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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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医院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正常工作的开展以及就医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本业务实际情况,劳务公司制定了本预案。第二条劳务公司为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成立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由事业部经理、主管及项目负责人组成,由事业部经理担任组长,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导。第三条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及医院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及正常医疗秩序严重损害的事故、水、电、医疗设施等的质量事故、水(火或风)灾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及正常医疗秩序的事件。第四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强化培训、适时演练、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应对、快速反应、措施果断、科学处置、协调合作”的原则。二、监测与预警第五条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应由医院相关主管部门(医院医务部、行政人事部)应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我司将组织派遣员工进行学习,并根据医院相关制度及计划予以配合。第六条派遣员工所在的各部门、科室均为我司需关注的突发事件监测单元,每名派遣员工均有监测的责任及报告的义务。第七条根据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是局部还是全院,医院设定两个级别的预警及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仅影响医院部分地域或部分科室且危害较小的突发事件,定为黄色预警,应急响应将由项目负责人在事业部主管指导下配合医院相关部门处理,处理进度及时报事业部经理;影响医院整体工作或危害较大的突发事件,定为红色预警,应急响应将由事业部经理牵头,事业部主管与项目负责人辅助,共同配合医院相关部门处理;三、应急处理第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建议。第九条启动医院应急处置预案,需经院务会批准,上报市卫生局或疾控中心备案。第十条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为医院最高领导,有权紧急调集医院人员、储备物资、相关设施、设备等;必要时对人员疏散或隔离,并可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所有科室及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精诚协作,各司其职,集中力量保证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努力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第十一条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总务后勤及采购部门要尽一切努力充分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物资包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药房要保证药品的供应。第十二条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主管部门要指定相关人员深入一线现场,对重大紧急事件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及可能受到影响的人群进行分类指导,制定相应的防护控制措施,保障人员安全,防止交叉感染,提供突发事件防治知识的宣传资料,为应急处置指挥部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四、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未依照本预案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当事人及其所在部门或科室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的,将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依据突发事件要求,未及时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场训戒、口头警告、行政处分、就地免职,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听指挥、延误救治时间的。2、擅离职守或工作消极的。3、违反规程,草率马虎,操作不当致使防控救治不力导致疫情蔓延、扩散的。4、拒绝接诊患者的。5、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调度的。6、泄露秘密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五、附则第十七条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有权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或失误及时修订、补充、调整和完善本预案。第十八条每次突发事件处置之后,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认真总结应急处置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及失误的教训,做好突发事件后医院的重建工作。第十九条本预案解释权归劳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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