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是怎样构成的?答: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审判由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审判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依法应由它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专门人民法院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在特定的组织系统和行业内设立的审判机关,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它们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各自行使审判权,其中海事法院不具有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即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应当指出,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这种监督关系与人民检察院系统内部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一方面,这种监督主要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及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减轻刑罚的程序加以实现。另一方面,在这种监督关系之外,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上级法院不应命令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如何处理,下级法院也不应就某一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向上级法院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