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基本工作程序1.1.1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1.1.2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临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1.1.3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1.1.4编制项目监理规划。1.1.5进行监理工作交底。1.1.6编制各专业、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1.1.7实施施工监理工作。主要监理工作流程参照本规范附录C实施。1.1.8督促承包人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1.1.9参加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1.1.10结清监理费用。1.1.11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1.1.12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主要工作方法1.2.1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1.2.2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2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1.2.3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1.2.4巡视检验。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1.2.5跟踪检测。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1.2.6平行检测。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1.2.7协调。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主要工作制度1.3.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1.3.2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31.3.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1.3.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1.3.5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1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应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2监理例会。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3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4发与会各方。1.3.6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1.3.7工作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上述报告可参照本规范附录D编写。1.3.8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