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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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结婚第一节结婚的概念及条件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第一节结婚的概念及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第二节结婚的程序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结婚登记机关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查登记第三节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第三节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的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二章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夫妻关系的含义: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关系的内容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案例:1968年4月,孙天喜的儿子孙飞走失,孙天喜之妻为此忧虑成疾,致精神分裂,生活起居无法自理,同年孙天喜为孙家“香火”将堂兄四岁的儿子孙虎收成养子,一同生活三年,后因孙天喜堂兄的长子因故致残,孙虎被接回与生父母共同生活至成年,但一直称孙天喜夫妇为爸妈,而呼生母为伯父、伯母。孙天喜因家中屡遭不幸,1971年离家出走,孙妻生活由其弟宋金光照料。夫妻关系1988年5月,孙虎因孙天喜离家十多年而音讯全无,要求县人民法院宣告孙天喜死亡,遭宋金光反对。1989年10月宋金光死于车祸。同年11月孙妻死亡,遗有房屋4间,山羊5只。宋金光之妻以自己的丈夫多年来一直照顾孙妻为由,要求继承孙妻的遗产(宋金光夫妇二人未生育)。孙虎则称自己是孙天喜夫妇惟一的合法继承人。双方僵持不下,孙天喜家产由邻居孙二婆照管。在此期间,山羊产下3只小羊羔,孙二婆为此花饲料费约80余元。夫妻关系(案例)孙天喜离家后,又于1974年在外地与耿兰英结婚,生育一子孙冬和一女孙秋。1989年3月,孙天喜在弥留之际向耿兰英及在场同事讲述了自己在老家还有妻室的情况,并将自书遗嘱一份交与耿兰英。遗嘱指明老家农村的4间房屋留给尚未成年的孙冬和孙秋。孙天喜的儿子孙飞走失后被一药农领走,成人后前遂赴家乡寻根,恰逢孙虎与宋金光之妻为孙家遗产发生争议,便要参与继承。夫妻关系(案例)问:孙天喜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孙妻的遗产包括哪些?谁是孙天喜的法定继承人?谁是孙妻的法定继承人?该案谁有权申请宣告孙天喜死亡?夫妻关系(案例)第三章亲子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范围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内容亲子关系(案例)案例:某甲20周岁,系某大学在校学生,生活及学习费用均由父母提供。一日,某甲违章骑车将某乙撞伤,造成某乙误工费、医药费损失3000元,某乙向某甲请求赔偿,某甲无力偿还;某乙即以某甲父母对某甲有抚养义务为由,请求某甲父母赔偿。某甲父母拒绝。某乙无奈,以某甲父母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某父母予以赔偿。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理由是什么?第四章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其它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时又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兄弟姊妹之间是一种同胞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当然,由兄、姊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的兄、姊,也有赡养的义务。案例:A于解放前先后娶妻、妾B、C。B生有三个子女D、E、F,C也生有三个子女G、H、I。1959年7月,A与C协议离婚,C所生的三个子女归A抚养。从此,A、B就承担了抚养六个子女的义务,全家人共同在西安生活。1962年初,F去美国留学后,后与玛丽结婚,生有三个女儿X、Y、Z,并定居美国,1969年F因意外事故死于美国。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案例)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案例)1972年底,A患病,C回到A家,服侍照料A,直到1974年1月A死亡,此时除I(16岁)正在上学外,其他子女都已成年,同年10月18日,在B主持下,同D、E、G、H、I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一份,五个儿女每人分得一万五千元。年底,B到北京与大儿子D共同生活,1975年病故。B死后不久,G、H、I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合理分割父亲A、继母B的遗产。D、E辨称:①A的遗产已于1974年经家庭协议分割,不能重新分割;②G、H、I不是B的子女,对B的遗产没有继承权。玛丽、X、Y、Z委托律师代理他们参加诉讼,要求法院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经查,A和B共有遗产42万元(含已经处分的7.5万元)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案例)请问,根据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有关规定,该案应如何处理?提示:B与五个子女达成的家庭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C所生三个子女能否继承李停宿的遗产,为什么?此案最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案例)第五章离婚一、案例王女和刘男1987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儿A,现年五岁。双方因性格各异,1988年以来,夫妻关系紧张。1991年12月,王某计划外生一女孩B,双方同意送他人收养。1992年1月,刘某决心与王某离婚。【问题一】刘某要求离婚,按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选择什么法定程序?【观点提示】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申请、审查、登记男女一方要求离婚:诉讼外的调解、诉讼离婚离婚(案例)【问题二】假如刘某选择诉讼离婚,受案法院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观点提示】我国法院处理离婚的原则是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草率离婚;法院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界限;本案应考虑法律对离婚时间的限制规定,即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案例)【问题三】假设刘某于1992年12月31日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观点提示】考虑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要做出合理的解决。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探视和财产处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探视离婚后的财产处理某甲(男)与某乙(女)经人介绍于1980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81年生一女儿。1989年,某甲当上经理后,与女秘书通奸,使夫妻关系开始紧张。某甲遂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某乙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矛盾并未解决,某甲甚至带女秘书到家里来鬼混,某乙还是不同意离婚。某甲从1990年起,在外租房,长期与女秘书姘居,不回家,也不向某乙和女儿交生活费。某乙靠自己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有时也不得不借钱生活。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探视和财产处理(案例)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探视和财产处理(案例)1992年某甲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某乙则坚持认为,只要第三者不插足,夫妻关系仍能和好,坚持不离。法院查明:双方财产为一套家具及电视、冰箱等,在分居时,某甲借债3000元,某乙借债2000元。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探视和财产处理(案例)问: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如判离婚,女儿归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双方所欠债务应如何清偿?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婚姻法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新增加的内容。过去,发生在家庭中的暴力不受重视,修订后的婚姻法赋予了受害人请求帮助的权利,以及有关机关相应的救助义务。规定对违反婚姻法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具体有以下几种: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3、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4、因一方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5、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6、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继承制度第一节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继承法概念继承从法律上讲是指财产继承,即公民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遗留财产的人,叫做被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叫做继承人;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叫做遗产;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依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遗产的权利,叫做继承权。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的原则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例1:甲死后留有遗产12000元,其法定继承人有父母、配偶、女儿、对此遗产一般的分配是()A.父母共4000元,配偶4000元,女儿4000元B.父、母、配偶、女儿各3000元C.父、母、女儿各1500,配偶7500元D.父母、女儿各2000元,配偶8000元第一节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例2:张豹3岁时父母离异,张豹一直同母亲乙和继父共丙同生活。父亲甲、母亲乙、继父丙在一次车祸中同时死亡,每人留有遗产10000元。在上述情况下,张豹对()A.甲、乙、丙的遗产都有继承权B.甲、乙的遗产有继承权C.乙丙的遗产继承权D.乙的遗产继承权第一节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例3: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李曼与王旺盛结婚,小女儿李丽与孙稳结婚。李曼因病死亡后,王旺盛又与赵丝结婚。甲年老后,王旺盛、李丽、孙稳都对其尽了赡养义务,1997年2月甲死后留有遗产24000元,对此遗产的继承分配应该是()A.王旺盛、李丽、孙稳每人继承8000元B.王旺盛继承12000元,李丽、孙稳继承12000元C、李丽继承12000元,王旺盛继承12000元D.李丽继承12000元,孙稳继承12000元第一节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例4:丧偶儿媳以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A.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C.或者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D.不能作为任何一个顺序的继承人第一节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第二节继承权继承权定义继承权丧失第三节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定义法定继承适用范围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人顺序法定继承人顺序第一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继承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特例: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媳对岳父母--尽主要义务第三节法定继承第四节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位继承定义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定义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第五节遗产分配原则一般情况—等分特殊情况---不等分第六节遗嘱继承与遗赠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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