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植物檢疫組陳宏伯科長94年7月7日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出入檢疫實務簡報大綱前言國際檢疫規範簡介植物防疫檢疫法及其施行細則中華民國輸出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輸出植物檢疫作業流程輸入植物檢疫作業流程我國農產品外銷可能遭遇之檢疫問題結語前言•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意在避免農林作物遭受有害生物之危害或降低其危害所導致之經濟社會損失,其中除積極防治與管制國內重要植物疫病蟲害之發生蔓延外,在重要國際機場港口嚴密執行檢疫,藉以建構完整植物防疫檢疫體系,防杜國外疫病蟲害的入侵,以保護農業生產安全,維護自然生態環境,進而協助國內農產品外銷,並維護消費者之食用安全及健康。前言(續)•我國在91年1月1日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147個會員),在貿易上面對更多的挑戰與競爭壓力。•檢疫:自由貿易行為雖更能拓展我經濟實力擴張,然基於互惠公平原則,亦可能使國外疫病蟲害入侵的風險增高。因此,採取必要嚴格邊境管制檢疫措施,以防範疫病蟲害的入侵,是當前農業施政上的一項重要任務。前言(續)防疫:做好國內植物疫病害蟲防治工作,維持我國為某些特定疫病蟲害之非疫區,不僅可義正詞嚴阻擋國外不符規定之農產品輸入,且在符合國外檢疫條件下,對拓展國產優質農產品之外銷,實有莫大助益。國際檢疫規範簡介1.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AgreementontheApplicationofSanitaryandPhytosanitaryMeasures,簡稱SPS協定)2.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InternationalStandardforPhytosanitaryMeasures,ISPM)國際檢疫規範簡介--SPS協定l為WTO重要協定之一,緣自1994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l賦予各會員可依科學性的證據,並遵循相關國際標準,採取適當保護水準的防疫檢疫措施。l包括14條協定及3項附件國際檢疫規範簡介--SPS協定(續)v第一條一般規定v第二條基本權利與義務v第三條調和v第四條同等效力v第五條風險評估及適當的檢驗或防檢疫保護水準之決定v第六條區域性條件之適應:包括害蟲或疫病之非疫區及低流行疫區v第七條透明化國際規範簡介--SPS協定(續)v第八條管制、檢驗與核可程序v第九條技術協助v第十條特殊與差別待遇v第十一條諮商與爭端解決v第十二條行政管理v第十三條執行v第十四條最終條款國際檢疫規範簡介--SPS協定(續)附件A定義附件B檢驗與防疫檢疫法規的透明化1.法規公布:迅速公布所有業經通過的檢驗與防檢疫法規2.查詢點:負責答覆來自利益關切會員所提出的合理問題,及提供相關文件3.通知程序:透過秘書處通知其他會員該法規草案所要涵蓋的產品,並扼要指出該法規草案的目的與理由。該等通知應儘早發布,俾法規仍可及時修正並考慮各方意見4.一般保留條款附件C管制、檢驗與核可程序國際檢疫規範簡介--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ISPMs)l依據SPS協定附件A定義「國際標準、準則與建議」(c)項條文--「就植物健康而言,係指由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秘書處與在公約架構內運作的區域性組織合作研訂的國際標準、準則與建議」,此即明訂WTO會員應以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nternationalplantprotectionconvention,IPPC)組織所訂定之國際植物檢疫規範為基礎來制定其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國際檢疫規範簡介--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ISPMs)(續)IPPC制定的標準可分為三類:l參考標準(referencestandards)l觀念標準(conceptstandards)l特定標準(specificstandards)IPPC已公告21項ISPMs(另3項公告中)前二者係為後者之制定基礎國際規範簡介--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ISPMs)(續)ISPM1國際貿易有關的植物檢疫原則ISPM2有害生物風險分析準則ISPM3外來生物防治體之輸入與釋出作業準則ISPM4建立非疫區的要件ISPM5植物防疫檢疫詞彙ISPM6監視準則ISPM7輸出驗證制度ISPM8地區疫情之決定ISPM9有害生物撲滅計畫準則國際規範簡介--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ISPMs)(續)ISPM10建立非疫產地和非疫生產點的要件ISPM11檢疫有害生物風險分析ISPM12植物檢疫證明書準則ISPM13違規及緊急行動通知準則ISPM14採用整合措施系統法進行有害生物風險管理ISPM15國際貿易木材包裝規範準則ISPM16管制類非檢疫有害生物ISPM17有害生物報告國際規範簡介--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ISPMs)(續)ISPM18植物防疫檢疫措施使用準則ISPM19管制有害生物清單製作準則ISPM20植物防疫檢疫進口法規體系建立準則ISPM21管制非檢疫有害生物之風險分析ISPM22低有害生物流行區域建立要求ISPM23檢查準則ISPM24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同等效力決定與確認準則(詳細內容可參考)植物防疫檢疫法及其施行細則植物防疫檢疫法我國植物保護之基本法,共計5章,28條。第一章總則、1〜7條第二章防疫、8〜13條第三章檢疫、14〜21條第四章罰則、22〜26條第五章附則、27〜28條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植物防疫檢疫相關規定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7條規定訂定,共計29條。植物防疫檢疫執行辦法,共計19條。動植物檢疫申報發證作業要點,共計21點。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共計18條。中華民國輸出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Ø輸出檢疫規定•農產品之輸出檢疫係依據我國輸出檢疫規定並配合輸入國政府之輸入檢疫規定與條件來辦理,符合輸入國植物檢疫規定者,即予放行。•輸入國無檢疫規定者,得免辦輸出檢疫。大多數農產品輸入國都定有輸入檢疫規定,目前僅輸往香港及新加坡之鮮果、蔬菜及切花未施行植物檢疫。中華民國輸出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續)Ø輸入檢疫規定q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有害生物疫區之鄰近國家或地區,其氣候、作物與疫區類似,但疫情報導稀少或尚無文獻載明疫情者,第一次申請輸入該有害生物之寄主植物或植物產品時,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申請核准。q實施輸入植物檢疫之項目均列舉於「應施檢疫動物植物品目表」。中華民國輸出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續)Ø輸入檢疫規定q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應實施隔離栽植檢疫之植物種類•隔離期間至少二年:(1)甘蔗(2)茶(3)鳳梨(4)柑桔類(5)香蕉•隔離期間至少一年:(1)木瓜屬(2)龍眼(3)草莓屬(4)荔枝(5)蘋果屬(6)檬果(7)桑屬(8)百香果屬(9)李屬(10)番石榴(11)梨屬(進口寄接梨穗應依「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辦理)(12)薔薇屬(切花除外)(13)葡萄屬中華民國輸出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續)Ø輸入檢疫規定q輸入地中海果實蠅發生國家或地區鮮果實檢疫處理要點§重要疫區:澳洲、非洲地區、法國、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士、夏威夷、阿根廷、祕魯、墨西哥……等§禁止產品:鮮果實(包括果樹與蔬菜之果實)輸入地中海果實蠅發生國家或地區鮮果實檢疫處理要點檢疫殺蟲處理處理種類燻蒸時間(小時)低溫處理溫度(℉)時間(日)1.低溫處理3212(含)以上3514(含)以上3818(含)以上2.燻蒸後再低溫處理:溴化甲烷用藥量32克/立方公尺,溫度21℃(69.8℉)以上堆積量不得超過燻蒸室總容積之80%233-374(含)以上38-4711(含)以上2.538-404(含)以上41-476(含)以上48-5610(含)以上343-473(含)以上48-566(含)以上中華民國輸出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續)Ø輸入檢疫規定q蘋果蠹蛾發生國家或地區蘋果輸入檢疫處理要點§重要疫區:澳洲、非洲地區、美國、加拿大、法國、智利、阿根廷、祕魯、巴西……等§限制產品:蘋果、梨、桃、杏、櫻桃、李、石榴、油桃…等§處理方式:輸入前實施產地檢疫或實施燻蒸處理中華民國輸出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續)Ø輸入檢疫規定q荷蘭產鮮果實輸入檢疫處理要點§對象:荷蘭產甜椒、番茄esculentum)、辣椒、茄子、美國南瓜、胡瓜、草莓、香瓜及葡萄§荷蘭檢疫機構應將誘殺器偵測及鮮果調查之紀錄資料提供我國植物檢疫機構。符合條件之供果區及指定溫室,連同代號所有人、及其面積編成名冊,提供我方。§荷蘭政府應於每年正式來函邀請我國植物檢疫機構於夏季派員赴產地會同該國檢疫人員實地勘察,我國檢疫機構得派員赴該國會同辦理查證。中華民國輸出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續)Ø輸入檢疫規定q智利產鮮果實輸入檢疫作業要點§對象:智利國內之第三區至第十區及都會區之所有鮮果實。§供果園須經害蟲發生調查確認無地中海果實蠅發生。§經檢疫發現有地中海果實蠅者,通知智方全面停止輸出檢疫,在發現原因未查明解決前,不得恢復產地之輸出檢疫。§在供果園如誘引或發現到地中海果實蠅時,智利檢疫機構應在二十四至四十八小時內通知我國植物檢疫機構,並停止由該供果園供果及所有輸出作業,直到查明原因通知我國,獲我國植物檢疫機構認可及確認智利可採取更有效措施防止該害蟲之侵入後,始得恢復供果及輸出檢疫作業。中華民國輸出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續)Ø輸入檢疫規定q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輸入梨接穗者應每年檢附資料提出申請§每年植物檢疫機關擇期派員前往產地,會同輸出國植物防疫檢疫機關專責人員執行實地檢疫,共同查證供穗梨園是否符合前條之檢疫條件。§每年採穗期間,植物檢疫機關得派員前往梨接穗之採收、集貨、冷藏或其他相關地點執行產地檢疫查證。中華民國輸出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續)Ø其他相關輸入檢疫規定q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q輸入木材檢疫作業及處理要點q紐西蘭產食用馬鈴薯輸入檢疫處理要點q申請認定為非我國植物檢疫病蟲害疫區之作業程序查詢網址=0&SecondID=5&ThirdID=10&ClassID=10輸出植物檢疫作業流程1.請進口商向輸入國政府植物檢疫單位洽詢該國植物檢疫規定。2.依輸入國植物檢疫規定,向本局基隆、新竹、台中或高雄分局申報輸出檢疫。3.經檢疫符合輸入國檢疫要求者,則核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植物及其產品輸出檢疫標準作業程序臺灣鮮果輸往大陸之大陸檢疫規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台灣首次輸往大陸之農產品及提出解除禁止輸入申請之動植物或動植物產品,須由防檢局向大陸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以供其進行風險分析。臺灣鮮果輸往大陸之大陸檢疫規定(續)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水果檢疫管理辦法:(一)已經准許輸入之農產品項目,輸出前,出口商須向大陸植物檢疫機構辦理審批手續,也就是須事先申請輸入許可。(二)須辦理審批之農產品包括果蔬類、煙草類、糧穀類、豆類、薯類、飼料類。(三)農產品輸出前,再依據大陸檢疫要求條件,向防檢局辦理輸出檢疫,憑防檢局核發之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向大陸檢疫機構申請輸入檢疫。臺灣鮮果輸往大陸之大陸檢疫規定(續)(四)防檢局另於93年12月9日已提供橙類(柳丁)之風險評估資料供大陸辦理進境風險分析。三、進境植物繁殖材料檢疫管理辦法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輸入大陸前,亦須先辦理審批手續,輸出前,再依據大陸檢疫要求條件,向防檢局辦理輸出檢疫,憑防檢局核發之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向大陸檢疫機構申請輸入檢疫或隔離檢疫。輸入植物檢疫作業流程1.輸入前應瞭解我國植物檢疫相關規定。2.適用範圍:凡列入【應施檢疫動植品目表】者,一律須經檢疫合格後放行。3.檢疫類別:依【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可分為五類。(1)禁止輸入(2)有條件輸