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文件广供电生〔2013〕41号关于有序开展10kV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振荡波局放测试试验的通知局计划部、基建部、安监部,试研院、直属各区(市)供电局、设计院:广州供电局《关于明确10kV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试验要求的通知》(广供电生〔2010〕96号,见附件1)对10kV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的试验标准以及振荡波局放测试的开展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我局10kV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振荡波局放测试技术已具备成熟推广条件(见附件2)。为有序推广该项技术,加强10kV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技术监督,确保电缆投运时具备良好绝缘状态,现规定如下:—2——一、试验项目10kV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交接、预防性试验宜采用振荡波局放测试试验,已安排进行振荡波局放测试试验的电缆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交流耐压试验。二、试验周期新建或大修后的10kV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须在投运后3年内进行一次振荡波局放测试预防性试验(不论当初的交接试验项目是否为振荡波局放测试,均需进行),之后每6年进行一次。对存在疑似缺陷或同类设备家族性缺陷的电缆,则应根据测试分析结果适当缩短跟踪试验周期。三、试验范围(一)自发文之日起,全局所有纳入配网基建投资计划的项目或大修项目,长度在150m以上(包括150m)的站出线第一段10kV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必须进行振荡波局放测试交接试验(不论是否有中间接头,均需进行),其余各段以及长度小于150m的站出线第一段10kV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仍采用现场交流耐压试验。电缆试验合格才能投入运行,施工单位必须在送电前将相关测试报告、资料移交给运行单位。(二)以越秀、荔湾供电局为试点,自主开展10kV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振荡波局放测试。越秀、荔湾供电局所有新建或大修后长度在150m以上(包括150m)的10kV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都必须进行振荡波局放测试交接试验(不论是否有中间接头,均需进行),长度小于150m的10kV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采用现场交流耐压试验,相关试验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抢修以及部分电—3——缆预防性试验涉及的10kV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由越秀、荔湾供电局自主决定试验方案,如果采用振荡波局放测试,则由越秀、荔湾供电局自主组织实施。(三)待条件成熟并经论证可行后,再扩大10kV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振荡波局放测试的试验范围。在此期间,已购置电缆振荡波局放测试设备的区(市)供电局应重点培养储备相关技能人才,积极自主开展电缆振荡波局放测试工作。四、试验要求10kV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振荡波局放测试试验要求如下:(一)10kV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振荡波局放测试试验的最佳试验距离是150~3000m,长度小于150m应采用现场交流耐压试验,大于3000m应分别在电缆两端进行局放检测,更长距离应视振荡波在被测电缆中的衰减特性和试验设备的容量选择合理的试验方式。(二)关于试验校准应遵循以下原则:1.校准量为:100pC,200pC,500pC,1nC,2nC,5nC,10nC,20nC,50nC,100nC;2.在校准波形中要能够区分入射波与反射波;3.波速在165~170m/μs范围内;4.三芯电缆校准其中一相即可,单芯电缆每相均须校准。(三)在测量时发现电缆终端头等尖端放电干扰时,应采用屏蔽方法隔离其余两相再进行试验。(四)新电缆投运时,施加的最高试验电压应为2.0U0(电缆额定电压)。当有集中放电现象发生,且局放量大于100pC时,—4——应对该电缆组织缺陷定位和检修。(五)电缆大修新做终端或中间接头后以及在运电缆进行预防性试验时,施加的最高试验电压应为1.7U0(电缆额定电压)。当有集中放电现象发生,且局放量大于500pC时,应对该电缆组织缺陷定位和检修。(六)如试验结果出现集中放电现象,但放电量不大于上述第(四)、(五)项的指标时,须进行跟踪测试,测试周期一般为一年一次。当跟踪测试发现放电量明显增长时,应对该电缆组织缺陷定位和检修。联系人:陈剑,电话:87123481、15902087401。特此通知。附件:1.关于明确10kV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试验要求的通知2.关于在广州电网全面推广10kV电缆振荡波试验的分析与建议3.振荡波电压法试验规范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2013年8月26日抄送:广东合鸿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办公室2013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