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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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目的为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2.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门店服务质量的管理。4.内容4.1销售服务的质量管理:4.1.1营业员在岗时,应统一着工作服,保持干净整洁,衣袖、裤脚不得翻卷、挽起,佩带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工作岗位等内容的服务卡。在岗执业的药师应当挂牌明示。4.1.2男员工头发整齐干净,不留长发,不蓄胡须,不染彩色头发;女员工化淡妆,不得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不涂有色指甲油,不佩戴夸张的手饰,形象端庄,举止大方。4.1.3站立要求双脚脚跟并拢,双手交叉相握于腹前,自然下垂,挺胸收腹,目光平视顾客,面带微笑,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不倚靠货架柜台或手插口袋,不撑腰,不抱胸。4.1.4服务用语要规范,接待顾客应热情:4.1.4.1上班时间一律讲普通话,用语文明,如“您好,欢迎光临!”“您好,请问需要帮忙吗?”“对不起,让您久等了”“谢谢光临,请走好”,不得使用服务忌语。4.1.4.2精力集中,接待顾客热情专注,解答问题耐心细致。4.1.5服务禁忌:不得使用服务忌语,不得不理睬顾客或怠慢顾客,不得文件名称门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编号版本号:页码修订人复核人批准人修订日期复核日期批准日期阅读范围□员工级□部长级/店长级□经理/负责人执行日期38编号:HSYY-ZD2-020页码:2/2有不耐烦表情;不能确定时不得随意告知顾客“不知道”、或“没有”;不得口齿不清,含糊其词;在听取顾客意见时,不得打断顾客发言;工作时间内,不得随意带亲友进入柜台及收银台;上班时间不吃零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不当众修剪指甲、化妆,不跺脚、脱鞋、伸懒腰,不哼唱歌曲、吹口哨;不得溜岗、串岗、坐岗,不围堆闲聊;不在店堂打闹、讲脏话,不大声喧哗、嘻戏;不在场议论顾客及搬弄是非;不得与顾客争吵、顶撞。4.2药学服务质量:4.2.1门店员工定期开展学习药品专业知识,提高药学服务专业水平。4.2.2店堂内设咨询台,提供药品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做到小病当医生,大病当参谋,并做好《顾客用药咨询登记表》。4.2.3店堂内所有药品实行明码标价,营业员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4.3售后服务的质量管理:4.3.1积极组织货源,不人为脱销,不断开拓新品种,根据本地区用药习惯有针对性地增加新品种,以解决消费者用药的各种要求。4.3.2积极了解顾客需求、在服务台设置药品缺货登记簿,及时将信息反馈采购部门,组织货源,到货后应及时通知顾客,满足顾客需求。4.3.3门店设置《顾客意见薄》,明示服务承诺,公布公司投诉电话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投诉监督电话,广泛收集顾客对公司所经营药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针对意见制定改进措施,及时实施,并跟踪了解,做到件件有交待、桩桩有答复,同时做好处理记录;4.3.4门店放置《顾客缺货登记表》登记缺货品种,及时反馈采购部,缺货品种到货后及时通知顾客。5.相关记录5.1《顾客意见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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