更的,可采取简易报告形式实施设计变更:路网部(项目管理组)在得到建设中心领导同意后,即可委托监理工程师主持实施变更,但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支付。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中心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应包括详细的费用分析),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参照本工程招标时确定的费率、单价,由承包方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按照《项目管理手册》中的程序报监理、路网部、建设中心按审批权限批准。第六章工程变更的其它事项第十七条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该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于监理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费用;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第七章奖励与违约处理第十八条工程变更工作的奖励建设中心将对下列情况工程变更的当事人报市交通运输委批准后给予适当奖励。1、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条件下,能给建设项目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工程变更;2、建设中心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工作中坚持公正立场、认真负责,并给建设项目节省大量费用的。第十九条工程变更工作的违约处理建设中心将对下列情况工程变更的当事人和变更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经济处罚。1、工程变更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施工质量低劣,或给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对上报的变更工程量和单价弄虚作假的;在扣回多报工程变更价款后,处以工程变更价10%的违约金。2、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图纸粗糙、错误遗漏较多,拖延工期的,将记入合同履约评价评分,报交委建设管理处处理;3、监理故意拖延,吃、拿、卡、要,接受贿赂的,故意多报变更工程量和单价的,处以多报工程变更价20%的违约金;4、建设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故意拖延,对施工单位提出无理要求的处以批评、罚款、直至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